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時間超過多少天
A. 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1)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再延長二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於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於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B. 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逮捕的期限是60天。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前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C. 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為:1、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偵查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二、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止的,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三、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批准或決定,可延長兩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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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法律分析】:一般被逮捕之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為七個月。1、一般情況下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超過兩個月2、若是案件情況比較復雜,在羈押期限屆滿之前還不能終結的,則經批准後可以延長一個月。3、對於特殊情況下的案件,到了期限之後不能偵查終結的,經過批准後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4、可能對嫌疑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的,如果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屆滿還不能終結的,則經過批准後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 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刑事訴訟法逮捕的期限最長為37天,首先公安機關要在最長30天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是否對被執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其次,人民檢察院要在接到公安機關申請批捕後7天之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上述兩個時段相加就是刑事訴訟法逮捕的最長期限。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逮捕的期限最長為37天,首先公安機關要在最長30天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是否對被執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其次,人民檢察院要在接到公安機關申請批捕後7天之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上述兩個時段相加就是刑事訴訟法逮捕的最長期限。1、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2、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相關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3、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4、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5、重新計算: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相關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6、特殊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F. 審查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審查逮捕的期限一般是7天。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最長不會超過7天,如果在檢察院審查批捕之前公安機關就已經先採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從刑事拘留到收到人民檢察院是否決定批捕的通知書,整個時間最長不能超過37天。檢察院決定逮捕的,逮捕後會繼續偵查工作。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權或者決定權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准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逮捕。法律規定,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