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假多少天欠假多少天如何統計
⑴ 年假工資發放標准
年假工資發放標准為一倍工資。年休假所得月工資標准為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薯跡手資總額後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支付,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應當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平均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年休假工資,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一、企業發放工資的要求是什麼:
1、工資支付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本人簽收。
2、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應該給付工資憑證,嚴格防止用人單位做假工資單,存摺上一部分,現金一數嫌部分,以此少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少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可以顯示勞動報酬的透明度。過去習慣用工資條的形式。職工憑借工資條,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狀況,如果出現問題,也可以作為憑證,同時在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推遲30天以上就構成拖欠。
二、工資發放程序:
1、每月 5 日前,人事行政部提交員工上月考勤及人事變動至行政 副總裁審核後移交財務部;
2、每月 8 日前,業務部門提交經審批後的上月績效考核及業績提 成統計表至財務部;
3、每月10 日前,財務部核算上月員工工資,並提交行政副總裁審批;
4、每月15日,財務部根據公司管理層審批後的工資表發放工資;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州昌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