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價格欺詐可以索賠多少
1. 價格欺詐賠償標準是多少
價格欺詐的賠償標準是三倍,不夠500的要補足500。價格欺詐行為:(一)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二)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選行交易的;(四)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五)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六)其他價格欺詐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 價格欺詐賠償標准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根據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1 、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 、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 、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7、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8、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