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時數最低計算單位為多少小時
⑴ 國家規定的加班時數是多少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⑵ excel函數、加班小時數計算公式
試試從中間開始取,在H6里輸入:
以0.1小時為單位四捨五入
=ROUND(24*MAX(TIME(MID(H5,7,2),MID(H5,10,2),)-TIME(17,30,)),1)
以0.5小時為單位,捨去小數
=int(48*MAX(TIME(MID(H5,7,2),MID(H5,10,2),)-TIME(17,30,)))/2
以1小時為單位(即捨去小數)
=int(24*MAX(TIME(MID(H5,7,2),MID(H5,10,2),)-TIME(17,30,)))
以1小時為單位(四捨五入)
=round(24*MAX(TIME(MID(H5,7,2),MID(H5,10,2),)-TIME(17,30,)),0)
注意把H6的格式設為數值
⑶ 【勞動法】【關於加班小時數的計算】
在這里已經有一個「1」的基數了,從勞動法對「天數」的立法計算體例來看,應該比較傾向於1小時。
⑷ 加班小時的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按照《新勞動法》的規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數由20.92天改為20.83天。這一調整改變了加班費計算基數,同時意味著勞動者加班費會得到小幅增加,以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2000元為例,根據調整後的計算基數,以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2000元為例,則加班費基數為月工資的70%即1400元,除以20.83後,再乘以300%即法定節假日「三倍工資」,約為201.6元。
⑸ 如何計算加班時間
公司規定正常下班後半小時內不算加班時間,也就是說5點下班的話,5點30才開始計算加班,有一個小時算一個小時。這樣的演算法合理嗎?如果不合理,違反的哪條,否則沒說服力!!
⑹ 加班最小計算單位 尾數如何計算
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即月薪÷(21.75×8小時)*加班小時×1.5周末加班: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即月薪÷21.75*加班天數×2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月薪÷21.75*加班天數×3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