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區佔地一平方多少錢
㈠ 小城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收費標準是什麼總面積為2.3公頃,應該收多少控規費用呢拜託了,大俠們
一、城市總體規劃
序
號 城市規模
(萬人) 計費單價
(萬元/平方千米) 備 注
1 小城市(20 以下) 3.5 包括縣城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4 特大城市(100 以上) 2.0
註:(1)本計費中的城市分類,按照《城市規劃法》所規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標准區分,不含鄉鎮規劃。
(2)表中人口規模以規劃期末人口為准。
(3)城市總體規劃按規劃人口規模分檔,並按實際規劃用地面積計算規劃費。
(4)本計費不含單獨編制的城鎮體系規劃。
(5)單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按總體規劃設計費的 50% 計費。
(6)城市總體規劃計費基價為 35 萬元。
(7)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如需進行相關專題研究,應單獨計費。計費為:特大城市 30 萬元/每個,大城市 20 萬元/每個,中等城市 15 萬元/每個,小城市 10 萬元/每個。
(8)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各階段工作量劃分比例為:現狀調研階段 30%,方案階段 40%,成果製作階段 30%。
(9)總體規劃調研和考察費用由雙方商定,委託單位組織的,費用由委託單位承擔;規劃設計單位自行組織的,費用由規劃設計單位自行解決。
二、分區規劃
序 號 項目類別 計費單價
(萬元/平方千米) 備 注
1 新區 3.0
2 舊城區 3.5
註:(1)城市建成區按照舊區計費,城市新區按照新區計費。
(2)有些地區在城市建設中進行的某些類似於分區規劃深度的規劃,按照城市新區計費。
(3)分區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 15 萬元。
(4)編制分區規劃,各階段工作量劃分比例為:現狀調研階段 20%,方案階段 50%,成果製作階段 30%。
三、詳細規劃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
序 號 項目類別 計費單價(元/公頃) 備 注
1 城市新區、開發區 2500
2 城市一般地段 3000
3 城市重點地段 3500
註:(1)表中計費單價不含分圖則,如增加分圖則,計費單價分別增加 500 元/公頃。
(2)如增加建築形體方案示意,則計費單價分別增加 2000 元/公頃。
(3)控制性詳細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 10 萬元。
(4)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各階段工作量劃分比例:
①建成區:現狀調研階段 30%,方案階段 40%,成果階段 30%;如果增加分圖則,工作量劃分比例為:現狀調研階段 25%,方案階段 40%,成果製作階段 35%。
②新區:現狀調研階段 15%,方案階段 50%,成果製作 35%;如果增加分圖則,工作量劃分比例為:現狀調研階段 15%,方案階段 45%,成果製作階段 40%。
(二)修建性詳細規劃
1、居住區
序 號 用地規模
(公頃) 計費單價
(元/公頃) 備 注
1 3 20000
2 3~10 15000
3 10~20 12000
4 20~30 10000
5 30~50 9000
6 50 以上 8000
註:(1)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 5 萬元。
(2)建築單體為選型方案。如做建築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築方案費用另計。
(3)委託單位如果要求製作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4)規劃總平面方案每增加一個,委託方應增加 30%的規劃費用。
(5)委託單位如果需要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增加 50%的規劃費用。
2、城市一般地段
序 號 用地規模
(公頃) 計費單價
(元/公頃) 備 注
1 3 20000
2 3~10 18000
3 10~20 15000
4 20~30 12000
5 30~50 10000
6 50 以上 9000
註:(1)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 5 萬元。
(2)建築單體為選型方案。如做建築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築方案費用另計。
(3)委託單位如果要求製作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4)委託單位如果需要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增加 50%的規劃費用。
3、城市重點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圍地段
序 號 項目類別 計費單價
(元/公頃) 備 注
1 城市重點地段 16000
2 大型公建 18000
3 主要公建及周圍地段 18000
註:(1)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 6 萬元。
(2)大專院校、單位大院等按城市主要公建地段計費。
(3)建築單體為選型方案。如做建築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築方案費用另計。
(4)委託單位如果要求製作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5)委託單位如果需要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增加 50%的規劃費用。
4、公園、游樂場及其它園林規劃
序 號 用地面積
(公頃) 計費單價
(元/公頃) 備 注
1 1~10 12000
2 10~20 9000
3 20~30 8000
4 30~50 7000
5 50 以上 6000
註:(1)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 5 萬元。
(2)委託單位如果要求製作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四、風景區規劃
(一)風景區規劃大綱
序 號 規 模
(平方千米) 計費單價
(元/平方千米) 備 注
1 小於 50 5000
2 50~100 4000
3 100~200 3500
4 200~500 2500
5 500 以上 1500
註:(1)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 15 萬元。
(2)本計費為單獨編制風景區規劃大綱計費。
(二)、風景區總體規劃
序 號 規 模
(平方千米) 計費單價
(元/平方千米) 備 注
1 小於 10 1.6
2 10~20 1.4
3 20~50 1.2
4 50~100 1.0
5 100 以上 0.8
註:(1)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 15 萬元。
(2)風景區總體規劃計費已包括風景區規劃大綱的工作量。
(3)風景區總體規劃的面積,應按實際規劃用地面積計算。水面應按實際規劃利用范圍計算。
(三)、風景區詳細規劃
序 號 規模
(公頃) 計費單價
(萬元/公頃) 備 注
1 小於 20 1.1
2 20~50 1.0
3 50~100 0.9
4 100~200 0.8
5 200 以上 0.6
註: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 15 萬元。
五、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1、單獨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計費按城市總體規劃計費的 40%計取;如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時編制,則按城市總體規劃設計費的 30%計取。
2、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費用小於 20 萬元時,則按 20 萬元計費。
六、城鎮體系規劃
序 號 規模
(萬人) 計費單價
(萬元/萬人) 備 注
1 30~50 1.1
2 50~60 1.0
3 60~70 0.95
4 70~80 0.9
5 80~90 0.85
6 90~100 0.8
7 100~200 0.75
8 200 以上 0.7
註:(1)表中人口規模以規劃期末區域總人口為准。
(2)都市圈、城鎮群等類似規劃,參照城鎮體系規劃的深度和計費意見進行。
(3)在編制城鎮體系規劃中,如果需要進行相關專題研究,應單獨計費。計費為:省域和區域為 30 萬元/每個,特大城市為25 萬元/每個,大城市為 20 萬元/每個,中等城市為 15 萬元/每個,小城市為 10 萬元/每個。
(4)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 20 萬元。
七、環境景觀規劃
1、環境景觀規劃指居住小區、城市街景景觀、校園規劃等城市各類景觀專項規劃。
2、環境景觀規劃按相應項目類別規劃計費的 30%-40%收取規劃設計費。
3、景觀規劃設計詳細規劃,按公園、游樂場及其它園林詳細規劃計費單價執行。
4、景觀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 8 萬元。
八、城市設計
1、單獨編制城市設計,其計費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階段按其規劃設計計費的 40%-50%收取;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按其規劃設計計費的 50%-80%收取。
2、不同規劃階段基礎上增加城市設計內容,應在相應階段的規劃設計計費的基礎上,增加 30%~50%的規劃設計費。
九、小城鎮總體規劃(指縣城以下的建制鎮)
1、編制小城鎮總體規劃時,應同時編制鎮域村鎮體系規劃。
2、計費按規劃建設用地 4 萬元/平方千米計取。
3、本計費含鎮區總體規劃和鎮域村鎮體系規劃。
4、規劃設計計費按規劃期末的實際規劃建成區用地面積計算。
5、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 15 萬元。
6、如果進行專題研究,應單獨計費,計費為 5 萬元/每個。
十、城市單項專業規劃
專業規劃特指給水、排水、供熱、燃氣、防洪、消防、電力、電信、環衛、抗震、人防、環境保護、綠地系統、道路工程、軌道交通、城市豎向、地下空間利用等規劃。
序 號 城市規模
(萬人) 計費單價
(萬元/萬人) 備 注
1 (小城市(20 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 以上) 以 60 萬元為基
數,每增加 10
萬人增加 5 萬元
規劃設計費
註:(1)專項規劃深度為國家相關專業規劃編制辦法所規定的深度。
(2)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 15 萬元。
(3)城市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
(4)城市人口規模介於中間規模的城市,可採用插入法進行計算。
(5)委託單位對單項專業規劃有特殊要求時,應根據其規劃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況,乘以 1.1~1.3 的系數。
(6)專業規劃根據本表計費,結合各專業的具體情況乘以如下專業系數:排水、防洪為 1.1;抗震、人防為 0.8;電力、電信、地下空間為 0.9;排水、道路工程為 1.2;環境保護為 1.0(如做生態環境保護內容為 1.5);其它為 1.0。
(7)城市綜合防災規劃,在該計費單項的基礎上乘以 1.5 的系數。
十一、城市綜合交通規劃
序 號 城市規模
(萬人) 計費單價
(萬元/萬人) 備 注
1 小城市(20 以下) 1.5
2 中等城市(20~50) 1.5~1.8
3 大城市(50~100) 1.8~2.0
4 特大城市(100 以上) 以 200 萬元為基數,
每增加 1 萬人增加 1 萬元設計費。
註:(1)城市交通規劃深度為國家規劃編制辦法所規定的深度。
(2)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 15 萬元。
(3)城市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
(4)城市人口規模介於中間規模的城市,可採用插入法進行計算。
(5)本計費未包括委託單位組織實施交通調查的工作量。
(6)委託單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規劃內容和其它深度要求的,則根據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況,乘以 1.2~1.5 的系數。
(7)城市交通發展戰略規劃計費,按照同等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的 60%-70%收取。
十二、單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
保護規劃及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
1、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按 1 萬~2 萬元/平方千米計費。
2、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按 0.8 萬元/公頃計費。
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指列入省和國家保護的單位,歷史文化遺跡指列入市級以上保護的單位。
4、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必須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條例及編制辦法》的要求進行。
5、規劃設計費基價為 15 萬元。
十三、規劃咨詢
1、本計費指各類規劃咨詢的計費,工程咨詢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2、規劃咨詢計費,按所從事的規劃項目規劃設計費的 30%計取。
3、專家咨詢費為:教授高工 5000 元/工日,高工 4000 元/工日,工程師 3000 元/工日。
十四、編制標書
1、編制標書,指規劃設計單位為規劃管理部門或其它業主進行規劃標書制定的服務項目。
2、編制標書計費,按所編制項目規劃設計費的 5%~10%計取。
規劃設計費在 50 萬元以下的,按 10%計取。規劃設計費在 50 萬元以上的,按 5%計取。
3、編制標書計費基價為 2 萬元。
十五、規劃標底
1、規劃標底費,指業主進行規劃招投標時,對未中標但符合投標要求的投標方案所支付給投標單位的最低費用。
2、規劃標底費應按 30%~40%計取,不應低於規劃設計費的 30%
十六、電子文件
1、電子文件計費,指規劃設計單位在規劃成果完成時,將電子成果版權轉讓給委託單位進行的計費行為。
2、電子文件計費,按所規劃項目規劃設計費的 10%計取。
1993 年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准(節選)
六、單項市政工程規劃
(一)城市道路規劃
道路種類 紅線寬度
(米) 工日定額
(工日/公里) 備 注
城市道路 主幹道 ≥40 72
次幹道 20~40以下 54
郊區道路 34
註:1、本定額不包括高速路、高架道路。
2、場站規劃按其內容及深度比照有關工程定額。
(二)城市道路主要交叉口規劃
項目類別 工日定額
(工日/個) 備 注
城市主要平交口 50
立 交 兩層立交 272
三層立交 408
地下過街道 86
註:1、城市主要平交口一般是指道路紅線寬度 40m 以上的交叉口。
2、市區內的人行天橋可比照「地下過街道」定額。
(三)城市市政工程管線規劃綜合
管線所處地段 工日定額(工日/公理/根) 備 注
道 路 10
立交路段 18
註:1、管線規劃綜合的長度按每種管線的延長米累計。
2、管線累計根數超過 7 根時乘 1.1 的調整系數。
3、各種管線交叉平均每公里累計達 15 次以上的乘 1.2 調整系數。
(四)城市市政管線規劃
單位:工日/公里/根
管徑
管線
種類 Φ300
以下 Φ300
~
Φ500 Φ500
~
Φ1000 Φ1000
~
Φ1500 Φ1500
~
以上
給水 21 30 48 60 67
排水 14 26 44 56 78
煤氣 17 30 54
熱氣 30 45 70
註:各類廠站規劃按其內容及深度參照其他相關行業的工日定額。
㈡ 土地出讓金多少一平方
法律分析:土地出讓金每平米50元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㈢ 國家徵用農民土地的補償標準是一平方米是多少錢
和土地的類型有關系,耕地34元/平方米
(根據一畝地=660平方米=22500元)
水澆地
30000元每畝
山荒地
7600元每畝
㈣ 城鎮國有土地徵收的最高標準是多少錢1平方米
以劃撥方式取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取城鎮國有土地補償費30—2元/平方米。
城鎮國有土地補償費(原空閑土地使用費)
含義:是指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用於補償城市政府進行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設施建設的費用。
收費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國家建設征撥用地補償安置標準的若干規定》(新政發〔1992〕65號)第三條「國家建設征(撥)用城鎮規劃區內的空閑地必須收費」。第四條「城鎮規劃區內的舊城區改造或房屋改建時,其地面附著物(含房屋、樹木及其它設施),按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部門的規定予以補償。其土地按空閑地標准收費」。
自治區計委、財政廳《關於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新計價房〔2001〕500號)附表一第五項第1款第(2)目「以劃撥方式取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取城鎮國有土地補償費30—2元/平方米」。
收費標准:在城市規劃區內區分建成區內和建成區外每平方米3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