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價格低於多少折扣違法
1. 為什麼一些書店不按定價賣書,打六折甚至五折
圖書行業按折扣形式經營是他們的行業特性,圖書印刷的價格只是建議零售價(絕大多數情況下零售價不會超過書後面印刷的價格),書店在進貨和發貨時一般都按折扣來計算。如:書店按50%的折扣從出版社購進某書,再按70%折扣進行零售,他們中間賺取20%的折扣。(不過現在零售書店賺取的折扣差額不會這么多,絕大多數在10%左右)
不同出版社、不同類別的圖書等進貨折扣都是不一樣的,如:人民郵電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這樣的大型正規出版社的圖書進貨折扣比較高,一般都在60-70%左右,而一些規模較小的出版社的圖書折扣可能會低至15-30%。
2. 一本書定價5元我從網上10元買回來,然後又15元賣出違法嗎
不違法,因為你不是批發商。5元定價並不是你自己定的價,那是出版社定的價。你賣多少錢,只要消費者願意出這個價購買就算是公平交易,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3. 關於圖書發行浮動折扣的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落實中共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關於當前圖書發行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88]新出辦字第422號)中關於圖書發行浮動折扣的要求,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圖書包括:書籍、畫冊、掛歷、年歷、年畫和台歷等。第三條國家規定的包銷類以外的圖書,出版社、發貨店可以在規定的幅度內實行浮動折扣(或批量折扣,下同)。包銷類圖書不實行浮動折扣。第四條實行浮動折扣的圖書,批發對象限於新華書店、外文書店和古舊書店的銷貨店。對其他發行單位不實行。第五條實行浮動折扣,出版社或發貨店對銷貨店的批發折扣不得高於七五折和低於七二折。第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批發折扣可按照第五條規定的幅度再向下浮,但不得低於七零折:
(一)出版社與發貨店雙方協商一致。
(二)經新聞出版署批准舉辦的全國性的圖書展銷會、訂貨會、書市。第七條實行浮動折扣的圖書,經出版社、發貨店雙方協商一致,發貨店向出版社的進貨折扣也可適當浮動。第八條為了擴大自然科學、工程技術類圖書(不含生活類圖書)的發行和擴大印數少、讀者面窄的學術著作的發行,經出版社、發貨店協商一致或當地省級以上(含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同意,其批發折扣和批發對象可不受限制。第九條出版社、發貨店和新華書店銷貨店批給供銷社的圖書的批發折扣、少數民族文字圖書的批發折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第十條實行浮動折扣的圖書購銷活動,有關出版社、發貨店應簽訂書面的圖書購銷合同。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四、五、六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含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者,由新聞出版署撤銷其圖書總發行登記。第十二條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4. 賣東西低於市場價犯法嗎
法律分析:違法,首先,不正當低價銷售是一種破壞競爭的違法行為。其客觀上表現為: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拋售商品,排擠競爭對手,使其利益嚴重受損或被迫退出市場,從而在一定市場范圍內減少或消除競爭,以達獲取非法高額利潤之目的。這是一種赤裸裸的掠奪行為,會給同類競爭者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危險,阻礙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影響競爭對手的建立、生存和發展,在一定條件下使市場結構趨於不合理,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5. 網店出售的義務教育課本賣價高於定價合理合法嗎
不合理也不合法。書商的進貨價一般都在定價的70%左右,按照定價出售已經可以獲取合理合法的利潤了,所以,高於定價出售義務教育課本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所謂消費者,是指以個人消費和使用為目的,購買各種產品和服務的最終產品的個人或個體用戶。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將「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界定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
根據這一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主體地位得到國家專門法律確認,消費權益受到保護的個人。 這一定義既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的立法原則,也符合作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性質(部分單位購買用於從業人員生活消費的商品最終被社會個體成員使用)。同時也符合相關國際組織和國家的方法。
拓展資料:
一、國際標准化組織(ISO)認為,消費者是為了個人消費而購買和使用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個體成員。 拓展資料: 與生產者和銷售者不同,消費者必須是產品和服務的最終用戶,而不是生產者和經營者。換句話說,他或她購買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個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商業或銷售,這是消費者最本質的特徵。
二、作為消費者,其消費活動的內容不僅包括為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購買和使用產品,還包括接受他人為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提供的服務。但是,無論是購買和使用商品還是接受服務,其目的都只是為了滿足個人和家庭的需要,而不是生產經營的需要。
三、從生物學上講,消費者本質上也是一個生物群落。異養生物,包括食草動物和食肉動物,被稱為消費者。顧名思義,這些消費者不能直接利用太陽能生產食物,而只能直接或間接以綠色植物為食來獲取能量。
6. 公共圖書館采購正版圖書折扣不低於多少
一般來說是0.75-0.85之間的折扣,因為采購的大多是新書或暢銷書,所以折扣不能太低。
7. 低於成本價銷售違法嗎
如是是屬於以下行為,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也不算違法(一)銷售鮮活商品;(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三)季節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如果不是以上原因,你長期用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肯定不正常,要麼是不正當競爭行為,要麼就是為了洗黑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