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測量費用多少
① 地形測量一平方公里價錢多少
地籍測繪費收費標准 國測財字[20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主管部門,計劃單列市測繪主管部門,局所屬各單位,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為規范測繪工程產品價格行為,保護測繪工程產品生產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財政[2001]94號)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測繪工程產品價格》、《測繪工程產品困難類別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對於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一、測繪工程產品價格
二、測繪工程產品困難類別細則
測繪工程產品價格
(一)說明:
1、本價格適用於國內測繪市場上發生的測繪工程產品價格行為。
2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測繪產品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後,其收入不再作為預算外資金,也不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行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將其經營服務性收費納入單位財務收支統一核算和管理。
3、本價格由地圖數字化,地籍測繪和工程測量價格組成,分別按三種困難類別制定相應的價格。
4、因特殊要求增減工作內容的其價格按「說明」欄的規定作相應調整。
(二)具體收費如下:
項目1:地籍測繪(元/k㎡)
產品名稱 計量單位 價 格
I II III
1:2000 平方公里 182037.48 227142.79 292223.77
1:1000 204733.62 255367.63 328166.44
1:500 227527.11 284264.50 372196.76
主要工作內容:控制測量,界址點測量,地籍要素數據採集編輯,面積量算,地籍(含宗地)繪制,檢查修改,成果整理。
說明:不含地籍調查費用。
項目2:地籍測繪(元/㎡)
產品名稱 計量單位 價 格
I II III
1:2000 平方米 0.18 0.22 0.29
1:1000 0.20 0.26 0.33
1:500 0.23 0.28 0.37
主要工作內容:控制測量,界址點測量,地籍要素數據採集編輯,面積量算,地籍(含宗地)繪制,檢查修改,成果整理。
說明:不含地籍調查費用。
測繪工程產品困難類別細則
目錄
一、說明
二、困難類別表
1.大地測量數據處理
2. 1∶2000、1∶1000、1∶500攝影測量與遙感外業控制測量
3. 1∶2000、1∶1000、1∶500像片調繪、像片測圖
4. 1∶2000、1∶1000、1∶500攝影測量與遙感內業,1∶2000、1∶1000地形圖編制,1∶5000—1∶1000地形圖數字地圖,1∶2000—1∶500地圖映繪
5. 1∶2000—1∶500 平板儀測圖,野外地形數據採集及成圖(DLG),地籍測繪,房產測繪
6.野外地形數據採集及成圖(DEM)
7.普通地形圖編制
8.境界測繪
9.工程測量中的其它控制測量
10.工程式控制制測量中的GPS測量
11.管線測量
12.灘塗測量
13.河湖測量
14.河道斷面測量
15.工程線路測量
16.規劃道路定線
17.人防洞室(含天然洞穴)測量
三、困難類別圖
1.一、二等三角、導線測量困難類別圖
2.三、四等三角、導線測量困難類別圖
3.一、二等水準測量困難類別圖
4.三、四等水準測量困難類別圖
5.重力測量、GPS測量困難類別圖
6.1∶5000—1∶50000航測外業控制平均困難類別圖
7.1∶5000—1∶50000航測外業調繪平均困難類別圖
8.1∶5000—1∶10000模擬攝影測量、解析攝影測量、數字攝影測量平均困難類別圖
9.1∶25000—1∶50000模擬攝影測量、解析攝影測量、數字攝影測量平均困難類別圖
10.1∶10000—1∶100000地圖編制平均困難類別圖
11.1∶250000—1∶500000地圖編制平均困難類別圖
12.1∶1000000地圖編制平均困難類別圖
13.地圖數字化1∶10000—1∶50000數字線劃地圖(DLG)平均困難類別圖
14.地圖數字化1∶250000—1∶1000000數字線劃地圖(DLG)平均困難類別圖
15.地圖數字化1∶10000—1∶50000數字高程模型(DEM)平均困難類別圖
16.地圖數字化1∶250000—1∶1000000數字高程模型(DEM)平均困難類別圖
說明
一、本細則作為《測繪工程產品價格》中各個測繪工作項目困難類別的劃分依據。
二、本細則所列項目的困難類別是依據測繪工作內容、技術工藝條件和測區自然環境條件劃分成三類的。
三、本細則將《測繪工程產品價格》中259個測繪工作項目按困難類別異同綜合成33項,其中17項列表詮釋;16項用圖標明地域分布。
四、本細則中困難類別圖的最小圖塊為1∶100000地形圖分幅網格。
五、本細則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六、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