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後多少時間裁定
㈠ 檢察院聽證會後多久出結果
親~您好,很榮幸為您解答:3個月「檢察院聽證會後3個月出結果。檢察院聽證會後的裁定期限是不確定的,因為聽證會的種類不同,且聽證事項不同等因素,都會影響聽證會後的裁定,一般來說最長的是三個月的時間。
㈡ 聽證會後多久出裁定書
聽證會後十五日出裁定書。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聽證會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法院裁定書是審判機關為處理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而依法製作的訴訟文書。裁定是指審判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分書面和口頭裁定兩種。在中國,裁定由人民法院使用,裁定只適用於在訴訟過程中出現的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在法定上訴、抗訴期限內不發生法律效力。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是終審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㈢ 聽證會後多久出結果
法律分析:一般開聽證會之前法官可能沒有時間細看材料或者根本未來得及看材料,聽證會是他了解事情經過和爭議所在的時間,一般需要他回去根據聽證會上了解的情況和案卷材料,仔細研究後才出結果。最遲在三個月內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㈣ 聽證後多久出決定書
【法律分析】
行政處罰聽證後多久出決定書,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律僅規定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需要依法作出決定。如果違法事實清楚確定的,可以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在聽證或者陳述申辯的時間到期後或者聽證或者陳述申辯後再次合議以後,就發處罰決定書,一般是一周左右。
行政處罰聽證後多久出決定書,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律僅規定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需要依法作出決定。如果違法事實清楚確定的,可以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在聽證或者陳述申辯的時間到期後或者聽證或者陳述申辯後再次合議以後,就發處罰決定書,一般是一周左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㈤ 行政處罰聽證後多長時間有結果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的法律的規定,被處罰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該在行政機關告知的三天內提出,但什麼時候出聽證結果是沒有規定的。所以這個時間是無法確定的,但是一般來說時間都會很快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㈥ 一般聽證會結束幾天有結果
對於民事案件而言,一般聽證會後十五日出裁定書。
聽證會是指立法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過程中,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其他直接利害關系方陳述意見,為立法機關審查提供依據的一種立法制度。在聽證過程中,可以聽取各種意見,特別是行政當事人的意見,使一些矛盾點充分暴露,然後提出一些解決辦法,為行政行為的順利實施和良好的合規創造條件。
聽證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另外,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㈦ 民事再審聽證後多久裁定
再審的民事案聽證會後,省高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之內作出決定,是裁定再審,還是駁回申請書的再審申請。因為案件屬於審查階段,尚未進入再審程序,所以,不能稱為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㈧ 法院執行聽證會後,幾日內裁決
法院執行聽證會後,十五日內裁決。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國家,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具體來說,凡是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決策者必須在最後裁決中作出回應,否則相關行為可能因此而無效。在美國行政法上,正式的聽證通常會有抽簽選定的對立雙方,由行政機關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聽證完全克隆法庭辯論,雙方不僅發表意見,還會提出自己的證人和文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最後行政法官必須像法院審判一樣做出最後的裁決,裁決必須詳盡地回應雙方的觀點,否則在司法審查中該裁決可能因程序問題而被判無效。
聽證機構是統一審議的專門委員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沒有規定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美國的立法聽證多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中舉行。日本規定了在院會和委員會舉行聽證會。許多地方的聽證規則規定了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我們認為常委會可以就審議中爭議較大、需要進一步聽取意見的事項舉行聽證會。聽證人可以由常委會組成人員若幹人擔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常委會還可以指定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㈨ 一般聽證會結束幾天有結果
一、一般聽證會結束幾天有結果
1、聽證,是指人民法院在審查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當事人再審申請時,通知當事人到庭,聽取當事人對有關申述借口、爭議事實、證據的說明和意見,以決定案件可否應當進入再審流程的訴訟活動。對於民事案件而言,一般聽證會後十五日出裁定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二、行政聽證會要提前幾天通知當事人
行政聽證會要提前7天通知當事人具體時間和地點,根據法律規定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6、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7、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