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德園房價最低多少錢
① 我購買太原三院附近金德園小區的房子時人家只給了我一個認購協議書 不是合同
商品房買賣《認購協議書》通常會約定購房者在某日到開發商處(通常是售樓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認購協議書》僅僅是約定了房屋坐落、房價、付款方式等條款,其他方面的問題需要雙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進一步協商確認。那麼,購房者按照《認購協議書》約定的日期到開發商處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必須簽訂?如果簽訂不成,屬於誰的責任呢?
有的開發商會在《認購協議書》中約定:如果沒有在某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那麼可以沒收購房者的定金。這種約定顯失公平。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或者變更這種約定。因此,《認購協議書》簽訂後,如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簽成,不能一概歸咎於購房者,而是要看是否是購房者惡意違約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例如,《認購協議書》中沒有約定或者沒有約定清楚的條款,在開發商和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協商不成,那麼這種情況導致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就不能歸結為購房者。
上面講的,購房者和開發商雙方無法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關條款達成協議,導致合同簽訂不成的情況,不能歸結為購房者。當然,因為協商是相互的,所以這種情況也不能歸結為開發商在違約。但是,由於房價變動較大,如果僅僅因為協商不成,簽不了合同,就雙方免責,那麼就容易造成這樣一種情況,開發商或者購房者濫用這種權利,故意不同意一些條款從而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在司法實踐當中,法院一般不會簡單地認為只要雙方沒有達成協議,主張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方就沒有責任,而是要看主張不簽訂的一方是否遵循了「誠信談判」原則。如果主張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方,不遵循「誠信談判」原則,那麼仍要承擔違約責任。例如,《購房協議書》中約定,購房者在開發商取得預售證後七天之類付首付款多少萬並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等。開發商取得預售證並通知購房者後,購房者則發函通知開發商須待房屋竣工後才付購房款,否則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者的這種行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就屬於典型的違背「誠信談判」原則的行為。
② 承德金德園小區房價走勢怎麼樣了
承德金德園小區房價走勢好。指建築物連同其佔用土地在特定時間段內房產的市場價值,即房價,土地價格+建築物價格,運行和資源配置最重要的調節機制。房價的價格定位由多種因素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