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安醫院有多少人口
Ⅰ 牡丹江市安康醫院在什麼位置
牡丹江市沒有安康醫院,應為牡丹江市康安醫院,醫院地址位於牡丹江市愛民區西地明街358號,如下圖所示:
(1)康安醫院有多少人口擴展閱讀:
除牡丹江市康安醫院外,牡丹江市其他三甲醫院還有:
1、牡丹江市第一人民醫院,位於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建衛路4號,始建於1946年,是一所綜合性三級醫院。醫院佔地面積3.7萬平方米,開放床位700張。職工919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599人,副高職以上職稱者239人。
2、牡丹江醫學院附屬紅旗醫院,始建於1946年,是集醫療、教學、科研、康復、保健於一體的綜合三級甲等醫院,醫院佔地面積51763平方米,建築面積95210平方米。開放床位1200張,下設北山住院部、門診部;一分院;康復中心;臨床科室51個,醫技科室17個;兩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3、牡丹江林業中心醫院,牡丹江林業中心醫院創建於1950年,是森工林區、牡丹江市企事業、全省新農村合作醫療、鐵路、農墾系統及所有保險公司醫療保險定點單位。
4、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院,始建於1977年,現已發展成為一所集醫療、急診急救、科研、教學、預防保健為一體的大型三級甲等綜合性醫院,下轄腦科分院、骨科分院和四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2014年1月1日醫院新址投入使用,佔地面積3.2萬平方米,建築面積近9萬平方米,開放床位1500張。
Ⅱ 一個建築面積40萬平米的醫院,大概可以容納多少人口醫生、病人、工作人員都算上。有沒有固定比例值
綜合醫院建設標准
建標110-2008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三章 建築面積指標
第四章 規劃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五章 建築標准
第六章 醫療設備
第七章 相關指標
附 件 綜合醫院建設標准條文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和規范綜合醫院的建設,提高綜合醫院工程項目決策與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正確掌握建設標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制定本建設標准。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綜合醫院建設項目決策和科學、合理確定項目建設水平服務的全國統一標准,是編制、評估和審批綜合醫院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是有關部門審查項目設計和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准適用於建設規模在200~1000張病床的綜合醫院新建工程項目。一般情況下,不宜建設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醫院。確需建設1000床以上醫院時可參照執行。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衛生事業的技術經濟政策,應適應項目所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正確處理現狀與發展、需要與可能的關系。
第五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方便患者的原則,在滿足各項功能需要的同時,注意改善患者的就醫條件和員工的工作條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學、安全衛生、經濟適用。
第六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符合所在地區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避免重復或過於集中建設。
現有綜合醫院的改建、擴建,應合理利用原有設施,厲行節約,避免浪費。
第七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認真做好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按照立足當前、考慮發展、適度超前的原則,根據當地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和建設單位的實際情況,切實做好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論證、編制工作。
第八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對院區進行總體規劃,經批准後,根據需要和投資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實施。
第九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和定額、指標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十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按病床數量可分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種。
第十一條 新建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應根據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擬建醫院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衛生資源和醫療保健服務的需求狀況以及該地區現有醫院的病床數量進行綜合平衡後確定。
第十二條 綜合醫院的日門(急)診量與編制床位數的比值宜為3:1,也可按本地區相同規模醫院前三年日門(急)診量統計的平均數確定。
第十三條 綜合醫院建設項目,應由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構成。
承擔醫學科研和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尚應包括相應的科研和教學設施。
第十四條 磁共振成像裝置、X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核醫學、高壓氧艙、血液透析機等大型醫療設備以及中、西葯制劑室等設施,應按照地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的安排並根據醫院的技術水平和實際需要合理設置,用房面積單獨計算。
第十五條 綜合醫院配套設施的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設施或集中建設、統一供應。
第三章 建築面積指標
第十六條 綜合醫院中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的床均建築面積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綜合醫院建築面積指標 (m2/床) 表1
建設規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1000床
建築面積指標 80 83 86 88 90
第十七條 綜合醫院各組成部分用房在總建築面積中所佔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規定。
綜合醫院各類用房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 表2
部門 各類用房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
急診部 3
門診部 15
住院部 39
醫技科室 27
保障系統 8
行政管理 4
院內生活 4
註:使用中,各類用房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可根據地區和醫院的實際需要作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綜合醫院內預防保健用房的建築面積,應按編制內每位預防保健工作人員20m2配置。
第十九條 承擔醫學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應以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32m2的標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並應根據需要按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適度規模的中間實驗動物室。
第二十條 醫學院校的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教學用房配置,應符合表3的規定。
綜合醫院教學用房建築面積指標(m2/學生) 表3
醫院分類 附屬醫院 教學醫院 實習醫院
面積指標 8~10 4 2.5
註:學生的數量按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臨床教學班或實習的人數確定。
第二十一條 磁共振成像裝置等單列項目的房屋建築面積指標,可參照表4。
綜合醫院單列項目房屋建築面積指標 (m2) 表4
項目名稱 單列項目房屋建築面積
磁共振成像裝置(MRI) 310
正電子斷層掃描裝置(PET) 300
X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 260
X線造影(導管)機 310
血液透析室(10床) 400
體外震波碎石機室 120
潔凈病房(4床) 300
高壓氧艙 小型(1~2人) 170
中型(8~12人) 400
大型(18~20人) 600
直線加速器 470
核醫學(含ECT) 600
核醫學治療病房(6床) 230
鈷60 治療機 710
矯形支具與假肢製作室 120
制劑室 按《醫療機構制劑配製質量管理規范》執行
註:1.本表所列大型設備機房均為單檯面積指標(含輔助用房面積)。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醫療設備,可按實際需要確定面積。
第二十二條 新建綜合醫院應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停車的數量和停車設施的面積指標,按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需要配套建設採暖鍋爐房(熱力交換站)設施的,應按有關規范執行。
第二十四條 健康體檢設施及其所需的面積指標,應根據實際需要報批。
第四章 規劃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 綜合醫院的選址應滿足醫院功能與環境的要求,院址應選擇在患者就醫方便、環境安靜、地形比較規整、工程水文地質條件較好的位置,並盡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礎設施,應避開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產、貯存場所。
綜合醫院的選址尚應充分考慮醫療工作的特殊性質,按照公共衛生方面的有關要求,協調好與周邊環境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 綜合醫院的規劃布局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建築布局合理、節約用地。
二、 滿足基本功能需要,並適當考慮未來發展。
三、 功能分區明確,科學地組織人流和物流,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四、 根據不同地區的氣候條件,建築物的朝向、間距、自然通風、採光和院區綠化應達到相關標准,提供良好的醫療和工作環境。
五、 應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響使用功能和滿足安全衛生要求的前提下,醫院建築可適當集中布置。
六、 應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第二十七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用地,包括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的建設用地、道路用地、綠化用地、堆曬用地(用於燃煤堆放與洗滌物品的晾曬)和醫療廢物與日產垃圾的存放、處置用地。
床均建設用地指標應符合表5的規定。
綜合醫院建設用地指標 (m2/床) 表5
建設規模 200~300床 400~5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1000床
用地指標 117 115 113 111 109
註:當規定的指標確實不能滿足需要時,可按不超過11m2//床指標增加用地面積,用於預防保健、單列項目用房的建設和醫院的發展用地。
第二十八條 承擔醫學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應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30m2,承擔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應按每位學生30m2,在床均用地面積指標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學設施的建設用地。
第二十九條 新建綜合醫院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的用地面積,應在床均用地面積指標以外,按當地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新建綜合醫院的綠地率不應低於35%;改建、擴建綜合醫院的綠地率不應低於30%。
第五章 建築標准
第三十一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貫徹安全、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原則,建築標准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合理確定。
第三十二條 綜合醫院宜以多層建築為主。
門急診樓、醫技樓、病房樓等主要建築的結構形式,應考慮使用的靈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病房樓不宜設置陽台。
綜合醫院的各類用房及配套設施,應保證建築結構的安全,應符合國家有關抗震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綜合醫院的建築裝修和環境設計,應有利於患者生理、心理健康,體現清新、典雅、樸素的行業特點。
綜合醫院建築的色彩設計和室內照明,應符合衛生學要求。
第三十四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符合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要求,尚應考慮服務對象的特殊性,設置無性別衛生間。
第三十五條 綜合醫院的建築物,應符合國家建築節能的相關標准。綜合醫院的門急診、病房、重診監護室、手術室、產房等部門的建築設計應當符合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基本原則。
第三十六條 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和實驗室等醫療業務用房的室內裝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室內頂棚應便於清掃、防積塵;照明宜採用吸頂燈具。
二、 內牆牆體不應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蝕、不耐碰撞、不易吊掛的材料;有推床(車)通過的門和牆面,應採取防碰撞措施。
三、 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樓地面應採用防滑材料鋪裝。
四、 所有衛生潔具、洗滌池,應採用耐腐蝕、難沾污、易清潔的建築配件。
五、 不應使用易產生粉塵、微粒、纖維性物質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配餐、消毒、廁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產生結露的房間,應採用牢固、耐用、難沾污、易清潔的材料裝修到頂;並應採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順利、樓地面排水通暢不出現滲漏。
第三十八條 綜合醫院的院區管網,應採用分區專線供應。主要建築物內,應設置管道井並按需要設置設備層。主要管道溝應便於維修和通風,應採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九條 綜合醫院的供電設施應安全可靠,保證不間斷供電,並宜設置自備電源。
綜合醫院應採用雙迴路供電。
院區內應採用分迴路供電方式。
第四十條 綜合醫院的建築耐火等級和消防設施的配置應遵守國家有關建築防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綜合醫院的手術室、產房、放射科、功能檢查科、檢驗科、有關實驗室等用房應設置空調和通風設施。
潔凈手術部空氣凈化設施應符合《醫院潔凈手術部建設標准》。
第四十二條 綜合醫院應配置與其建設規模和業務技術、行政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信息系統、通訊系統和安全技術防範系統。
第四十三條 綜合醫院應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標識系統。
第四十四條 綜合醫院應設置醫用氣體供應系統。
第四十五條 綜合醫院應建設污水、污物的處理設施,污水的排放和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存放與處置應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醫療設備
第四十六條 一般醫療設備的配置,應根據醫院的不同功能、專科特長和所承擔醫療保健工作任務,參照有關基本醫療裝備配置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應按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和衛生部《全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配置大型醫用設備必須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原則,充分兼顧技術的先進性、適宜性和可及性,實現區域衛生資源共享。
第七章 相關指標
第四十八條 綜合醫院的投資估算,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編制。在評估或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等設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價,可參照建設地區相同建築等級標准和結構形式住宅平均建安工程造價的2~3倍確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築物,其建安工程造價可按實際情況適當提高。
第四十九條 綜合醫院工作人員的編制按衛生部有關組織編制規定確定。
第五十條 綜合醫院的經濟評價,應按國家現行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