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如何分配多少年有效
Ⅰ 撫恤金、喪葬費該如何分配
1、對於死亡撫恤金,其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由於死亡撫恤金發生於死者死亡後,所以不屬於遺產,這一點可以明確。
2、對於撫恤金的分配:法律對此並無明確的規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於近親屬共有。當事人要求對該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於對共有財產的析產。
這里的近親屬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撫恤金雖然不屬於遺產,但在處理時會按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
在具體分割上,由各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
3、對於喪葬費:喪葬費本是亡者家屬因安葬亡者而支出的費用,是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當是給實際支付人的,不存在繼承的問題。
Ⅱ 國家關於撫恤金如何分配
撫恤金分配時除了照顧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之外,一般是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Ⅲ 撫恤金如何分配
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由國家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的費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負傷被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的,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應發給傷殘職工撫恤金,直至傷殘職工死亡時為止。在傷殘職工死亡後,已經發放而未用完部分及應當發放部分,屬於傷殘職工的遺產,可以繼承。
1、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
2、撫恤金只能根據具體情況判定是否可以作為遺產。
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Ⅳ 撫恤金分配標准如何規定
撫恤金分配標准標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Ⅳ 死亡賠償金分割有效時間有多長
原來的協議還有效,交通事故的賠償金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專屬於被撫養人的,其他人無權主張分割,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根據與死者的親近和依賴程度分割。一般是父母子女多,配偶少,姑姑無權主張。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解決。
Ⅵ 法律規定的撫恤金要怎麼分配
法律規定撫恤金的分配一般給死者的直系親屬。撫恤金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職工死亡後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家屬或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撫恤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後,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它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
撫恤金的基本特徵為,撫恤金不納稅、撫恤金不計個人收入、撫恤金不是殘疾軍人的生活費、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撫恤金一般不作為遺產。撫恤金不屬於遺產,不能繼承,撫恤金分配應當綜合考慮各分配對象與死者的親屬遠近程度、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對死者所盡撫養或贍養義務及該親屬的自主生活能力、經濟狀況等客觀情況。撫恤金發放標准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的,代表政府發放撫恤金的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發放的撫恤金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
2014年9月29日,民政部、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10月1日起再次提高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准 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2020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