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血器的使用時間是多少
㈠ 輸血時間長短有規定嗎
根據《臨床輸血技術規范》對輸血時間的長短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輸血應當按程序和規范來進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指導醫療機構科學、合理用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血液資源必須加以保護、合理應用,避免浪費,杜絕不必要的輸血。
第三條 臨床醫師和輸血醫技人員應嚴格掌握輸血適應證,正確應用成熟的臨床輸血技術和血液保護技術,包括成分輸血和自體輸血等。
第四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設置獨立的輸血科(血庫),負責臨床用血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實施,確保貯血、配血和其他科學、合理用血措施的執行。
第三十一條 取回的血應盡快輸用,不得自行貯血。輸用前將血袋內的成分輕輕混勻,避免劇烈震盪。血液內不得加入其他葯物,如需稀釋只能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
第三十二條 輸血前後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管道。連續輸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時,前一袋血輸盡後,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繼續輸注。
第三十三條 輸血過程中應先慢後快,再根據病情和年齡調整輸注速度,並嚴密察受血者有無輸血不良反應,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減慢或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持靜脈通路;
立即通知值班醫師和輸血科(血庫)值班人員,及時檢查、治療和搶救,並查找原因,做好記錄。
輸血是指將血液通過靜脈輸注給病人的一種治療方法,在臨床上應用廣泛。基本簡介臨床上一項重要的搶救和治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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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輸血技術規范》
輸血
第二十九條 輸血前由兩名醫護人員核對交叉配血報告單及血袋標簽各項內容,檢查血袋有無破損滲漏,血液顏色是否正常。准確無誤方可輸血。
第三十條 輸血時,由兩名醫護人員帶病歷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門急診/病室、床號、血型等,確認與配血報告相符,再次核對血液後,用符合標準的輸血器進行輸血。
第三十一條 取回的血應盡快輸用,不得自行貯血。輸用前將血袋內的成分輕輕混勻,避免劇烈震盪。血液內不得加入其他葯物,如需稀釋只能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
第三十二條 輸血前後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管道。連續輸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時,前一袋血輸盡後,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繼續輸注。
第三十三條 輸血過程中應先慢後快,再根據病情和年齡調整輸注速度,並嚴密觀察受血者有無輸血不良反應,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 疑為溶血性或細菌污染性輸血反應,應立即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護靜脈通路,及時報告上級醫師,在積極治療搶救的同時,做以下核對檢查:
第三十五條 輸血完畢,醫護人員對有輸血反應的應逐項填寫患者輸血反應回報單,並返還輸血科(血庫)保存。輸血科(血庫)每月統計上報醫務處(科)。
第三十六條 輸血完畢後,醫護人員將輸血記錄單(交叉配血報告單)貼在病歷中,並將血袋送回輸血科(血庫)至少保存一天。
第三十七條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
㈡ 輸血時間長短有規定嗎
根據《臨床輸血技術規范》對輸血時間的長短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輸血應當按程序和規范來進行:
第三十一條 取回的血應盡快輸用,不得自行貯血。輸用前將血袋內的成分輕輕混勻,避免劇烈震盪。血液內不得加入其他葯物,如需稀釋只能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
第三十二條 輸血前後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管道。連續輸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時,前一袋血輸盡後,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繼續輸注。
第三十三條 輸血過程中應先慢後快,再根據病情和年齡調整輸注速度,並嚴密察受血者有無輸血不良反應,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減慢或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持靜脈通路;
立即通知值班醫師和輸血科(血庫)值班人員,及時檢查、治療和搶救,並查找原因,做好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