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的時間一天算多少天刑期
㈠ 羈押一天抵刑期幾天
管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只要在被管制之前而有被進行拘留的那麼就可以依法的進行抵刑期;但如果當事人是被判有期徒刑的,那麼一般就會按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來進行合理的計算最終的服刑期限。
【法律分析】
考驗期不能折抵刑期。緩刑考驗期滿,沒犯事的不再執行實刑,視為刑罰執行完畢;假如考驗期內犯事,則撤消緩刑執行刑罰,按判決時間執行,考驗期不能折抵。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將前罪判決前羈押的時間折抵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後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綜合上面所說的,抵刑期就是把之前所被拘留的日子會在正式的判決之後而減去,不管是被管制還是被拘役以及被判有期徒刑都是可以實施此行為的,但判決的情況不同所存在的抵刑期日期就會有所不一樣,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辦理,沒有憑證或者憑證印章不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但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起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㈡ 拘留一天折抵刑期幾天
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於剝奪自由。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九條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