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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房屋拆遷房子多少錢一平

發布時間: 2022-12-16 04:13:26

Ⅰ 房屋徵收補償標準是什麼

1、房屋補償標准: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准: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牆每延長米補償190元。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地補償》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Ⅱ 濰坊2022征地補償新標准房屋的依據是什麼

一類區片區片范圍:南外環路以北,水庫路以東,濰九路以北,西外環路以東,膠濟鐵路以北,彩虹路以東,青銀高速以南,開元街道、南張氏村以東,323省道,東外環路以西,健康東街以北,高新二路以西,膠濟鐵路以北,濰安路以西。 主城區南麵坊子區核心范圍,東至鳳山路、南至七馬路、西至濰洲路、北至膠濟鐵路(以及延長線)范圍內的土地。 補償標准:區片價:96000元/畝;基本農田:115200元/畝;建設用地:96000元/畝;未利用地:76800元/畝。 二類區片區片范圍:八馬路以北,白浪河水庫及其支流以東,南外環路支路以東, 西安 村村界以北,圩河以東,王固庄、前呂家村、後呂家村、碑子村、雙楊店村、扈家村、洪福寺村、前溝村、後溝村、西葦園村、高里三村以東,高里二村、一空橋村、戈翟村、楊家營子村、安固四村、西常疃村、大常疃村、東南牟村、邢家常疃村、固堤三村、固堤鎮街道、賀家村、鄭仲村、大 張家 埠村、北王家埠村以南,濰坊市與昌邑縣行政分界線以西,揚瓦路以西,奎文區與坊子區區界以西,濰萊高速以西,膠濟鐵路支線以北區域除一類區片以外土地。 濱海開發區主城區大家窪鎮駐地北至工業路,南至海港街,東至大九路,西至224省道、海源路、太平路。 濱海開發區主城區央子鎮駐地北至央子街道鎮區北鹽田、大萊龍鐵路,南至渤海大街、鹽田,東至海港路以東120米,西至海港支路、鹽田范圍內的土地。 補償標准:區片價:75000元/畝;基本農田:90000元/畝;建設用地:75000元/畝;未利用地:60000元/畝。 三類區片區片范圍:濰坊市駐地轄區內央子街道以南、濰河以西區域除一類、二類區片以外土地。 補償標准:區片價:66000元/畝;基本農田:79200元/畝;建設用地:66000元/畝;未利用地:52800元/畝。 四類區片區片范圍:除二類、三類區片以外的濱海經濟開發區其它區域和黃旗堡街道範圍內土地。 補償標准:區片價:55000元/畝;基本農田:66000元/畝;建設用地:55000元/畝;未利用地:44000元/畝。 五類區片區片范圍:_山街道、太保庄街道、王家莊街道、鄭公街道。 補償標准:區片價:50000元/畝;基本農田:60000元/畝;建設用地:50000元/畝;未利用地:40000元/畝。 實際也不僅是在山東濰坊,征地補償新標准 房屋拆遷補償 的標准根本就沒辦法三言兩語說得清楚的,我們就來看看濰坊市區,就光是在濰坊市房屋拆遷產生的補償標准從9萬多到5萬差別這么大,簡而言之,就是越靠近市中心的地方房屋拆遷產生的補償費就高,地上面的其他附著物的補償也是一言難盡的,只能到時候聽工作人員告訴的補償方案。

Ⅲ 山東濰坊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山東濰坊 農村拆遷補償 標準是什麼?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 拆遷 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 房屋所有權 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遷補償 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 宅基地 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 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二、具體計算方式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 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 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 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備註: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1)被 征地 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 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 土地使用權 基價 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 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根據《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 徵收房屋 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 房屋徵收 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 商品房 的價格,以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國家在徵用公民的土地時,也會按照國家的相關 法規 支付給被徵用方一定的 賠償金 ,那麼賠償金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以及法規來確定的,如果雙方因為 土地賠償 金額產生分歧時,建議先通過協商來解決,如果協商無法統一意見,可以通過 訴訟 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Ⅳ 拆遷房屋補償的問題

拆遷補償標准一般按照不低於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值給予補償。
如果給你們的補償金不夠你們重新買同等面積的房子的話你可以拒絕拆遷協議上簽字,或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Ⅳ 濰坊市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濰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濰政發〔2013〕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各重點企業,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團體:
《濰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已經2013年2月1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濰坊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5日
濰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公平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和統一組織,協助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為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屋徵收部門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研究制定全市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有關政策;
(二)檢查指導全市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三)對各區年度徵收計劃、徵收項目補償方案、資金監管、徵收決定、補償決定、信息公開情況和房屋拆除方案等進行備案審查;
(四)組織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對被徵收房屋的評估結果進行鑒定;
(五)對市重點建設項目房屋徵收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
(六)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實施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七條發改、財政、規劃、國土、市政、審計、監察、物價、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八條建立房屋徵收部門聯席會議機制,研究擬訂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推動房屋徵收項目啟動、房屋徵收條件審核和徵收補償方案審定以及開展房屋徵收的統籌協調等工作。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改部門負責會同房屋徵收部門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二)國土部門負責對擬徵收范圍內的土地面積、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摸底;
(三)規劃部門負責會同房屋徵收、市政、國土等部門,共同對擬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依法進行認定;
(四)財政部門負責徵收補償費用的籌集,確保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五)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對擬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租賃等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擬徵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預評估,落實房屋產權調換房源,做好房屋徵收補償費用預算,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內容包括:
(一)房屋徵收范圍、被徵收人、評估期限、簽約期限;
(二)被徵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三)補償方式、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標准和評估辦法;
(四)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築面積、戶型、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選購方法;
(五)臨時過渡方式、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
(六)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是否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擬被徵收人提交意見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在徵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送達房屋徵收部門。
第十三條房屋徵收部門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進行匯總,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後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超過50%的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修改後的補償方案得到80%以上的被徵收人同意後,方可發布徵收決定。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評估工作可委託房屋徵收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或委託維穩綜治部門及其他機構組織,並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300戶以上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房屋徵收部門書面確認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審查意見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徵收補償方案;
(二)發改部門書面確認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審查意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審查意見;
(三)國土部門書面確認的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意見;
(四)規劃部門書面確認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審查意見;
(五)房屋徵收部門書面確認的房屋徵收補償專項資金足額到位的證明;
(六)認定房屋徵收的風險等級較低或消除不穩定因素的措施可行有效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在房屋徵收范圍內發布房屋徵收公告。
房屋徵收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收依據、徵收目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建設項目名稱、房屋徵收范圍、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二)徵收補償方案;
(三)被徵收人不服房屋徵收決定的,可以行使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擬徵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二十一條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產、租賃;
(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因婚姻、出生、回國、大中專生畢業、軍人退伍轉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遷入的除外);
(五)以被徵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有關部門和機構受理前款所列事項時,應當要求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的書面承諾。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並書面通知規劃、國土、公安、工商等部門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二十二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對被徵收房屋補償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信用情況,並適時更新。
第二十五條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徵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徵收評估信息;
(二)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徵收部門;
(三)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採用投票方式時,超過50%的被徵收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按多數人意見決定;不足50%的,採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選定;
(四)房屋徵收部門公布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或者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二十六條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由公證機構依法公證,並可邀請被徵收人代表、被徵收房屋所在地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代表到場。
第二十七條承擔房屋徵收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採取迎合徵收當事人的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壓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第二十八條同一徵收項目的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第三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徵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徵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復核結果報告。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復核結果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經鑒定維持復核結果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承擔;經鑒定需要重新評估的,重新評估的費用和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三十二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十三條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值由受委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成新、建築面積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
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每年公布不同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均價,作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被徵收房屋補償價格的參照。
第三十四條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五條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築設計技術規范和標准;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安全標准;
(三)產權清晰。
產權調換房屋應當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應當徵得被徵收人同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委託建設單位建設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明確建設地點、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平面設計圖、建設標准、價格、交房時間、質量和性能要求等事項,並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六條被徵收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為准;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准。
第三十七條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規劃部門發出房屋認定征詢函,由規劃部門會同房屋徵收、市政、國土等部門,對擬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房屋依法進行認定。規劃部門應在收到15日內組織對未登記建築物的合法性進行調查認定並出具書面認定報告。
房屋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建造成本結合批准期限內的剩餘年限給予補償。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1次搬遷費;被徵收人從周轉房遷往產權調換房屋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再支付1次搬遷費。
徵收非住宅用房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合理開支支付搬遷費。具體由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九條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條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被徵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過渡期限是指從被徵收房屋騰空交付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推後3個月止的期間。
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6層及以下房屋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7層及以上房屋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
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致使產權調換房屋不能按期交付,被徵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交付的,臨時安置費增加50%;超過6個月仍不能交付的,臨時安置費增加1倍。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付給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一條被徵收人自費安裝的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頻、空調、太陽能等,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移動安裝費用或者市場價格給予補償;被徵收人自費開戶的管道燃氣、暖氣,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開戶費用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被徵收房屋已經裝飾裝修的,補償價值由承擔被徵收房屋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結合成新評估確定,並出具單項裝飾裝修評估報告。
第四十三條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房屋徵收部門可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適當補償。具體數額由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四條被徵收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築面積低於國家強制標准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標准,可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住房困難申請並出示相關證明,房屋徵收部門應在新聞媒體或徵收現場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公示無異議的,在徵收政策上給予適當照顧: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按照被徵收房屋最低套型面積確定市場評估價值;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金額依據被徵收房屋最低套型面積確定的市場評估價值,按照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金額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進行差價結算;
(三)被徵收人既符合申請保障性住房條件,又符合最低套型面積補償條件的,應由被徵收人選擇最低套型面積補償或者住房保障方式,但不得重復享受;
(四)被徵收人已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按被徵收房屋的證載面積進行補償。
第四十五條未經主管部門批准,自行將住宅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註明的營業地點、時間一致,並在房屋徵收公告發布前連續合法經營,有正常納稅記錄2年以上的,結合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適當提高補償標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過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的20%。
第四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在規定的徵收補償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給予獎勵和補助:獎勵的總額最高為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補助數額可結合項目實際在補償方案中明確。
未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的,不享受獎勵。
第四十八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九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五十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五十一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十二條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完成後的房屋拆除市場管理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拆除房屋,並將有關資料報送房屋徵收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被徵收房屋拆除後30日內,持房屋徵收決定、補償協議、房屋所有權證書等相關材料辦理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條被徵收人因房屋徵收重新購置住房的,稅務部門按規定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徵收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成交價格超過徵收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徵收契稅。
第五十五條被徵收人在房屋拆除後,需要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燃氣、低保、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的,可以憑補償協議到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或者單位辦理,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辦理。
第五十六條徵收房屋涉及到被徵收人子女入學、入托的,被徵收人子女可以在現居住地學校或幼兒園就讀,也可以在回遷居住地學校或幼兒園就讀;選擇臨時居住地學校或幼兒園,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就近安排。被徵收人憑戶口本和補償協議到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就讀學校或幼兒園不得收取擇校費或者以非本學區學生為由拒絕學生入學、入托和收取其他費用。
第五十七條徵收房屋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徵收房屋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其它花木、綠地,由園林、林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辦理。
第五十八條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需要遷移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的,電信、電力、廣播電視、國防光纜、供水、燃氣、熱力、消防等產權單位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遷移。
第五十九條被徵收房屋拆除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六十條市區內被徵收房屋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的補償標准由市物價部門制定。市物價部門應當會同市房屋徵收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對市區的補償標准每兩年調整1次,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各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具體補償標准。
第四章罰則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採用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涉及到國有土地上非公共利益項目拆遷,可通過協商購買的方式解決,當事人達成協議後,按有關規定,到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2003年11月3日濰坊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濰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濰政發〔2003〕81號)同時廢止。

Ⅵ 山東省濰坊市征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山東省濰坊市 征地補償標准 1、徵收土地補償標准 (一)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標准: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2012〕288號文件公布的 征地 綜合區片地價標准執行。 農用地位於第Ⅱ-1級區片,補償標准為97.5萬元/公頃; 按照上述標准,依據《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確定的現狀地類,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總額為292.5萬元。 (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按照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濰政辦發[2015]1號文件公布的標准執行。本次徵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種類和數量,依據經有各方簽字確認的《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為准。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總額為511.97萬元。 2、安置方式 按照《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與被征地村委會協商,對擬徵收土地涉及的農業人口採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貨幣安置: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撥付到前杭埠村委會賬戶後,由村民代表大會研究分配方案。 (二) 社保 安置:山東濰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本次徵收土地按照1.5萬元/畝標准,對本村村民一次性支付社會保障補貼67.5萬元,由區財政局將上述補貼資金於徵收土地報批前一次性劃入本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由區勞動人事局、前杭埠村委會按有關政策規定製定社會保障方案並公示,辦理村民入保事宜。 (三)經山東濰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由區勞動人事局、國土資源分局、前杭埠村與有關單位共同協調,安排一定數量適合條件的本村村民到相關企業就業。 二、 征地補償 的程序是什麼 1、頒發 拆遷 許可證 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表明取得了房屋拆遷的資格,是實施房屋拆遷的前提和基礎。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稱為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遷人。 (1)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單位和個人(有例外)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的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2)審批和核發拆遷許可證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 (3)拆遷許可證的續期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過審查符合條件的,可延長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期限,最大延長期限為半年。延期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進行延期公告。 2、發布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3、 拆遷補償 協商 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入拆遷補償協商階段。分為兩種情況: (1)一種情況是,通過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等事項,經過平等、自願、合法的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另一種情況是,經過平等、自願、合法的協商未達成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 4、進行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拆遷人、被拆遷人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5、拆遷實施階段 分以下幾種情況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時,雙方可按協議的約定自動履行各自的義務,拆遷人將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將房屋內的物品搬走,將房屋騰空。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後,有一方不履行協議時,對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要求對方按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同時,一方可申請法院先予執行。 (3)因不能達成 拆遷補償協議 ,一方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了裁決申請,作出裁決後,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認可裁決的內容,那麼,可按裁決的規定內容自動履行相關的義務。 (4)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後,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一方或雙方不服,可在60日內向拆遷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後,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一方可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想要進行征地首先要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後這能證明了房屋拆遷的資格,其次就是如果單位或者是個人需要拆遷的房屋必須是國家規定的批準的文件和拆遷計劃方可進行拆遷。而房屋想要申請拆遷最好是要在房屋坐在地底的縣或者是市提出拆遷申請,之後等待回復即可。

Ⅶ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多少錢一平

各地的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而且評估標准根據當地的情況而定。一般評估房子磚混結構的房子基價在1元至525元每平方,框架結構的房子基價在1元至750元每平方,簡易彩鋼瓦房基價在1元至225元每平方,另外加上房屋裝潢評估的價格和房屋附著物價格綜合而成。

Ⅷ 舊房拆除費用多少錢一平

舊房子裝修設計,肯定會涉及到拆除的費用,大多數業主並不清楚拆除時需要的費用是多少。那麼,舊房拆除費用多少錢一平呢?這也是不少的業主想要了解的問題。在此,愛空間裝修官網就簡單的陳述下大概的拆除費用,希望能夠對廣大業主有所幫助,讓大家可以輕松將舊房翻新改造好。
老房子的拆遷成本一般在50-80元/平方米左右,即100平方米的拆遷成本約為5000元-8000元不等。一些公司不收取拆除費用,或收取相對較低的費用。此外,樓梯間房屋的拆除成本一般較高。畢竟,建築渣的運輸非常麻煩。
由此可見,舊房拆除費用也是高低不等的,大家根據自己的需求合理選擇就好。

Ⅸ 請問濰坊舊村改造補償標準是多少

現在拆遷舊城改造把城區分為A類區B類區.說不定你跟你的臨村正好你個化為A一個化為B了.比如說城區南環路以南為B類南環路以北就是A類區.所以補償標准就不一樣了.
補償標準是那裡出台的你看下這個文件你就知道了.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濰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件編號:濰政發〔2003〕81號

發布時間:2007-11-14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經二ΟΟ三年十一月二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對《濰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濰政發〔2001〕4號)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濰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予以印發,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ΟΟ三年十一月三日

濰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濰坊市人民政府 二ΟΟ三年十一月三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佔用被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規劃、土地、房管、公安、物價、文物、工商、市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拆遷申請書;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儲備的應提交經批準的《土地收購儲備方案》);

(六)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接受委託拆遷的單位必須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委託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 拆遷人用於補償安置被拆遷人的資金必須足額到位,並存入指定的銀行帳戶,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實並監督使用。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改建、擴建;

(二)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分列房屋租賃戶名等,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執行的除外;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實施拆遷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過渡期限、搬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拆遷人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後30日內到當地城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辦理房產登記時,應當提交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拆遷貨幣補償證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拆遷公告發布後新建、改建、擴建的附屬物及裝修等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二十五條 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二十六條 實行統一拆遷的區片中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單元立體切塊提供安置房屋。由拆遷人組織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的被拆遷人公開搖號,公證機關現場公證,然後按照順序號依次選房;超出公告期限搬遷者排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序號後面,再按照先搬遷先排號的順序編排回遷序號,依次選房。

對確有困難的烈屬、殘疾人、孤寡老人,在樓層的安置上給予指定首層照顧。照顧戶的名單由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公安派出所等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同意後張榜公布。

第二十七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應當按照營業用房給予補償: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營業」或者「生產」等字樣;

(二)持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並有納稅記錄;

(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註明的營業、生產的地點、時間相一致。

第二十八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一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產權人下落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二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七條 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補助費以及其他補助補償標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三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辦理。從事房屋拆遷評估的人員必須熟悉拆遷法規並具有相應的拆遷評估技能。

第三十九條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協商確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選擇評估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抽簽前3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條 評估機構對拆遷房屋的評估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程序進行。市場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因素,包括政府公布的區位價格和房屋重置價格、調節系數,所拆遷房屋的位置、用途、房屋建築結構形式、建築面積、樓層、層高、朝向、新舊程度、裝飾裝修等因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評估。

第四十一條 房屋拆遷評估的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國家、省對估價時點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應當與評估機構就委託的拆遷評估事項簽訂房屋拆遷委託評估合同。

第四十三條 評估機構實施評估前,應將現場勘測的時間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現場勘測時,拆遷當事人應當到場,並在評估勘測表上簽字。

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者拒絕評估,影響拆遷正常進行的,評估機構可以依據房屋的權屬資料、房屋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進行評估,評估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證據保全。

第四十四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評估,向委託人出具評估報告(包括分戶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的依據、評估方法等必須向拆遷當事人公布。

第四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評估機構提出復核的書面申請,評估機構應當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復估結論。

第四十六條 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復估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3%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3%誤差范圍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專家庫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採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託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採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託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應當結合周邊環境的變化情況,每2年公布各區位價格和重置價格,每年公布調節系數。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八條 未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一條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拒絕、阻礙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5日濰坊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濰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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