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一個月工作時間是多少天
Ⅰ 勞動法規定每月工作多少天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每月工作多少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一個月平均要上26天班,每周至少休息1日,總體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同時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Ⅱ 勞動法規定一個月正常工作是幾天
按照法律的規定,勞動法的計算薪資的時間,平均每個月工作時間是21.75天。
根據《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並按如下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工資,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勞動法對工作時間的規定:
1、勞動法第36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第41條又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Ⅲ 勞動法規定一個月多少個工作日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法的計算薪資時間,平均每個月工作時間是21.75天。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Ⅳ 勞動法一個月工作多少天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一個月平均要上26天班,每周至少休息1日,總體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同時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Ⅳ 每月工作日多少天的法律規定
每月工作日多少天的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國家規定的平均每月工作日應該是21.75天。每日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一年的法定工作日為:365天/年-104天/年法定工休日-10天/年法定節假日=251天;每一個月法定工作日為:251天/年法定工作日÷12個月=20.92天。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工作日也稱勞動日,是指在一晝夜內職工進行工作時間的長度(小時數)。工作日是以日為計算單位的工作時間。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標准工作日是指由法律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職工所實行的工作日。我國長期以來,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實行職工每周工作6 天、48 小時工作周制度。根據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自1995年1 月1 日至1995 年4 月30 日,實行職工平均每周工作5 天半、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周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Ⅵ 國家規定一個月的工作日是多少天
1、按照國家規定一個月的工作日是21.75天。
2、《勞動法》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3、1995年實施的我國《勞動法》第36條的規定:44小時每周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4、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周法定工作時間為44小時。
5、《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三條每周工作40小時,最遲應當於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6、從法律的規定來說,勞動法的規定44小時/周是法定的。一般來說,中午的1小時吃飯休息時間不算在8小時裡面。
7、《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8、《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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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分類
工作日通常分為四種,即標准工作日,特殊條件下的縮短工作日、延長工作日和無定時工作日。
標准工作日是指由法律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職工所實行的工作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3日發布《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年工作日為250天。
標准工作日是我國工時制度立法的基礎。
縮短工作日
特殊條件下的縮短工作日,是指在嚴重有害健康和勞動條件惡劣以及對女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的條件下,少於標准工作日時數的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