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醫保自負費用是多少
A. 蘇州居民醫保報銷比例
1、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於80%;縣級醫療機構不低於70%;市級醫療機構不低於60%。
2、參保居民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次均費用的10%左右確定,且不低於1500元,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支付比例不低於50%。
3、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設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額。一個結算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統一為15萬元。
對於參保職工,政策范圍內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後抗排異葯物治療、惡性腫瘤化療放療的葯品及治療費用累計在4萬元(含4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5%的比例結付。
參保職工在結算年度內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結付95%,個人自負5%。對於城鄉醫保的參保者,政策范圍內尿毒症透析、惡性腫瘤化療放療、器官移植後抗排異葯物治療的費用,在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符合蘇州醫保保險結付規定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不含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虧迅)先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後,每一結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內,在職職工(含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協保」人員)個人自負600元、退休人員個人自負400元後,在2500元(不含上述自負金額)限額內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結付。其中:在市區B級及以上定點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門診部(所)、單位衛生所及鄉鎮醫院使用《社會保險卡》發生的門診費用,按在職職工70%、退休人員80%的標准結付;在市區其他B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門診費用,按在職職工60%、退休人員70%的標准結付。
2、蘇州醫保參保人員每次住院,起付標准以內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也可用往年個人賬戶結余金額予以抵沖。
⑴蘇州醫保參保人員在結算年度內(當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標准按不同等級醫院分別確定,市級及市級以上醫院:在職職工(含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協保」人員,下同)800元,退休人員700元;區(縣)級醫院、專科醫院:在職職工600元,退休人員500元;鄉鎮等基層醫院:在職職工與退休人員均為400元。
⑵當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准為首次起付標準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准統一為200元。
⑶連續住院超過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結算,超過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處理。
⑷凡在本市廣濟醫院、精神病康復醫院、高新區安康醫院、太倉安康醫院就醫,經確診為精神病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員,其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費用不設起付鋒掘標准,直接按照住院分段結付的辦法結付。
⑸因病情需要進行市內轉院連續住院時,可待出院後憑結算憑證及發票到市社保中心按高等級醫院的起付標准合並計算。
蘇州醫保如何報銷的
1、現場結算
材料:參保人身份證/社會保障卡。
(1)入院流程:參保人憑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兒童可提供戶口薄)辦理社保登記手續-→到病房住院。
(2)出院流程:醫生安排出院-→憑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兒童可提供戶口薄)以及醫院要求的資料到住院收銀空核費處辦理出院結算手續。
2、零星報銷
材料:費用先由個人墊付,並在出院後三個月內持有關資料(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原件、收據或發票、診斷證明原件等)到參保所在社保機構辦理住院醫療費報銷手續。
(1)審核參保人提交資料
(2)符合要求後,按文件要求及三大目錄標准進行核算
(3)相關資料錄入醫保系統,有系統自動結算
(4)列印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束清單
(5)辦理人確認並簽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准,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B. 蘇州2022醫保報銷比例
參保居民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於80%;縣級醫療機構不低於70%;市級醫療機構不低於60%。各統籌地區根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支情況合理確定具體支付比例。
參保居民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次均費用的10%左右確定,且不低於1500元,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支付比例不低於50%,具體支付標准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統籌地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運行和參保居民就醫情況合理確定。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設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額。一個結算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統一為15萬元。
對於參保職工,政策范圍內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後抗排異葯物治療、惡性腫瘤化療放療的葯品及治療費用累計在4萬元(含4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5%的比例結付。
參保職工在結算年度內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結付95%,個人自負5%。對於城鄉醫保的參保者,政策范圍內尿毒症透析、惡性腫瘤化療放療頃鎮孫、器官移植後抗排異葯物治療的費用,在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旅物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准,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雀鏈三十條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C. 蘇州醫保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統一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9%(含8%基本醫療保險費和1%地方賀瞎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2%繳納,同時在職職工另需按5元/月告段繳納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職工醫保:
最新調整: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
調整時間: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
調整內容: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費率階段性下調2個百分點,即從職工工資總額的7%下調為5%。
注意:
1.蘇州工業園區不執行階段性降費率政策。
2.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費率不變,不足繳費年限補繳費率不變。
調整前職工醫保繳費比例
參保單位及其職工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照各險種繳費基數乘以繳費比例計算。2021年7月1日起,市區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繳費比例如下:
險種
單位繳費比例
職工個人繳費比例
單位個人合計比例
醫療
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
6%
2%
9%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
襪拍譽1%
——
生育保險
——
醫療保險參保職工(不含退休人員),須同時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准繳納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
3.職工個人繳納部分和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由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大病醫保:
參保人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自負費用累計達到8000元的,超過8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險基金分費用區間段按比例支付;自負費用和合規自費費用合計超過3萬元的部分,大病保險基金分費用區間段按比例支付。符合實時醫療救助條件並經民政、總工會辦妥實時醫療救助登記申報手續的參保人員,年度累計自負費用起付標准降低至4000元,各費用區間段支付比例各提高5個百分點。各檔支付可累計享受。從2021年度起,具體費用區間段和支付比例如下:
圖源:蘇州市醫療保障局
D. 蘇州醫保自費多少後可以報銷
在蘇州市區范圍內參保的在職陪團職工,門診就醫時,醫保帳戶余額用完後需自費滿600元,在3500元限額內發生的符合醫保結付范圍的費可按比例結付,直接在醫療機構劃社會保障市民卡結付即可,無需至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為提高參保人員的整體醫療保障和健康水平,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經市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研究,現對蘇州市區醫療保險政策作出調整,提出如下意見:
一、蘇州醫保增加退休人員門診個人賬戶金額
退休人員70周歲以下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660元提高到740元;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830元。
二、蘇州醫保提高家庭病床保障水平
家庭病床每次(180天內)起付標准由500元降低為400元,超過起付標准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范圍的費用在3000元以內,統籌基金結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已辦理家庭病床的參保人員在180天內可分次按以上規定報銷。
三、蘇州醫保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水平
(一)降低城鎮居民住院起付標准
調整城鎮居民住院起付標准:三級醫院由1000元下調為800元,二級醫院由800元下調為600元,一級醫院由600元下調為400元。
(二)調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標准
蘇州答耐醫保籌資標准調整為:城鎮居民個人繳費由100元增加至200元,財政補貼由每人250元增加至350元;60年代精減退職人員由單位按每人15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至社保經辦機構,原單位門診醫療包干費不再發放;征地保養人員原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每月20元標准發放的門診醫療包干費停止發放,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轉入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低保、低保邊緣、特困職工家庭及已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症殘疾居民醫療保險費由財政承擔。2007年1月1日起,戶籍遷入蘇州市區不足10年且無醫療保障的城鎮老年居民可參加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醫療保險費用由個人全額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清亂春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 蘇州醫保自費滿6000怎麼報銷
在蘇州,6000元是屬於累計在4萬元以內的部分的部分,醫保基金會結付75%。在本結算年度內持本人社會保障卡、病歷記錄、費用明細清單和結算單據等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零星報銷。
蘇州醫保報銷比例:
1、符合蘇州醫保保險結付規定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不含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先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後,每一結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內,在職職工(含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協保」人員)個人自負滑余罩600元、退休人員個人自負400元後,在2500元(不含上述自負金額)限額內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結付。其中:在市區B級及以上定點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門診部(所)、單位衛生所及鄉鎮醫院使用《社會保險卡》發生的門診費用,按在職職工70%、退休人員80%的標准結付;在市區其他B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門診費用,按在職職工60%、退休人員70%的標准結付。
2、蘇州醫保參保人員每次住院,起付標准以內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也可用往年個人賬戶結余金額予以抵沖。
⑴蘇州醫保參保人員在結算年度內(當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標准按不同等級醫院分別確定,市級及市級以上醫院:在職職工(含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協保」人員,下同)800元,退休人員700元;區(縣)級醫院、專科醫院:在職職工600元,退休人員500元;鄉鎮等基層醫院:在職職工與退休人員均為400元。
⑵當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准為首次起付標準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准統一為200元。
⑶連續住院超過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結算,超過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處理。
⑷凡在本市廣濟醫院、精神病康復醫院、高新區安康醫院、太倉安康醫院就醫,經確診為精神病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員,其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費用不設起付標准,直接按照住院分段結付的辦法結付。
⑸因病情需要進行市內轉院連續住院時,可待出院後憑結算憑證及發票到市社保中心按高等級醫院的起付標准合並計算。
結付方法
參保人員持本人社保卡、病歷,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信鬧就醫,只需支付個人承擔的費毀塵用(包括個人自負部分和個人自費部分),其餘費用由市醫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按相關法規結算。
注意事項
1.參保人員門診就醫購葯時,應當主動出具本人社保卡、病歷;購、配處方葯應同時出具定點單位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因本人不能到場,委託他人代辦的,代辦人除出具委託人的社保卡、病歷外,還應當同時出具委託人和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參保人員在蘇州市區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包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部、診所、單位衛生所)門診就醫,每日實時劃卡結算不得超過3次(超過3次的,醫療保險基金不予結付);單次配葯超過200元的,還應當登記相關信息。
3.參保人員患有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鬱症、伴有精神病症狀的躁狂症、雙相情感障礙症、偏執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精神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或需進行尿毒症透析、惡性腫瘤化療放療、器官移植後抗排異葯物治療,或擬行單純性老年白內障超聲乳化加人工晶體植入術的,可在按相關法規辦妥門診特定項目診斷認定和登記確認手續後,享受相應門診特定項目醫療待遇。
4.對符合實時醫療救助條件並由總工會辦妥醫療救助申報登記手續的參保人員,在市區救助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在享受上述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自負部分每一結算年度在2000元限額內由醫療救助資金按85%的比例補助;對經批准享受器官移植後抗排異葯物治療、惡性腫瘤化放療、尿毒症透析門診特定項目醫療待遇的參保人員,不受2000元限額限制,其門診醫療費用自負部分分別由醫療救助資金按85%、90%、95%的比例予以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蘇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付參保人員醫療費用採用即時結算和零星報銷兩種方式。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在定點醫葯機構就醫購葯的費用即時結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葯機構直接結算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參保人員支付自負費用和自費費用。
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即時結算的,參保人員在墊付相關醫療費用後,可以持本人社會保障卡、病歷記錄、費用明細清單和結算單據等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零星報銷:
(一)已辦理長期居外醫療手續的參保人員,居外期間在指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因患有限於本市醫療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疑難重症疾病,經市級以上醫院診斷並辦理轉往外地三級醫院或者國家重點專科所在醫院就診手續後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參保人員轉外居外醫療管理辦法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二)因突發急、危、重病,就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外出期間因突發急、危、重病,就近在外地醫療機構發生的急診和急救醫療費用。
(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報銷手續應當在醫療費用發生時的結算年度內辦理,需要跨年度報銷的,可延長至下一結算年度末。參保人員發生的上述醫療費用,列入辦理報銷結付手續的年度累計。
F. 蘇州學生醫保額度多少要自費
蘇州學生醫保額度1000之後要自費。
醫保卡是這樣的:每年初卡虧世畢里會有一定的錢,一般是200、300,這個用光後,看病就要完全自費滿1000元,滿1000之後再看病才能享受每次只支付20%左右醫葯費的醫保待遇。
學生醫保使用注意:
目前我們使用的醫保卡實際銷芹上跟我們以前參加的醫療保險(包含在學費里)政策上沒有太大的差別,最重要的就是資金渠道不一樣和多了一張卡。所以即便你不使用醫保卡,用醫療本可以查詢到你是否參加了目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從而獲得你的卡號,一樣可以報銷規定返侍比例的醫葯費。
G. 蘇州醫保個人繳費標準是多少
以市區B先生為例
整前每月繳費:
3030*10% 5 元08元(註:5 元為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
若B先生30歲,有 3030* 3% 0.9元進入個人賬戶
若B先生46歲,有 3030 * 4% 121.2元進入個人賬戶
整後每月繳費:
3368*9% 5 元08.12元
若B先生30歲,有 3368 *3% 101.04元進入個人賬戶
若B先生46歲,有 3368 * 4% 134.72元進入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
《中醫療保險法條例》
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5%—7%繳納,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不低於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
第八條 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於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低於部分應當由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 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作為核定個人帳戶定額的基數。
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取得營執照或者獲准成立後30日內,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繳納義務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情況及時通知徵收機關。
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後的1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徵收機關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