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失信人的生活費用應該是多少
㈠ 被執行人生活費標准
有法院給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定,沒有具體標准。
一、法院被執行人是什麼意思
被執行人這個稱呼是出現在法院已經做出了終審判決之後,此時敗訴的一方是必須按照法院的判決,來做出一定的賠付或者是接受一定的懲罰的。如果當事人能夠正常的接受懲罰或者是做出賠付的話,那麼這個案件就算結束了。如果當事人拒絕履行法院判決的話,此時就會被稱之為被執行人。
二、什麼是強制執行
1、在現實生活當中,的確會有一些人在法院的判決之後拒不執行,或者是以其他暴力的方式抗拒執行,此時勝訴的一方的權利就沒有辦法得到保障,那麼此時國家也對於這種情況有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其中有一種就叫做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的意思就是由法院出面強迫敗訴的一方來執行法院的判決,此時敗訴的一方也就被稱之為被執行人。
3、強制執行一般多用於賠款或者是賠償的判決當中。敗訴的一方不願意拿出錢來支付這個款項,勝訴的一方出於自己的力量是沒有辦法將這個款項追回來的,此時就需要國家權力的介入,也就是法院可以行使自己的職權,要求銀行凍結賬戶,或者是直接強制轉賬等等。法院可以不經過被執行人的同意而對賬戶當中的財產進行處分。
4、當然,由於強制執行在一定意義上是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或者是財產權的,所以執行的程序也是相對來講比較嚴格,必須要有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在一定期限之內敗訴的一方明確表示拒絕履行或者是用其他理由的行為來抗拒履行自己義務的證據,只有滿足了一系列的法定條件之後才可以進行執行。
5、被執行人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方式有很多種,除了最常見的什麼也不做,還有暴力,威脅等方式抗拒執法之外,如果違反了法院的一些禁令的話,也可以視為拒絕履行裁定。例如在一些經濟類的制裁當中會宣判被執行人不可以進行高消費,例如買車,買房等等。那麼,如果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進行了這樣的行為的話,就說明無視法院的禁止令,此時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他的身份就變成了被執行人。
6、被執行人如果在法院強制執行之後還以其他暴力威脅手段,或者是強硬的措施拒絕執行的話,就會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單,這對於以後的貸款,出行等都是有非常大影響的。
綜上可知,有法院給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定,沒有具體標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㈡ 被執行人生活必須費用標准
法院給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定,沒有具體標准。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其中的生活必需費用,可以理解為基本生活費。
一、失信被執行人怎麼消除
1、因為你已經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可以申請法院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2、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3、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二、被執行人轉移資產怎麼辦
1、第三人與被執行人有隸屬關系且無償接收被執行人財產,導致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執行。
2、第三人與被執行人無隸屬關系時,被執行人放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或無償轉移財產的,申請人依法享有撤銷權。
3、我們可以了解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三、給被執行人生活費的標準是什麼
1、有法院給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
2、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定,沒有具體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㈢ 被執行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沒有具體的數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即可。法院強制執行給被執行人留基本生活費。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其中的生活必需費用,可以理解為基本生活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㈣ 被執行人生活費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 法院給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定,沒有具體標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