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多少時間算曠工
A. 勞動法遲到多久算曠工
公司有權對內部管理作出詳細規定。勞動法對曠工是沒有強制性規定的,但是公司在作出這項規章制度時,應該先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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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B. 遲到30分鍾按勞動法能算曠工嗎
樓主,首先我要說的沒有規矩就不成方圓,一個國家如果沒有法紀法規哪能安定繁榮?同樣,一個企業如果沒有規章制度那麼這個企業肯定無法生存。企業只要在沒有違背法律的前提下制定一些合理的條約來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國家是容許與維護的,而且《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也有說到::「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那麼怎樣做到這些規章制度不會觸犯法律呢?《合同法》中也有規定: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同時企業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至於一些具體的獎懲措施我個人認為要公平公正且理性,這樣才能服眾,正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員工獎賞大致分為口頭鼓勵、書面嘉獎、頒發獎金、崗位升職等,懲罰呢可分口頭警告,口頭警告+罰金,書面警告、書面警告+罰金,解僱等;
關於遲到早退的問題,我認為這個性質非常嚴重,可以當作擅離職守處理而且不處理不行,不過人無完人是人就難免犯錯,我個人認為第一次犯錯違紀不應給予經濟處罰只是作出口頭警告即可,只有對那些警告不改者才需處罰且不罰不行;
我在廣東時一些較為正規的企業都有對這方面有正規且詳細的文字條例來進行約束,下面我說說我以前在東莞一家比較大規模的公司對這種現象的處理方法:
對一個月內上班遲到一次且遲到時間沒有超過10分鍾者可給予口頭警告;第二次可給予書面警告,第三次就嚴重了可書面警告+罰金;
對一個月內上班遲到一次且遲到時間達30分鍾或以上的員工可作曠工一天處理即扣一個的正常工作日的工資,連續曠工達三天的可予以開除處理;至於早退的性質比遲到更加嚴重,倘若說遲到是客觀因素而情有可原,那麼早退則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屬於擅離職守應加重處罰壓力度,
另外績效資金獎嘛,我個人認為可以以評級的方式來進行獎勵分配,有過嚴重違紀行為(書面警告處理過)的員工可以扣除部分獎金。
不知樓主認為如何?
C. 遲到多久算曠工
遲到一天算曠工。曠工是指勞動者未請假或者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如果勞動者一天沒有到崗工作即視為曠工。曠工當天,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除了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外,不得額外扣工資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D. 一般遲到多久才算曠工呢
根據公司的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
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E. 員工早退遲到多長時間算曠工
員工早退遲到多長時間算是曠工,其實這個沒有一個准確的規章制度,一般來說每個公司每個工廠裡面都有各自的規章制度,所以說很多工廠或者是公司裡面,一般來說遲到半個小時可以說就算是曠工了,當然每個地方都是不一樣的。
F. 勞動法遲到多久算曠工
首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定義遲到、早退,只有明確病假,事假等假期的工資計算方法。
所以要到相關部門制定出一整套關於遲到早退的工資處理計算方法。但是一定要記住,站在單位角度上來說,遲到早退扣除的工資不能用「罰款」來解釋。
如果一定要說按照法律法規來計算的話,首先一個人的工資如果是2000元,這個月的正常出勤工作天數如果是21天,每天工作暫且按八小時算,那麼就是168個小時,那麼每個小時約等於11.9元。
遲到1小時那麼就在這個月工資裡面少發11.9元。不過這個比較煩,你還要算,所以如果你公司員工平均工資在2000以上的,那麼就定一個規定,遲到一小時,少發10元工資,這個在合法范圍內。
員工上下班遲早早退,除非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否則用人單位不得進行罰款的,但可以給予警告之類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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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