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水氨氮多少錢一噸
① 工業園區污水處理收費計算公式
按照污水的污染程度來計算。三級排放至污水處理廠可能一噸水要收2至4塊左右了如果是水質更差,比如COD大於或等於每升700mg生化性一般TP大於或等於每升5mg和氨氮大於唯禪或等於每升30mg一噸廢水要收費7至9元了。工業廢水成本比生活廢水高,主咐山液要因為工業水的二衡物次污染都是屬於危險化學品。
② 日處理50噸養豬場廢水,農田灌溉標准,處理一噸要多少錢A2O工藝
A2O不可能達到農溉標准!A2O根本不適用於養殖廢水的處理,養殖廢水氨氮高的去到姿隱遲2-3千,對硝化菌有強烈的抑製作用。養攜數殖廢水處理停留時間需要非常的長,好氧停留時間起跡李碼都要24小時以上,運行費用300左右一天。
③ 處理一噸工業污水大概需要多少錢計算公式
工業廢水的水質特性主要跟行業有關,行業不同,在生產的過程中採用的原材料不同,因此每一個行業所需要處理的廢水水質不同,成本也就不同,今天小編為用戶們整理一份關於工業污水處理一噸的需要多少錢?
工業廢水在處理後可以選擇進行回收重新利用或者是處理達標後直接排放,如電鍍廢水可進行蒸發結晶將電鍍液中含有的部分金屬回收、造紙用水在處理後可以回收利用於天地灌溉、公路灑水等。
廢水處理設備、採用的廢水處理工藝、污水的水質、出水水質以及每天處理的水量跟費用是直接掛鉤的,一噸的廢水處理有10~100多的。
根據用戶的企業規模、工業廢水類型、出水水質要求定製不同的水處理工藝且大小不一的設備,我們一直都是以用戶的利益為首,延長於設備的使用壽命、降低設備的運行成本等。
④ 氨氮廢水如何處理
氨氮廢水世則處理方法:
1.吹脫法:在鹼性條件下,利用氨氮的氣相濃度和液相濃度之間的氣液平衡關系進行分離的一種方法,一般認為吹脫與溫度、PH、氣液比有關。
2.沸石脫氨法:利用沸石中的陽離子與廢水中的NH4+進行交換以達到脫氮的目的。應用沸石脫氨法必須考慮沸石的再生問題,通常有再生液法和焚燒法。採用焚燒法時,產生的氨氣必須進行處理,此法適合於低濃度的氨氮廢水處理,氨氮的含量應在10--20mg/L。
3.膜分離技術:利用膜的選擇透過性進行氨氮脫除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操作方便,氨氮回收率高,無搜緩棚二次污染。例如:氣水分離膜脫除氨氮。氨氮在水中存在著離解平衡,隨著哪臘PH升高,氨在水中NH3形態比例升高,在一定溫度和壓力下,NH3的氣態和液態兩項達到平衡。根據化學平衡移動的原理即呂.查德里(A.L.LEChatelier)原理。
⑤ 一套氨氮污水處理需花費多少錢
我做過的項目的參考數據:
加設你這個污水沒有有機氮的物質(氨基酸、蛋白質),因為有機氮可以分解成為氨氮。
按照國內一般水平給你參考,不用進口設備和全自動化管理之類的。
一、高濃度和極高濃度的項目(氨氮>400mg/L):
南方地區(忽略冬季影響,冬返兄季再需要准備些蒸汽設備的費用。)
①採用脫氮塔:2012年報價80萬一套的脫氮吹脫塔大約可以處理每天600噸的高濃度氨氮廢水,濃度在1000以上甚至到幾萬都是這個價格,能夠處理到氨氮<200。成本5~10元左右
②採用高效脫氮塔(廣州氨氮公司陳平教授的設備)設備,漏雀襲每天100~200噸項目,需要200萬元,濃度同上,成本2~5元/噸。北方冬季蒸汽用的很少。
應用領域是石化裂解、滲濾液、焦化蒸氨之類的廢水。
土建單算,就是一些必須用的池子,大約噸水投資再加500~1000元就夠了。
二、中低濃度(氨氮在40~400mg/L)
採用傳統技術多是生化法,水溫較低時(小於15℃)沒效果,每天一千噸廢水的噸水投資在3000~8000元/噸之間。處理目標是5~15mg/L之間。如果純粹是氨氮廢水,則需要結合BOD、TP數據才能合理設計出來。
三、超低濃度氨氮深度處理(氨氮10~40之歲鍵間),採用普通市政污水處理工藝或者土地處理法,每天一千噸廢水的噸水投資在1000~3000元/噸之間。處理目標是穩定<5mg/L之間。
如果你能把水質情況,應用領域,污水緯度氣溫水溫等因素說清楚,我能給你一個准確的數據。市面上環保公司報價差異很大,能差出2~5倍,當然質量也能差的很多。
看你需求了,是要省錢還是要省心。一分錢一分貨,你做這些事情要明確自己的需求,就跟買車似的,都是開車,價格差很多很正常。
⑥ 污水處理廠 一噸污水 要加多少凈化葯劑
加200g凈化葯劑。
污水處理廠一噸污水要加200g凈化葯滑冊劑。污水處理廠所用的凈化葯劑,目前一般是聚丙烯醯胺。其葯劑是最早開發出的有機高分子絮凝劑,由於其有良好的絮凝及助凝作用,在工業給水處理及污水處理中廣泛應用.固體PAM能以任意比例沖凱溶於水,水溶液為均勻透明的液體.分子量的大小對溶解度影響較小,但當溶液濃度高於10%時,因分子間氫原子的鍵合作用,可呈現出類似凝膠狀的結構.固體粉末產品在使用前須配成水溶液,為防止溶解過程粉末結團出現「魚眼」現象,可在溶解槽內先加入計量一半的溫水(不超過60℃),在攪拌下將粉末緩慢加入,再補信判宏足餘量水,攪拌至完全溶解.水溶液濃度一般為0.1-0.05%,也可先配製0.1-0.2%的溶液,使用時再進行稀釋,溶液的存放時間不要超過5天,盡可能的現配現用,在投加溶液的時候採用多點連續投加方式,以充分發揮該產品的絮凝作用.
⑦ 污水中氨氮濃度1680mg/L,用加沸石的方式去除,降到200mg/L,運行費用大約多少錢一噸水
污水中氨氮濃度1680mg/L,1噸水中也就是1.68公斤氨氮。
採用4A沸石,4A沸石鈉離子含量約13-15%,鈉離子交換率按照70%計算,也就是1公斤沸石可以去除0.07-0.08公斤氨氮,大概需要20公斤左右的4A沸石。
4A沸石價格每公斤4塊錢,大概需要80-100元的成本。
⑧ 工業污水處理每噸價格
【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看廢水的情況收費,大體分為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比較少,我們每噸自來水裡就有一塊多的排污費,這個費用就是給污水處理廠的。
作為工業水也要看你的水質了,一般三級排放至污水處理廠可能一噸水也要收2-4塊左右了如果是水質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噸廢水要收費7-9元了。工業廢水成本比生活廢水高,主要因為工業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屬於危險化學品,同時一般工業水生化性不好僅用常規活性污泥法很難降解,需要加葯這樣成本就會提高,但實際真正運行成本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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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徵收繳庫
第七條 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處理後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准,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十一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徵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並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第十四條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徵收。
各地區應當加強對自備水源的管理,加大對使用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一般應當按月徵收,並全額上繳地方國庫。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污水處理費徵收數額。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公共供水企業全年應繳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
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公共供水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不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應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地方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公共供水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和時限要求徵收或者代征污水處理費,確保將污水處理費征繳到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
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已經出台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依據、徵收主體、徵收標准、徵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徵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地方財政應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並使服務單位合理收益。
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後,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范圍和期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費支付標准及調整機制、績效考核、風險分擔、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情況,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期核定服務費。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相應扣減服務費,並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績效進行評估,績效評估結果應當與服務費支付相掛鉤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各地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並採取特許經營、委託運營等多種服務方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編制年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報經批准後執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決算。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加強預算控制,保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有效執行。
第三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