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薛城區低保申請多少時間能批
A. 低保申請多久可以批下來
【法律分析】:辦低保自申請人證明材料齊全後遞交申請後,一般需要15-30天的審查時間可以拿到低保證,每個階段的審批都有規定的時間。申請低保的居民,要到戶籍所在地居民(社區)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申請書、戶口、身份證、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和材料,材料要齊全。
【法律依據】:《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駐村幹部、社區低保專乾等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建議意見,並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為7天。公示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第二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擬批准給予低保的,應當同時確定擬保障金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3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提出審批意見前,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單獨登記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低保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部入戶調查。不得將不經過調查核實的任何群體或者個人直接審批為低保對象。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邀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派人參與低保審批,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條件提出審批意見。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B. 低保多長時間能批下來
低保一般需要3個月能批下來。低保的申請要經過以下過程和時間:
1、從受理之日起,到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10個工作日;
2、民主評論,5個工作日;
3、縣級民政部門在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之後;
4、對擬保障對象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低保的,並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七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C. 辦理低保需要多久才能批下來
辦理低保需要3個月才能批下來。
辦低保的流程如下:
1、首先是提出申請,由戶主通過村民委員會向當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提供證明材料;
2、然後是初審,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組織村民代表開展民主評議,並對申報對象的家庭情況進行初審,將初審結果在村公示3到5天,然後指導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再把全部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
3、再者就是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在校驗材料齊全後,正式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對於符合條件的對象,然後再由村民委員會進行第二榜公示3到5天;
4、最後需要等待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收到上報申請材料後,立即組織入戶核查,復審,進行依法審批。
低保指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顯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法律依據】
《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第六條 各地在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時,對第一類保障對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額發放,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准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按原救濟標准發放;對其他保障對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第七條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帳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預算,定期撥付,年終要編制決算,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各地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加強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保障資金專款專用,不被擠占、挪用。保障資金的使用要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定期檢查、審計及社會監督。目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採取由財政和保障對象所在單位分擔辦法的城市,要逐步過渡到主要由財政負擔的方式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