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佔地稅多少錢一平方
❶ 地稅收稅標准
地稅局系統徵收稅種: 營業稅、城建稅(國稅局征的除外)、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等。 1.營業稅的稅目按行業、類別共設置了9個,稅率也實行行業比例稅率。 交通運輸業:3% 建築業:3% 金融保險業:5% 郵電通信業:3% 文化體育業:3% 娛樂業:5%--20% 服務業:5% 轉讓無形資產:5% 銷售不動產:5% 2.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國家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稅。 城建稅採用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共分三檔: 1檔: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稅率 7% 2檔: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稅率5% 3檔: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縣、城、鎮,稅率1%。 3.企業所得稅稅率: 法定稅率:33%比例稅率,還有兩檔照顧稅率 年應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 3萬(含3萬) 18% 3~10萬(含10萬) 27% 4.稅法規定,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業戶以及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下同)和港澳台同胞,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准,又劃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依照所得項目的不同,分別確定了兩種類別的所得稅稅率,它們是: 九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工資薪金所得 五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A.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B.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①對經營成果擁有所有權: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②對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比例稅率20%(8個稅目) 5.資源稅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資源稅的稅目(征稅范圍)目前只有7大類,它們是: A.原油。是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B.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 C.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D.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E.黑色金屬礦原礦。 F.有色金屬礦原礦。新增釩礦石(含石煤礦)。 G.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固體鹽,包括海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是指鹵水。 6.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使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及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個人也是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佔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率 7.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外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中外籍個人等。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常以三個標准來判定: 標准之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國家所有。 標准之二: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是否發生產權轉讓。 標准之三:轉讓房地產是否取得收入。
❷ 河南省2008年以前佔用的耕地應納耕地佔用稅如何執行
一、涉及《耕地佔用稅》徵收政策依據1、《耕地佔用稅條例》(2007-12-01新修訂)國務院令第511號):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第三條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第四條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第七條佔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第八條下列情形免徵耕地佔用稅:(一)軍事設施佔用耕地;(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佔用耕地。第九條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第十一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後,納稅人改變原佔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佔用稅第十二條耕地佔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注:全國仍有18個省仍由財政機關徵收,目前我省市級以下仍由財政機關負責徵收)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佔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獲准佔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佔用稅。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佔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第十三條納稅人臨時佔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第十四條佔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徵收耕地佔用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佔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2、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二十一條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佔地用途,不再屬於免稅或減稅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改變用途的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和當地適用稅額補繳稅款。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佔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並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第二十三條 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比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臨時佔用耕地的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佔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第二十五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第二十六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養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於水產養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漁業水域灘塗,包括專門用於種植或者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第二十九條 佔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於當地佔用耕地的適用稅額,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第三十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範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3、財政部《關於頒發耕地佔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1987年6月25日[87]財農字第206號) :第二條:征稅范圍:耕地佔用稅的徵收范圍包括用於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征(占)用的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耕地(佔用前三年內曾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亦視為耕地)。具體列入耕地佔用稅征稅范圍的耕地有:(1)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的土地。包括糧田、棉田、麻田、煙田、蔗田等。(2)菜地。即用於種植各類蔬菜的土地;(3)園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4)魚塘;(5)其他農用土地。例如已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塗、草場、水面、林地等。4、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補充規定(1987年7月24日陝政發[1987]98號):一、關於征稅范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以外,佔用林地、打糧廠場地和人工種植的草地、改良草地與耕地視同。5、有關佔用「林地」的解釋:(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78號令發布,自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郁閉度就是指林冠覆蓋面積與地表面積的比例)(2)、陝西省徵用佔用林地及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林地,包括郁閉度在0.3以上的喬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等。6、有關佔地建豬場涉稅依據:1988年9月1日財政部《關於豬場建房佔地應徵收耕地佔用稅的通知》([1988]財農稅字第44號):最近,我們在調查中發現,不少地區豬場建房佔用耕地的情況十分嚴重。這些地區不僅佔用的多是糧田,而且對此類佔用耕地以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為由不徵收耕地佔用稅,有的地區還自行規定免交耕地佔用稅,這種作法是違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要予以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我部[1987]財農字第206號文件規定關於征稅范圍中明確指出:"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佔用耕地,必須依法徵收耕地佔用稅"。因此,豬場建房(包括雞、牛、羊場建房)佔用耕地,應全額徵收耕地佔用稅。7、有關公路鐵路建設佔地涉稅政策依據1、財政部關於公路耕地佔用稅問題的復函文號 財農[1987]472號發文日期 1987-12-21遼寧、湖北省人民政府,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你們關於對公路用地免徵緩征耕地佔用稅的請示,國務院批交我部研辦。經研究答復如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公路不屬於免稅范圍,應照章征稅。二、考慮到公路建設的實際情況,對公路用地的耕地佔用稅,可在條例規定適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稅額徵收。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採取以工代賑辦法修築的公路,交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財政廳(局)審查核實,提出具體意見,報經財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顧。三、有的公路建設項目,由於投資概算方面的原因,交稅暫有困難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審核批准,可緩至1988年 2季度繳納,不交的按有關規定處理。2、財政部關於京九鐵路耕地佔用稅納稅人問題的批復財農稅字[1993]15號發文日期 1993-4-8 有效山東省財政廳:你廳魯財農稅字〔1993〕第5號文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按照耕地佔用稅「誰征地、誰納稅」的規定,同意你廳意見,京九鐵路佔用耕地,應由辦理征地手續的各鐵路工程局繳納耕地佔用稅。對未經批准擅自佔用耕地的,應按其實際佔用面積征稅。請做好徵收工作,保證稅款及時入庫。財政部關於京九鐵路佔地徵收耕地佔用稅問題的答復文號 財農稅字[1995]5號發文日期 1995-6-16 有效湖北省財政廳:你廳鄂財農稅發〔1995〕 406號《關於京九鐵路用地耕地佔用稅徵收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一、關於納稅人問題,我部已在〔93〕財農稅字第15號《復山東省財政廳關於京九鐵路耕地佔用稅納稅人問題的批復》中作了明確規定:京九鐵路用地由辦理征地手續的各鐵路工程單位繳納耕地佔用稅。二、關於征稅范圍問題,我部〔91〕財農稅字第 3號文已有明確規定: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的兩側留地和沿線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可以免徵耕地佔用稅,除此之外的生產、生活用地均應照章徵收耕地佔用稅。臨時用地請按我部〔87〕財農字第316號文執行,計征稅額標准按照你省目前實際執行平均稅額確定。三、京九鐵路聯絡線、京九鐵路用地的耕地佔用稅徵收問題比照上述規定執行。請你廳組織力量,做好該項目稅款的徵收工作。如經屢催不交,按我部〔88〕財農稅字第 8號《關於銀行扣繳耕地佔用稅拖欠稅款的聯合通知》的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稅款。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五款規定:對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路、民航建設用地免徵耕地佔用稅。(此條2008年1月1日起新條例已廢止免稅,)享受免徵耕地佔用稅的建設用地具體范圍限於公路線路、公路線路兩側邊溝所佔用的耕地,公路沿線的堆貨場、養路道班、檢查站、工程隊、洗車場等所佔用的耕地不在免稅之列。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設用地是否免徵耕地佔用稅,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再屬於免稅范圍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補繳耕地佔用稅。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28號規定:對青藏鐵路線路佔用的耕地以及青藏鐵路在建設過程中因施工、生產臨時佔用的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對生活區佔用耕地應照章徵收耕地佔用稅。8、納稅人認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9號)第一條:一、關於納稅人的認定。耕地佔用稅納稅人應主要依據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認定。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用地人的,用地人為納稅人;審批文件中未標明用地人的,應要求申請用地人舉證實際用地人,實際用地人為納稅人;實際用地人尚未確定的,申請用地人為納稅人。佔用耕地尚未經批準的,實際用地人為納稅人。二、關於計稅面積的核定。耕地佔用稅計稅面積核定的主要依據是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必要時應實地勘測。納稅人實際佔地面積(含受託代佔地面積)大於批准佔地面積的,按實際佔地面積計稅;實際佔地面積小於批准佔地面積的,按批准佔地面積計稅。四、關於減免稅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耕地佔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99號),繼續完善耕地佔用稅的減免稅管理程序,落實減免稅備案制度,並定期對減免稅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五、關於未經批准佔地行為的征稅問題。發現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應立即要求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各地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製定本地區耕地佔用稅舉報案件的接報管理辦法,明確接報責任人的工作職責和立案查處程序。接報佔地面積在30畝(含30畝)以上的案件,應於初步核實後7日內向省級徵收機關報告;接報佔地面積在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案件,應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司)。六、關於舉報獎勵辦法。各級徵收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令第18號)的規定,結合耕地主要集中於農村的特點,制定本地區檢舉佔地未繳耕地佔用稅的具體獎勵辦法,細化獎勵標准和獎金領取程序等事項;要廣泛宣傳舉報獎勵辦法,特別是向農村居民宣傳,鼓勵舉報行為。七、關於追繳欠稅問題。各級徵收機關要組織力量,調查了解2007年以前耕地佔用情況及耕地佔用稅征管情況。對於拖欠稅款,應及時徵收入庫。要利用公告送達等多種送達手段,通知佔地的納稅人限期申報。9、目前耕地佔用稅徵收稅額標准:根據陝西省財政廳、陝西省地方稅務局2008年1月28日(陝財辦稅[2008]1號)《關於做好耕地佔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根據《財政部關於耕地佔用稅實行預徵收辦法的函》([1989]財農稅字第114號)精神,各地適用稅額正式確定之前,對發生的佔用耕地行為,按原稅額的五倍進行預征耕地佔用稅,待省政府確定各縣級使用稅額後,按規定稅額匯算清繳後再行調整。(注我縣原徵收稅額標准:耕地4.50元/平方米,水田、水澆地及縣級政府所在地鄉鎮5.80元/平方米。林地、魚塘、草地等比照執行。)現行執行標准:城關鎮境內非農田保護區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等按每平米29.00元,其他鄉鎮22.50元,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及水田、水澆地、菜地另加征50%標准徵收。10、有關先稅後證辦理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國稅發〔2008〕14號文摘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土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11號)下發以後,各級地稅、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稅收征管工作的水平。為了進一步發揮部門協作與齊抓共管的優勢,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稅收法規,強化土地稅收的征管力度,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開展土地佔用情況和土地稅收繳納情況的清查工作為了堵塞稅收征管漏洞,防止稅款流失,各級地稅部門、負責徵收契稅等的財政部門(以下稱財稅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密切合作,共同組織開展對納稅人土地佔用情況及土地稅收繳納情況的清查工作。(一)各級財稅部門要主動聯系國土資源部門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方案。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快土地登記進度,擴大登記覆蓋面,推進城鎮地籍調查和變更登記工作。各級財稅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清查范圍,將城鄉結合部、佔地面積大和用地情況不清楚的單位列為重點;對新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佔地情況要進行全面清查。財稅部門要定期與國土資源部門聯系並建立定期溝通的工作制度,對於已開展城鎮地籍調查和變更登記且資料完整的地區,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同級財稅部門,財稅部門要充分利用這些資料,進行數據比對,確定納稅人申報納稅的土地面積與土地登記資料記載面積及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否一致,以進一步核實稅源。對於調查和登記資料不完整的地區,國土資源部門要組織開展地籍調查和變更登記工作。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配合財稅部門做好土地清查的技術、數據、資料等支持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選擇清查方法,組織有資質的單位開展土地清查和地籍調查工作,並根據本地條件充分利用各種有效的科技手段。清查結果驗收合格後,要及時應用到土地登記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管工作中。對清查中發現的納稅人實際佔用土地面積與土地使用證登記面積或批准面積不一致的,財稅部門按照實際佔用面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二)各級財稅部門要以貫徹國務院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為契機,與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聯合對在籍建設用地耕地佔用稅繳納情況進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財稅部門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設用地的檔案及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二、繼續加強部門間的信息交換與共享各級財稅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在貫徹落實國稅發[2005]111號文件的基礎之上,細化信息交換的內容、切實做好信息交換工作。(一)各級財稅和國土資源部門在開發稅收征管和地籍管理系統工作中,要充分考慮信息共享工作的需要,按照國家統一的數據標准盡可能統一數據項目和數據口徑,確保數據共享工作在信息化的基礎上有效實施。在採集有關數據指標時,要盡可能根據雙方的工作需要,一並採集相關內容。要因地制宜地通過各種形式開展信息交換和共享工作,真正實現准確及時的信息共享。(二)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配合財稅部門,根據土地稅收征管的具體需求,將每宗土地的權利人名稱、土地權屬狀況等土地登記信息提供給同級財稅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土地登記資料僅用於征稅之目的,各級財稅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密。國土資源部門應將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涉密的除外)及時抄送徵收耕地佔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同級財稅部門;在通知單位或個人辦理供地手續時,應同時通知徵收耕地佔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同級財稅部門。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更新基準地價,保證當地基準地價的現勢性,並定期將更新的基準地價等地價信息提供給財稅部門,以滿足土地稅收征管的需要。各級財稅部門要將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基準地價等地價信息數據充分應用到土地稅收的征管工作中。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和財稅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評估中介機構及其評估人員涉稅土地評估的管理。(三)各級財稅部門在日常的徵收管理和稅務稽查工作中,發現納稅人存在未辦理用地手續或未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各項違法用地行為,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包括用地單位名稱、聯系方式、具體用地情況等信息提供給相關的國土資源部門。(四)對通過部門配合獲取的信息資料,各地財稅和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國稅發[2005]111號文件的要求,認真做好比對利用等後續管理工作。財稅部門要把信息交換、清查工作與日常徵收管理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制定土地涉稅信息資料綜合管理辦法,建立土地稅源檔案,將通過各種渠道取得的納稅人應稅土地信息進行整合並開展比對分析,做好稅源資料庫的建設和動態維護工作。三、認真開展協同控管工作各級財稅部門與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按照國稅發[2005]111號文件的要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共同做好源泉控管和稅款征繳工作。要繼續嚴格執行「先稅後證」的政策,沒有財稅部門發放的契稅和土地增值稅完稅憑證或免稅憑證,國土資源部門一律不得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為了方便納稅人,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協商,創造條件,在土地登記、審批場所設立稅收徵收窗口,使納稅環節前移,從源頭控制稅源。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要求,在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之前,要求申請人提供耕地佔用稅完稅或免稅憑證,凡不能提供的,不予發放。在辦理手續後,應將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一聯與有關資料一並歸檔備查。國土資源部門在對用地情況進行檢查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發現擅自轉讓(受讓)土地使用權的,涉及未提供相關土地增值稅和耕地佔用稅等完稅憑證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財稅部門。國土資源部門配合土地稅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各地要按照國稅發[2005]111號文件的有關精神予以落實。各級財稅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要求,從大局出發,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配合、主動協商,共同研究制定落實本通知各項要求的辦法和工作措施,做好部門配合的組織和落實工作,並建立部門協作配合的長效機制。各省(區、市)財稅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取得聯系,確定部門配合的具體負責單位和聯系人,承擔部門配合的落實工作;各地要在2008年3月31日前制定下發本地區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具體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❸ 養殖能佔用耕地嗎要交佔地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及《財政部關於豬場建房佔地應征耕地佔用稅的通知》[(88)財農稅字第44號]規定:「豬場建房(包括雞、牛、羊場建房)佔用耕地,應全額徵收耕地佔用稅。」因此,養殖業凡佔用耕地建房的均屬於耕地佔用稅徵收范圍。
❹ 土地稅怎麼徵收
土地稅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進行徵收,自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分期繳納,每年繳納一次。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最低0.6元、最高30元,具體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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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貿易公司交佔地稅嗎 一平米3元每年 稅務要交合理嗎
貿易公司佔用的土地交納佔地土地使用稅,合法合理。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一般指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國 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的一種稅。
❼ 台山市白沙鎮土地稅每平方交多少
0.9元至18元。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每平方需交0.9元至18元。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❽ 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2007修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開征。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城市郊區、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的具體徵收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准,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第四條在開征土地使用稅的地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納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第五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准:
(一)鄭州、洛陽市:1.5元至30元;
(二)開封、平頂山、安陽、新鄉、焦作、南陽、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鶴壁、濮陽、許昌、漯河、三門峽、信陽、周口、駐馬店、濟源市:1.2元至24元;
(四)縣級市:0.9元至18元;
(五)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上款所列稅額標准需要調整的,由省地稅局根據《條例》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第六條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市政建設狀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將本地土地劃分為若乾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准。省轄市確定的適用稅額標准報省地稅局批准;縣(市)確定的適用稅額標准,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地稅局備案。
經批准確定的貧困縣,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審批程序按上款規定執行。第七條納稅人實際佔用土地面積的確定,以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佔用面積為依據。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由納稅人據實申報佔用土地面積,經地稅部門核實確定,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後再根據證書確認的佔用土地面積予以調整。第八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條例》第六條所列土地;
(二)單位和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兒園、托兒所本身使用的土地;
(三)免稅單位自用的宿舍用地。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應向當地地稅部門申請,按稅收管理許可權報批。第十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由省轄市、縣(市)地稅局確定。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稅部門負責徵收。
土地管理部門應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稅部門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配合地稅部門做好土地使用稅的徵收工作。第十二條納稅人應在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使用土地後30日內,持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或有關證件),將實際佔用土地的權屬、面積、位置、使用情況等據實向土地所在地地稅部門辦理申報登記。土地使用情況變化的,納稅人應在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土地所在地的地稅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三條地稅部門對納稅人使用土地的納稅情況有權進行檢查。納稅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和拒絕。第十四條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除本辦法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第十五條本辦法自《條例》實施之日起施行。各地徵收土地使用費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❾ 土地稅徵收標准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是:土地使用稅年稅額大城市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1.2元至24元;小城市每平方米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每平方米0.6元至12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❿ 開州區114平方米的房子要交多少國稅和地稅
一、房地產要交的國稅有:
1、增值稅按營業收入的11%繳納;
2、所得稅按計算依據的25%繳納;
二、房地產要交的地稅有:
1、城建稅按繳納的增值稅7%繳納;
2、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3%繳納;
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2%繳納;
4、土地增值稅按轉讓房地產收入扣除規定項目金額的增值額繳納(按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的50%、100%、200%和超過200%的,分別適用30%,40%,50%,60%等不同稅率);
5、印花稅:建安按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購房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後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8、車船稅按車輛繳納(各地規定不一,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