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社保公司最低標準是多少
㈠ 社保繳費基數最低標準是多少
一、社保繳費基數最低標準是多少交費比例最低交費基數是當地社平工資的60%,這個就是最低標准。交費比例:養老,單位20%左右,個人8%;醫保,單位8%左右,個人2%;失業,單位2%左右,個人1%;工傷,單位1%左右,個人不交;生育,單位0.8%左右,個人不交。沒有全國統一的交費比例,具體比各地略有不同,個人全部交費比例最高就是11%。二、社保繳費最低基數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是指以國家為主體,由法律法規的專門機構負責實施,運用社會力量,通過立法手段向勞動者及其僱主籌措資金建立專項基金,以保證在勞動者失去勞動收入後獲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補償,從而保證勞動力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正常運行,保證社會安定的一種制度。中國社會保險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三、社會保險基數怎麼算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作為本年度月繳費基數,其中:新進本單位的人員以職工本人起薪當月的足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的月繳費基數。
絕清職工的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是指,職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個日歷年度內所取得的全部貨幣收入,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針對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形式的多種化,職工在確定繳費基數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稅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胡宏扒(二)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繳費基數。
(三)單位通過稅後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四)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繳費基數。
(五)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干,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於社保繳費基數最低標準是多褲昌少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社會保險基數是繳納的金額多少,普通人的那麼這個社會保險基數就不高。
㈡ 單位繳納社保最低標准
法律主觀:
如果員工工資低於繳費下限,公司可以按照社保規定的最低標准作為繳納基數。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沒團繳納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社保繳納基數計算方法: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核定社保基數,並發布最新的最低基數和最高基數。一般而言,企業幫員工繳納的都是最低基數的社保,當然也有些公司會根據上一年度崗位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可以根據最新的發布時間,從當地的社保局查詢最新的社保基數。此外,也可以通過第三方軟體查詢全國的社保基數。相關拓展繳費基數上下限繳費基數上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超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300%以上的部份不計入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下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低於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的60%為繳費基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最低不能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枯氏橘、個體工商戶僱工和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得低於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於100%);最高不能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每年由市統計局公布。繳費基數在同一繳費年度內一年一定,中途不作變更。每年4-6月,用人單位應根據所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通知,申報本單位職工新一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8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核高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