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部土地流轉需要多少年
❶ 農村土地流轉期限多少
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可見的期限為土地的承包期限,目前來說二輪延包的時間就是流轉的最長期限。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限,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能夠延長。該期限適用於: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鄉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則。
❷ 土地流轉多少年合法
法律分析:農村的土地流轉期限,一般情況下在20年之內,根據相關的規定,土地的流轉期限能夠超過承包期限的日期限,如果是採取出租的方式進行土地流轉的話,那麼它的租賃期限也不得超過2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❸ 流轉土地最長多少年
流轉土地最長七十年。耕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三十年,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分別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對承包期限都有明確規定。根據相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以及當前的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等因素確定。期限太短,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於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農村的實際做法,同有關政策也是一致的。
流轉土地是什麼意思?
流轉土地是指土地的使用權流轉,即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目前農業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內,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將土地的經營權給轉讓出去,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促進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❹ 土地流轉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土地流轉合同最長期限是三十年。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要簽訂承包合同,在雙方簽訂合同的情況下,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❺ 流轉土地最長多少年
流轉土地的年限不一樣,需要根據實際用途來進行判斷。農村土地流轉年限不可超過承包年限,農村耕地二輪承包年限為30年,二輪承包開始時間各地略有不同。一般情況下以1998年起效,到2028年12月31日結束。最長流轉年限應在二輪承包結束之前,不可超越二輪承包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轉包合同最長期限為三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土地流轉主要程序有哪些
土地流轉主要程序為:
1、提出申請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流轉申請書,內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積、地名、地類、價格、期限、聯系電話等,由村流轉信息員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報送。
(2)土地流入方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提出申請並填寫土地流轉申請表,內容包括:姓名、單位、需求面積、地類要求、意向流轉期限、擬從事經營項目、聯系電話。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辦理並向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
2、審核、登記
(1)流出方土地情況審核按照「屬地核實」的原則,經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後,進行登記。
(2)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對流入方的經營能力和經營項目進行審核後,進行登記。
3、流轉價格評估流轉土地價格由流轉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或委託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組織有關人員評估土地流轉價格,作為參考依據。流轉面積較大的,可由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4、信息發布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根據流轉價格評估結果及土地流轉雙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務場所進行信息發布,並約請流轉當事人會面,平等洽談。
5、自願協商縣、鄉(鎮縣、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組織作為管理、服務機構。
❻ 流轉土地最長多少年
一、流轉土地最長多少年
1、流轉土地最長七十年。耕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三十年,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分別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二、耕地的承包期是多久
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對承包期限都有明確規定。根據相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以及當前的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等因素確定。期限太短,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於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農村的實際做法,同有關政策也是一致的。
❼ 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多少年
20年。
根據我國關於土地方面的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為30年,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已經使用了土地10年,那麼他的土地在進行流轉的時候,所簽訂的期限就不得超過20年。
流轉期限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剩餘期限的,超過部分無效。
❽ 農村土地流轉最多幾年
集體土地流轉期限為30年。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收益的分配,是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的核心,也是決定市場能否健康有序發展的關鍵,關繫到集體建設用地的合理利用和耕地保護。因此,土地使用權流轉收益分配製度的設計一開始就應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並按市場規則運行。
二、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形式
1、反租倒包。由鄉(鎮)或村集體將農民承包的土地「返租」回來,再承包給個人和單位(往往是有經營能力的種養能人或經濟實體),由接包方向集體繳納承包費,同時給轉包土地使用權的農民以經濟補償。這種形式在尊重農民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改變一家一戶分散種植的格局,實現了區域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在發揮統一種植、統一管理、統一收獲的優越性的同時,也發揮了家庭分散勞動的優越性。
2、土地股份合作。即農民把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交給集體,從而換取一定數量的股份。集體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並通過章程或協議將投資形式、投資份額及收益分配等經濟處理辦法事前做出規定,農民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參與經營,並獲得相應收益。股份公司的成立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資產經評估被作為投資入股,然後根據評估的結果給農戶配股。二是以土地作為唯一的資產入股,並根據一定方式(如社區成員資格、承包土地的數量和年限、年齡等)給每一個成員配股。
3、土地轉包。原承包方將其土地使用權以一定的條件再發包給第三方,而原承包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不變。在這種方式下,新的承包人不與土地所有者直接發生經濟關系,雙方根據當時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條件簽訂轉包協議,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轉包市場期限機動靈活。這種情況多數是轉包者已有非農就業門路,不以土地為生,從而轉讓土地使用權,保留承包權,一旦失去非農就業機會仍有土地作為生活保障。
4、土地轉讓。指原承包方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將自己與發包方業已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由第三方向發包方履行。這種現象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為發達的農村、近城郊區和廠礦工業區附近。這些地方的農民有相對穩定的非農收入,從而不必再依賴土地來維持生計。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農民不必再為幾畝田的經營牽腸掛肚,可以安心從事二、三產業。
三、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對於草地、林地承包期限,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未明確規定。國家政策曾原則規定,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❾ 農民流轉土地年限是多少年
法律分析:農民流轉土地年限最多三十年,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❿ 土地流轉最長時間是多久
土地流轉最長時間是七十年。耕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三十年,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分別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