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多少錢一平方
Ⅰ 山東省人防工程造價多少一平方
【法律分析】
人防工程的造價基本上都要達到一平方2000元以上,這個跟人防工程的面積也有很大關系,也要看整體的設計規模。人防工程主要還是要根據建築面積的大小來確定具體的面積,房屋的樓層在10層以下,那人防工程的面積應該要按照實際面積的3%來進行修建,而如果房屋的樓層在10層以下,但是基礎的深度低於三米,那就需要按照總的面積的2%來進行修建,人防工程還需要考慮相應的高度。
每平米的價位大概是在2000元到3000元不等,因為這個跟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和具體的收費標准還是有很大關系的整體來講發達的城市它的經濟發展速度肯定是比較快的,因此收費的標准肯定也就比較高,另外就是還要看一下人防工程的面積大概是有多大面積越大,那麼可以享受的優惠力度肯定也是越高的。在做人防工程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基礎的深度是不能夠低於三米。
這就得看這個工程的復雜程度了,人防工程所包含的項目也可多可少啊。咱們就按照普通的樓房來說吧,一般在樓房當中都會有那種人防工程,一般在整個建築統一的前提之下,按照我們河南這邊的標准人防工程造價的費用會在300~600之間,而且只是針對地下室。但是這個造價是包括了所有的費用,所有的設計,所有的人工工資在其中的,所以到了我們這些小包工頭身上,可能每一平米只給你幾十塊錢,你只負責安裝,所以沒多少錢。
【法律依據】
《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
第七條 省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本省的人防工程建設造價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本省人防工程費用計算規則(費用定額)、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和測定各項調整系數;
(二)根據人防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結合本省造價管理政策,制定本省人防工程造價管理細則並實施監督管理;
(三)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化)設備信息價管理辦法》定期發布本省人防工程防護(化)設備信息價;
(四)監督管理人防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審核的人防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工程結算,復審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工程結算;
(五)審核人防工程招標文件中的商務標內容和人防工程建設施工合同中的經濟條款內容;
(六)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管理辦法》對本省內從事人防工程造價咨詢人和專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七)組織本省人防工程造價管理人員參加業務培訓;
(八)完成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人防工程建設造價實行動態管理。
省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採集、整理、分析、制定本省的人防工程防護(化)設備信息價,經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後在相關期刊或網站上定期發布,並在發布一周後報國家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人防工程計價中使用的人工單價、一般工程材料、半成品和通用設備價,可分別採用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定期發布的人工單價、材料、設備的信息價格或結算價格。
各級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建立人防工程造價資料庫,為人防工程的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九條 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地方財政預算,保證人防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Ⅱ 2020人防費用收取標准
法律分析:各地不一,計價方式也不同。一般是按非生產類建築總面積計價。而有些地區是按人防建設成本計價,即假設當事人廠區非生產類建築總面積為5000平米,地下室人防建設成本是2000元/平米(取決於當地地下室開挖成本),而根據所在地要求的應建人防面積是250平米,則異地人防費需要50萬,遠遠高於20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Ⅲ 基礎,一層地下室人防和非人防組成,只包鋼筋單項綁扎,鋼筋不大,需要多少錢一平方
基礎,一層地下室人防和非人防組成,只包鋼筋單項綁扎,鋼筋不大,需要多少錢一平方?
一般情況下,鋼筋單項綁扎的價格大概在50元-100元/平方米左右。如果鋼筋規格較大,價格會相應上升。
Ⅳ 人防異地建設費繳費標准
法律分析:一、徵收標准
1、6級:新建10層以上(含10層)或者基礎(含樁基)埋置深度超過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築,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00元收取。
2、6B 級: 10 層以下,2000 m'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樓按地面總建築面積3%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准(總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收取。
3、6級:新建除(一)項、(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2%每平方米1500元標准(總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收取。
法律依據:《人民防空條例》
第十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是戰時掩蔽人員和物資的重要設施。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必須修建各種類型的配套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按國家規定的工程防護等級和標准修建。工程防護等級和標准,由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制定。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實施,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指揮、通信工程和幹道等公用工程,由人民防空委員會組織修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單位組織修建。
第十八條 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修建民用建築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城市建設部門制定計劃、標准,並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人民防空工程必須加強維護管理,保持良好狀態,保證平時戰時都能使用。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積極支持。
人民防空工程原則上歸建設單位使用。根據需要,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直轄市的區以上人民防空委員會與有關部門協商同意後,可以調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