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最長時間是多少周歲
㈠ 減刑的年限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減刑的年限是: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
3、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第二款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㈡ 減刑有年齡限制嘛是不是必須到30歲
減刑、假釋沒有年齡的限制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刑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等情況。
人民法院審理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罪犯的年齡、 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影響再犯罪的因素。
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 表現是否屬實。涉及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的,應當審查該成果是否系罪犯 在執行期間獨立完成,並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 年齡、身體狀況、生活來源等均是法院裁判時的考量因素,但是並沒有規定30歲以下的 不得減刑、假釋。
㈢ 判刑18年最多可減刑多少年
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具體地說,在下列兩種情形下,可以減刑:
第一,犯罪人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管法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
根據《減刑、假釋規定》第3條的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認罪悔罪;
(2)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3)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4)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對在報請減刑前的服刑期間不滿18周歲,且所犯罪行不屬於刑法第81條第2款規定情形的罪犯,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應當視為確有悔改表現。老年罪犯、患嚴重疾病罪犯或者身體殘疾罪犯減刑時,應當主要考察其認罪悔罪的實際表現。
第二,具有立功表現的。
《減刑、假釋規定》第4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1)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2)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4)項、第(6)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問題是,並未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有立功表現的,可否減刑?我們持肯定回答。有立功表現的人通常以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為前提,但也不排除沒有這種前提的立功表現。正因為如此,刑法規定「可以」減刑。另外,如果立功以具有悔改表現為前提,那麼,對立功條件的規定就實屬多餘了。
㈣ 一般判多長時間可以符合減刑的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㈤ 服刑人員坐牢表現良好減刑最多減多長時間
服刑人員坐牢表現良好減刑期限需分情況考慮。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八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㈥ 監獄減刑一般可以減多少年
減刑的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減刑的起始時間,是指罪犯被執行刑罰多少時間後才可以依法減刑;減刑的間隔時間是指第一次減刑與第二次減刑之間應相隔多少時間的規定。一、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後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二、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三、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四、被 判處無期徒刑 的罪犯,執行二年後方可減刑;五、被判處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限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限不得少於十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不得少於十二年。
㈦ 減刑最多能減多少年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靠減刑最多可以減到一半減刑雖有總量限制,但每次減刑還應當控制在一個合理的幅度內,避免一次減刑幅度過大減刑的幅度應當根據不同的刑種和刑期加以確定【【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㈧ 請問被判死刑最多可以減刑到多少年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經過多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7年(2+15=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此後減刑時可以適當從嚴。
㈨ 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
1、減刑和犯罪分子年齡無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如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等,可以減刑。
2、犯罪分子是未成人或者年滿75周歲的,可以減輕處罰,但不是減刑。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 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㈩ 減刑最多減多少 哪些情況下可以減刑
1、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程度相應的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犯罪中止犯,若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若造成了損害的也應當減輕處罰;對於犯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特殊主體,即罪犯的特殊身份使得他們擁有減輕刑事處罰的權益,比如: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未成年犯罪)得,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完全喪失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實施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聾、啞、盲等殘疾人犯罪的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自首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完整的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認定為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若犯罪情節較輕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首的兩大要素:自動投案以及如實供訴;被拘捕歸案的不算,供訴中有欺騙、隱瞞的不算。以上3種情況下,罪犯可以獲得減刑,這是在判決的時候相較於該犯罪情節的應有判決有一定程度的減輕。減刑規定最高幅度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在判決後,也就是罪犯在服刑過程中,根據《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比如說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有突出表現等情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