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最低速度不低於多少
Ⅰ 在高速上正常行駛,最低車速不能低於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這里法律法規明顯的規定了最低車速不得低於60公里/小時,低於這個速度那就是違法行為。(除非前方道路出現事故、自然災害、出入口交通管制等原因)對於違法行為我國法律也做了明確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在高速公路低行駛於最低時速的,扣3分,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Ⅱ 高速最低時速是多少
高速最低時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
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高速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除非有緊急情況,否則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一次扣3分。
(2)高度最低速度不低於多少擴展閱讀
高速公路上也不是速度越慢越安全,如果公路上很多車輛以較低的速度行駛,整個車流的速度也就較低,所以必須對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速度進行最低值限制。
在駕駛過程中盡量縮小車輛之間的速度差,盡可能使前後車輛以同樣的車速行駛,減少超守和變換車道次數以達到減少車禍發生的目的。最低車速規定是為了保證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安全暢通。
Ⅲ 上高速最低車速不能低於多少
上高速最低車速不能低於60公里每小時
高速公路上行駛規定的最低時速不能低於60公里每小時,最高不能超過120公里每小時。高速公路上的車輛行駛時速可以按照車道的劃分來判定,一般三車道的高速公路,最右側車道的速度限制為60公里每小時到90公里每小時,中間車道的速度顯虛坦示為90公里每小時到110公里每小時,最左側車道的限速為110公里每小時到120公里每小時。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汽車規定的最低時速時,需要扣三分,處20塊以上200塊以下的處罰,因為汽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速度太低,容易導致車輛出現擁堵,發生追尾等現象,造成交通的安全隱患。
一、高速公路最低時速扣分規定:
1、在高速公路低於最低時速行駛,低於最低限速20%以內的,不予罰款處罰。
2、根據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行駛速度低於規定最低速度時速20%以上的,罰款200元,記3分。
3、因修路、堵車、雨霧等惡劣天氣造成高速公路上車輛時速低於最低限速的,將不予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高速公路行駛速度過慢是要受處罰。在高速公路上,如果車輛行駛速度過慢,極易造成後車追尾的交通事故。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8條明確規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這也是設計最高時速不超過60公里的三輪車、農用車輛等低速車輛不讓上高速公路行駛的原因。
二、高速公路為何限制最低時速?
高速公路上行車也不是速度越慢越安全,最低車速的規定是為了保證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盡可能使前後車輛以同樣的車速行駛,減少超車和換坦判車道的次數,以達到減少事故發生的目的。如果低於最低時速行駛,反倒危險。設限速標志的初衷當然是為了制止交通違法,遏制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讓譽改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