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樓歌舞廳一般多少平方
『壹』 娛樂場所 防火分區劃分
耐火材料分隔應該可以的,然後再去咨詢消防局,建規:第5.1.1A條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宜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牆部位,不應設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當必須設置在建築的其他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m;
二、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2;
三、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對於地下房間、無窗房間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間,以及超過20m且無自然排煙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40m的疏散內走道,應設機械排煙設施。
第5.3.12條④錄像廳、放映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該場所的建築面積按1.0人/m2計算;其他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該場所建築面積按0.5人/m2計算。*********四層疏散寬度指標是:1米/百人
問題一:設在四層的娛樂場所,一個獨立的分區應該是不能大於200平米
問題二:即使通過有效途徑允許你設在四層,並且做到3000平米,你需要多少樓梯,至少15部吧;即使允許你少設幾部樓梯,可你算算疏散寬度:3000平米X0.5人/平米=1500人.....疏散寬度:15米,你能做到么?
所以我覺得,這個方案本身就不成立娛樂場所放四樓,規范太嚴格拉,可以先寫別的名稱一個廳、室面積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2不一定代表每個廳、室都是一個防火分區吧?我前不久才做一個項目中也有娛樂場所,4層的廳就是指一個房間的面積不能大於200平方米,而不是指一個防火分區!所以我說四層還想做3000平方米的娛樂廳那就是不可能的,因為規范不允許,無法通融
『貳』 600平方米的歌舞廳需要安裝什麼消防設施
600平方歌舞廳必須設置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淋系統、防排煙系統,自動報警系統。
列出了幾條規范,都適合參考。
設置噴淋場所:
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築面積達到300平方米或設置在4層及4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娛樂場。
設置防排煙場所:
1、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築面積大於200平方米的歌舞廳;
2、設置在4層及4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廳;
3、中庭;4、其他建築中地上長度大於40米的疏散走道;
5、房間建築面積大於5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築;
5、公共建築中大於300平方米的地上房間;
6、公共建築中大於20米的內走道。
『叄』 四層開舞廳最大面積是多少辦消防許可證有什麼限制嗎有多個噴淋,疏散口有三個,有防噪音設置,室內面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確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2;廳、室之間及與建築的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置在廳、室牆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築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採用乙級防火門。每個廳、室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 2 個。
『肆』 廈門市營業性歌舞廳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市歌舞廳的管理,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保障歌舞廳活動健康發展,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根據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社字〔89〕第118號文件,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開辦營業性歌舞廳(音樂茶座談、鋼琴酒吧、鋼琴咖啡廳、音樂文化酒廊等),均按本規定實行管理。第三條開辦營業性歌舞廳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面積大於150平方米的固定場地,場地必須符合安全標准,有兩個以上暢通的出入口,並配備有效的消防設施。
(二)有必要的燈光、音響設備。
(三)有專職的燈光、音響管理人員。
(四)有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其負責人應是本市常住戶口,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與開展社會主義文化活動相適應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一定的藝術修養。保安人員不得少於限員1/30,服務員不得少於限員1/15。第四條符合上述條件的文化藝術單位和其他文化場所、賓館、酒店等單位可按本規定申請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第五條開辦歌舞廳,須按下列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方准營業:
(一)持單位證明和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等有關材料,向廈門市文化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持單位證明和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等有關材料,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安全審查合格,由市公安局發給《公共場所安全許可證》。
(三)持以上兩證向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領《營業執照》。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應自本部門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予批准或不批準的答復。第六條營業性歌舞廳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衛制度,並嚴格執行。
(二)嚴格控制場地容量,不得超員。歌舞廳容量為人均1.5—2平方米,迪斯科舞廳人均1.8—2平方米(音樂茶座等為人均1.2平方米)。
(三)經理或部門負責人須現場帶班,並配備訓練有素的專職保安人員,佩戴顯著標志,負責維持場內外治安秩序。
(四)聘用的演出人員(樂手、唱員、舞蹈演員)必須經文化行政管部門考核批准,持有《廈門市音樂茶座談、舞廳樂員、唱員演出證)。歌舞廳與演出人員雙方必須簽訂合同,雙方各持一份,一份報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嚴禁播放或演唱(奏)有損國格、人格、內容反動、色情淫穢、格調低下的曲目及圖像。
(六)嚴禁僱傭或變相僱傭舞伴;嚴禁採取工作人員、演出人員陪酒、陪坐、陪舞等色情方式招徠生意;禁止設置封閉式包廂或變相封閉式包廂、雅座談。
(七)嚴禁個體經營承包或變相私人承包。
(八)場內燈光照明不得低於5勒可斯,場內音量不得超過75分貝,不得打擾四鄰。
(九)歌舞廳內只限於出售少量啤酒,嚴禁出售其他酒類。
(十)須設置明顯的禁止年齡未滿18周歲的青少年入場的標志。
(十一)營業時間不得超過次日零點,特殊情況延長時間須經市公安局、文化局批准。
(十二)凡在電台、電視台、報刊或街頭宣傳欄播映、登載有關營業性廣告,必須上報市文化局審核批准。
(十三)各級舞廳(無單獨門票收入的酒吧、茶1、餐廳等)必須自覺、准時上繳國家稅收。每月提取全部營業收入2%上繳管理費,用於發展社會文化事業。
(十四)經營單位因故停辦、轉行、變更場所及負責人,須持單位主管部門同意證明,向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方可辦理經營范圍或場地、負責人變更手續。
(十五)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檢查、監督、管理。第七條顧客進入營業性歌舞廳,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要講文明、懂禮貌,尊重演出人員,自覺維護和遵守歌舞廳的規定。
(二)保持健康的舞姿舞風,不得強邀舞伴,嚴禁跳三貼舞、黑燈舞、脫衣舞。
(三)禁止在歌舞廳內喧嘩、起鬨。禁止尋釁鬧事、聚眾斗毆、酗酒和侮辱調戲婦女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愛護場內設施,保持清潔衛生,嚴禁在舞池內吸煙。
(五)嚴禁攜帶凶器、槍支彈葯和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及惡臭物品入場。
(六)凡年齡未滿18周歲的青少年一律不準入場。
(七)嚴禁穿背心、短褲、拖鞋以及酒醉者和精神病患者進入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