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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不上班多少時間可開除

發布時間: 2023-01-19 10:13:05

㈠ 國企多久不上班會被開除

國企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的,就可以開除。如果員工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不去上班,是屬於曠工行為,如果曠工天數達到一定程度,單位會以此辭退員工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單位都是規定連續曠工十五天,或是一年之內累計礦工時間達三十天的,不論是在國企還是私企,用人單位都有權利辭退員工。
對於員工曠工多少天辭退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辭退的相關情況,還需要由雙方對照合同中的有關條款來執行,即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認定了三天曠工辭退的,則可以在相關情況後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與本單位還是處於勞動關系,其中公司就會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而員工本人是暫時沒有履行他的義務的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㈡ 員工故意不上班多長時間可以辭退

員工連續曠工15天或者一年中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合理的。如果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相關的要求,那麼可以以勞動合同中要求的期限為准。法律賦予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企業可以在規章制度中對員工無故曠工離職進行處罰。
一、員工多少天不上班解除勞動合同是合理的?
員工連續曠工15天或者一年中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合理的。如果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相關的要求,那麼可以以勞動合同中要求的期限為准。法律賦予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企業可以在規章制度中對員工無故曠工離職進行處罰。
二、多久不上班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對於單位來說,員工准時到崗工作,是雙方在產生僱傭關系時很重要的一項內容,如果員工無故曠工導致工作沒有交接極有可能造成公司的損失,因此勞動法對無故曠工者進行辭退的處罰結果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相應規定,也可以按照合同中的期限執行,單位不必承擔任何經濟賠償。

㈢ 事業單位曠工多久可以開除

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連續曠工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三十天,事業單位可以予以開除。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就解除聘用合同,單位需及時為其辦理解聘手續。
員工曠工的原因各種各樣,有些曠工難以避免。員工確實生病,某些家庭事宜如孩子生病等無疑需要佔用時間,在這些情況下,企業不可能要求員工上班工作。這一類曠工通常被稱為非故意曠工。
但另一方面,許多曠工往往是可以避免的,這種可避免的曠工被稱為故意曠工。企業過高的曠工總數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很少數的員工造成的曠工計算。企業要想控制或減少曠工,應以持續檢查各部門的曠工統計數字作為開端。這種檢查可使管理者准確地確定,究竟哪些雇員頻繁缺勤以及哪些部門曠工次數過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一、事業單位曠工多久可以開除
1、事業單位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的,就可以開除。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辭退員工的合法程序是怎樣的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2、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
3、轉移檔案和社保;
4、由員工按雙方的約定完成好工作交接。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㈣ 曠工多少天可以辭退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連續曠工三天或者全年累計曠工半個月都可以予以開除,具體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決定,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由於突發的意外等原因曠工,企業可酌情考慮,但是對於無故曠工的行為是不允許的,這是對企業不負責任的行為。勞動者曠工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員工的曠工行為
1、企業應具備規范的考勤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將考勤制度與職工協商制定,經過民主討論規定,並將考勤制度公示、下發,明確告知勞動者考勤的方式及與之配套的獎懲制度;
2、企業應建立科學合理的考勤方式。目前用人單位普遍採用的考勤方式為考勤機考勤,即用打卡或驗證指紋的方式記錄勞動者的上下班時間。採用這種考勤方式雖然簡便快捷,但由此產生的考勤記錄僅為用人單位單方製作,發生糾紛時,勞動者往往對未經本人確認的考勤記錄不予認可。用人單位在設計考勤方式時,應引入勞動者確認的環節,如各部門在向單位人事部門提交本部門勞動者的考勤記錄前,應先經勞動者本人的簽字確認。

㈤ 多久不上班可以開除

法律分析:連續幾天不上班,單位可以開除是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而定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者向勞動者告知的話,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辭退勞動者的依據。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將該合法有效地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才能將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紀的客觀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㈥ 員工多少天不上班可開除

在《勞動法》中沒有規定曠工多少天算自動離職,只有用人單位在制定的規章制度里或者里有註明,得看簽訂合同的情況。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卻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並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准,關鍵在於是否到崗工作、是否應出勤而未出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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