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辦離婚需要多少時間
A. 一般辦理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要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後,一般要經過三十天冷靜期,申請發給離婚證的,才解除婚姻關系。訴訟離婚,如果人民法院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需要六個月的時間;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B. 辦理離婚證需要多長時間
辦理離婚需要的時間如下:
1、如果是辦理協議離婚的,一般需要一個月,即當事人申請協議離婚後,仍要經歷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
2、如果辦理訴訟離婚的,原則上需要三到六個月,若離婚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C. 一般辦理離婚需要多久
訴訟離婚一審大概需要三個月或六個月或十二個月不等。簡易程序時間是三個月;普通程序時間是六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六個月。協議離婚辦離婚手續的時間大概需要三十日到六十日不等,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