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公積金最低要交多少錢
Ⅰ 公積金最低交多少
公積金最低標准個人交88元,單位的繳款金額也是88元。因為用人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款金額的計算方式和個人繳納的方式是一樣的。它和工資基數和應繳系數都有關系,工資額和系數的增加或減少,應繳公積金的數額都會相應變化。各地的住房公積金比例是不一樣的,具體可以向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咨詢或者登陸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網站查看。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註:並不是每個社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交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是指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以支付購房款時,借款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又向受託銀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兩部分貸款一起構成組合貸款。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審批,商業性貸款由受託銀行審批。
房地產開發商與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簽訂《商品房按揭貸款合作協議》,由房地產開發商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並按貸款總額一定比率繳存保證金,待產權證辦妥完成抵押登記後,結束保證擔保責任,轉為所購住房抵押擔保。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獲得批准後由受託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辦理用款手續。
個人住房公積金置換組合貸款:是先由銀行用 銀行資金對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商業性住房貸款後,再由受託銀行代理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借款人的公積金貸款額度控制在其公積金基本貸款額度內且不超過商業住房貸款金額的70%,其公積金基本貸款期限比商業住房貸款期限短一年以上。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Ⅱ 公積金最低標准交多少
法律分析:公積金最低標准個人交88元,單位的繳款金額也是88元。因為用人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款金額的計算方式和個人繳納的方式是一樣的。它和工資基數和應繳系數都有關系,工資額和系數的增加或減少,應繳公積金的數額都會相應變化。各地的住房公積金比例是不一樣的,具體可以向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咨詢或者登陸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網站查看。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Ⅲ 住房公積金最低檔是多少錢
繳納住房公積金最低不應低於職工工資的5%,最高不應超過10%。
區間內,單位可以自主確定繳納的比例,繳費時單位和個人相等,即單位繳納12%,個人也要繳12%。比如月工資為4000元時,單位規定個人和單位的繳費比例分別為12%,個人部分加上單位部分就是960元。如果個人和單位繳費比例是5%,那麼每個月需要繳納的公積金就是4000*5%,個人部分再加上單位部分就是400元。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搜拍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首世理條例》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世芹羨續。
Ⅳ 公積金最低標准交多少錢一個月
公積金最低交多少,這沒有明確規定,具體要看各地不同的政策和企業及個人的比例。根據《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與個人的繳費比例在8%至12%之間。按2000元確定繳費基數的,按8%繳納。然後企業和個人每人交160元,每月加起來就是320元的公積金。公積金的計算公式為:「個人和單位每月繳納的公積金金額」等於「上月工資平均值」乘以「住房公積金比例」。按照規定,一般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最低是8%,但是職工個人也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和企業約定繳納公積金高於8%,只要不超過12%即可。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