農村批准面積多少平方公里
㈠ 現在農村審批住房面積是多少
根據村情與所處 地理條 件不同,有不同的標准,但農村建房 最高可以審批 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准。 各地政策有差異,以當地規定為准。
㈡ 宅基地確權政策新規面積是多少
法律分析:我國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標準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如廣東省的建築面積要求為築基底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下,建築總面積在280平方米以內。
法律依據: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四、明確新建農村住宅建設標准(九)農村宅基地建房標准。新批准農村宅基地每戶建築基底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建築面積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內,建築層數不超過3層,根據功能需要可以增設梯間和功能用房,3層部分建築高度≤11米,設梯間和功能用房的建築高度≤14米。新建住房必須按照已經批準的規劃圖紙建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對於村(居)民已有證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總建築面積≤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積進行建設。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各區可根據轄區實際制定建築層數、建築高度控制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㈢ 農村建房能批多少平方
法律分析:農村建房的宅基地面積使用的耕地最高不能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能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准(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平方米以內,四人的農戶100平方米以內,五人的農戶110平方米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平方米以內。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平方米。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平方米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㈣ 農村建房面積標準是多少平方
農村建房面積標准具體如下:
1、農村新建房屋、擴建或翻新重建,每戶宅基地的標准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據村裡規劃,和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准;
2、農村自建房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的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農村聯排別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
3、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但是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規定的標准。
農村房子翻建超面積怎麼辦
1、房子超出面積後,超出審批面積的部分無法獲得產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
2、建房者要主動向審批機關報告,補交一定費用。若是隱瞞事實被查證,就有可能被視為違章建築,限期拆除;
3、可在土地登記本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規定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㈤ 農村宅基地批准面積是什麼意思
1982年以後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面積每戶控制標准為0.26(摺合173平方米)。
1982年(含)以前經合法批準的老宅基地面積每戶最多不超過0.4畝(摺合267平方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㈥ 農村建房最多可以審批多少平方米
農村建房 允許的最大面積
《農村宅基地管理 條例 》第 i九條規定宅基地的面積標准為 :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過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
農村自建房新出四大標准:
二、禁止佔用耕地建房
其實在農村在耕地上建房的還不在少數,有一些確實是因為農村宅基地資源短缺難以申請,不得已而為之。但是小編要提醒的是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新的政策法規處理方法是責令退還土地,而且建造的房屋也將會被拆除,其實受苦受累的還是農民。
三、禁止私自修建三層以上農房
三層以上的農房涉及到安全性所以需要專門的建築隊設計建造,所以在農村是禁止農戶私自修建三層以上的農房的,如果農戶有需求,需要提前向當地政府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成功後才能動工。這項政策規定也是為了加強新農村建設,利於農村房屋的整體規劃。
四、禁止房屋隨意翻建
在農村如果要重新修建房屋時一定要先取得政府批準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而且還需要向村委會打報告提交申請,申請成功後才能翻修,所以農村的房屋是不能隨意翻建的,如果沒有這些流程,後期花的冤枉錢可比這個成本大的多,農村人都懂得。
(6)農村批准面積多少平方公里擴展閱讀:
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准(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m2以內,四人的農戶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戶110m2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m2以內。
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
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 m2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第十條 建房農戶人口計算:
(一)建房人口計算以本戶農村常住戶口為准。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一人計算建房人口;
(二)現役軍人(不含軍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服刑人員可計算建房人口。城鎮居民的配偶是農村戶口,又沒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經其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證明,可在其配偶申請建房時計入建房人口;
(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未依法接受處理的,不計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條 宅基地面積計算:
(一)建築物和構築物以牆外包為界,接拼的以牆中或柱中為界;
(二)挑出的陽台和樓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計算佔地面積,但底層不得構築;
(三)由二戶或二戶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積按房屋產權的建築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弄堂用地,使用樓上的農戶分攤面積為一半,其餘為共用面積;
(四)通過購買商品房和以公開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有償流轉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計入宅基地面積。
第十二條 符合立戶條件的子女在申請宅基地計算限額時,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額外,超過部分應合理計算到子女戶。
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限額的農戶,在按規劃申請舊房拆建、遷建時,應核減超限額部分。
㈦ 農村宅基地最多能批多少平方
法律分析:80~120平方米。農村每一戶的宅基地標准面積為80~120平方米,建房的面積不可以超過宅基地面積。建房不可以超過三層,總面積不能超過360平方米。聯排別墅不可以超過四層,總面積不能超過450平方米。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㈧ 農村宅基地合法使用面積和佔地面積
法律分析: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准(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m2以內,四人的農戶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戶110m2以內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m2以內。
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
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 m2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 第五條 經濟條件較好、土地資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許村自治組織對新申請宅基地的住戶開展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試點方案由村自治組織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提出,經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實施,接受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