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什麼是羈押必要性審查多少天
『壹』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什麼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相關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保障被關押者人權的一種重要的司法救濟手段。
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又稱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
超期羈押是指超過法定期限的羈押所謂羈押的期限,主要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對於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拘留、逮捕、逮捕後偵查和審判期間的羈押,都屬於超期羈押。羈押的意義,在於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殺、串供、毀滅證據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
第二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第三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偵查監督、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第四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結案、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登記、流轉和辦理,案件管理部門在案件立案後對辦案期限、辦案程序、辦案質量等進行管理、監督、預警。
『貳』 羈押必要性審查時間
法律分析:羈押必要性審查最長為十八個工作日。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可以知道,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在收到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材料後,需要初審,並在三個工作日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
如果決定立案審查的,檢察機關相關部門應當在立案後的十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提出是否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如果具體案情比較復雜的,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也就是最長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就必須作出是否羈押的決定。
所以,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時間為立案加上審查的時間,總共最長為十八個工作日。經過審查後,如果檢察官認為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分管的副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並要求辦案機關在十日以內回復處理情況。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
第九條 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初審,並在三個工作日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
第二十條 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十個工作日以內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叄』 羈押必要性審查幾天
法律分析:羈押必要性審查最長為十八個工作日。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在收到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材料後進行初審,在三個工作日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如果決定立案審查的,檢察機關相關部門應當在立案後的十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提出是否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如果具體案情比較復雜的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六百一十六條 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直至生效判決作出前,也就是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均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並提供。
『肆』 羈押必要性審查要幾天
羈押必要性審查一般為5個工作。一般情況下審查時期為5個工作日,當做出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交由案件承辦公安機關領導批准,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十個工作日以內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第九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伍』 羈押必要性審查要幾天
按流程應由檢察院受理,駐看守所檢查室辦理,一般5個工作日內,案件復雜的可再延長五個工作日。1、當做出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交由案件承辦公安機關領導批准,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2、羈押必要性審查是刑事案件逮捕後放票的唯一希望,不過成功率很低很低,至少比37內放票的可能性低百倍不止,除非案件有新的重大變化,一般檢察院很難批準的,簡單的說,37天內放票只需要公安機關承辦簽字即可,羈押必要性審查放票則需要檢察院檢察長和公安機關承辦領導共同確認才可。3、羈押: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