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怎麼判刑多少年
① 綁架最高判幾年
綁架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綁架罪的量刑: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犯相關罪行,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4、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悔輪遲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碧李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桐嫌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② 綁架一般要判多少年
一、綁架一般要判多少年
1、綁架判刑如下:
(1)一般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致使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汪敗此,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困迅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綁架罪是繼續犯還是狀態犯
綁架罪是繼續犯。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作用於同一對象的一個犯罪行為從著手實行到行為終了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非法拘禁罪,從行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來的時候開始,一直到恢復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時候為止,這一非法拘禁的行為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綁架罪的特點如下:
1、侵犯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重婚罪,綁架罪等;
2、不作為犯罪:遺棄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丟失槍支不報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罪等;
3、持有型犯罪: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罪等;
4、窩藏類犯枯州罪:窩藏毒品、毒贓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錢罪等。
③ 綁架罪判多少年
綁架罪具體判刑多少年,要依據綁架行為造成的後果而定,具體量刑標准如下: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綁架罪「情節較輕」行為:
1、綁架屬於激情犯罪而非蓄謀已久,綁架之後,由於害怕懲罰、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動釋放人質的;
2、綁架激桐伍之後控制人質時間較短,也未對人質實施毆打、傷害等行為,就被查獲抓捕的,或者只是採用輕微傷害方式;
3、綁架之後勒索財物數額不大,也沒有抗拒抓捕等情節的;
4、綁架之後沒有對人質進行嚴重毆打、虐待,甚至對人質優待的,如果採用輕微的行為手段實現對被綁架人的實力控制,可以認為是情節較輕。
二、綁架罪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綁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脅、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體健康;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後會對被害人加以禁閉、監視等,就剝奪了其人身自由權;綁架罪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財物)不能得逞,就會對被害人明或下毒手,殺人滅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權。本罪犯罪對象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僅僅包括婦女、兒童、嬰幼兒。實踐中被綁架的對象多為婦女、兒童、個體戶、私營業主或大公司、企業的重要人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輪滑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直接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打擊和強制,如捆綁、推、拽、毆打、傷害、強行架走等,所謂脅迫是指以不順從就實施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恐懼不敢反抗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有人認為除以實施暴力、威脅外還有其他非暴力威脅,這種觀點不妥。非暴力內容的威脅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會危害性與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脅、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脅,強行劫走被害人財產的行為不定搶劫罪而定敲詐勒索罪一樣,以非暴力內容的脅迫宜以拐賣婦女、兒童定罪。脅迫實施暴力的對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對在場的被害人的親屬,脅迫的方式可以用語言,也可以用動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劃,但脅迫必須是對被害人當面實施。所謂麻醉是指利用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為。不管是暴力、脅迫還是麻醉方法,其本質特徵均是違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無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脅迫、麻醉的程度要達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為人在拐騙過程中盡管有推、拽、實施輕微的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或有勸酒、使用葯物等行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隨行為人出走主要出於輕信,受其利誘等,則不能定該罪。所謂「劫持」是指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離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禁閉、監視、挾持、麻醉等。其本質特徵是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過程中行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脅,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脅。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現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所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於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這里的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等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或財產性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④ 綁架判幾年
法律分析:
一般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使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綁架是一種犯罪行為,在廣東地區又被稱為鏢參。指的是對被害人非法實行暴力手段達到挾持人質的過程,通常會通過這種行為達到敲詐,勒索或者其他條件或者目的。當遭遇綁架時,要學會冷靜、不要激怒綁匪、留下小標記。綁架罪的立案標準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偵查: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衍生問題: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最的區別是什麼?
1、主觀要件方面:非法拘禁並不要求具備非法目的,而綁架罪必須要求具備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悶讓卜法要求的目的;2、法定性方面: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不適用死刑,而綁架致人重傷或滑瞎死亡的,可以適用死刑;3、實踐認定方面:行為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螞穗、拘禁他人的,只構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綁架罪。
⑤ 綁架要判刑多少年
法律主觀: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1,犯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迅謹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二,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稿蠢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三,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以綁架罪定罪處罰。以上是綁架判刑畝敬基多少年的回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⑥ 犯了綁架罪最多能判幾年
犯了綁架罪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綁架罪的量刑標准: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以上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的表現形式具體有以下三種: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現實中常見的犯罪形式多為犯罪分子綁架他人實施控制後,向其近親屬索要財物的行為;
2、基於財物以外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如犯罪分子搶劫作案後,劫持人質,要求警方讓其離開犯罪現場的行為;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主觀表現為故意綁架他人作人質,威脅、要挾達到犯罪目的,這種犯罪目的,即是指向勒索財物,也有政治目的、個人目的或恐怖活動等目的,而如果以財物為目的的,必須是勒索財物的行為,也即強行索要財物的行為。其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綁架過程中的暴力、脅迫、麻醉的程度要達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為人在拐騙過程中盡管有推、拽、實施輕微的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或有勸酒、使用葯物等行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薯逗被害人隨行為人出走主要出於輕信,受其利誘等,則不能定該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畝手伏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迅攜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⑦ 綁架最高判幾年
綁架罪指的是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綁架 他人的行為。 一、犯綁架罪判幾年 依照 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罰金 或者 沒收財產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 死刑 ,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基此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
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皮鋒滾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 故意傷害 ,強奸等行為的,應實行 數罪並罰 。 拐賣婦女、兒童罪 與綁架罪均有綁架的行為,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兩者區別之關鍵在於犯罪目的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而綁架罪以勒索財物、以他人作人質等為目的。(二)綁架罪與 敲詐勒索罪 的界限 以威脅方法實施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區別是: 1、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舉族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燃余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己經實施的。 3、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並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另外,如果行為人以並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 敲詐勒索 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 詐騙罪 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是以暴力侵害人正大弊身為內容的,則應以 搶劫罪 論處,如威嚇的內容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三)綁架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綁架勒索的綁架罪與搶劫罪都以取得財物為目的;在客觀上都可以表現為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在侵犯的合法權益方面,兩者也都同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而兩者是十分近似的犯罪。區別兩者的關鍵有兩個方面:第一,綁架罪是以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並以被綁架人的安危為要挾,勒索財物行為的指向對象為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綁架人;搶劫罪的方法則一般不表現為非法剝奪仿銷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挾的人及劫財行為指向的對象一般具有同一性。第二,綁架罪由於是將被綁架人作為人質向第三人索取財物,因此獲取財物的時間不可能是綁架行為實施的當時,也一般不可能是當場獲取財物。而搶劫罪只能是當場及在暴力、脅迫行為實施的當時劫取財物。(四)綁架罪與 非法拘禁罪 的界限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實際上存在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兩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而且,綁架罪在客觀上也必然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剝奪的方法與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沒有質的區別,都可以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綁架方法構成;兩罪中將被害人綁架、劫持的空間特點也一樣,既可以是就地不動,也可以是將被害人擄離原所在地。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主要在於,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實踐中,涉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界限區分問題的主要是為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本法第238條第3款明確規定:為索取 債務 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我們認為,對於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處理時應注意,如本法頒行前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與本法沖突的,不應再參照適用,並應從這樣幾個方面注意區別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之界限: 1、本條第3款規定的「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債務,為索取非法債務如賭博債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債權債務 關系不明的,行為人確系出於索取合法債務的目的而實施綁架行為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對於行為人與他人有債權債務關系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也要認真考察行為人的真實意圖,對行為人綁架、扣押人質而目的不在於索取債務的,對行為人仍要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2、為索取債務綁架他人後,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索得債務後,又索取額外財物或以人質相挾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為人同時觸犯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兩個 罪名 。但應視此情況為想像競合犯(實施一個索取財物行為,而財物中既有債務又有額外財物時)或吸收犯的形態,對行為人以綁架罪一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