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方案價格多少
A. 水土保持方案收費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是水土保持工作進行的前提與保障,是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水土保持監理、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工程驗收以及監督檢查的重要參考資料依據。
水土保持方案收費依據總體上與建設項目直接相關。如果生產建設單位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話可以自行編制,那就沒有額外的收費了。如果生產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能力,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收費依據各個第三方機構有不同的依據。
水土保持方案收費標準是由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在2005年6月17日印發的《關於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咨詢服務費用計列的指導意見》(保監〔2005〕22號)中有所說明的。但在2014年3月4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印發《水利部水土保持司關於廢止<關於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咨詢服務費用計列的指導意見>的函》(水保監督函〔2014〕2號),廢止了保監〔2005〕22號文。因此水土保持方案收費標准目前沒有國家標准,均由第三方機構自行報價。
B. 水土保持方案收費
水土保持方案收費如下:
1、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中的水庫淹沒區,不在水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內;
2、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佔用地面積一次性計征,具體收費標准按照第1款執行;
3、開采礦產資源的,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開采(礦石)量(採掘、采剝總量)計征:
(1)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探)地面積按年徵收,每口油、氣生產井佔地面積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為1.2元;
2、其它礦產資源按照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批復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在服務年限內,自開始生產之年起按照批準的年度開采(礦石)量(采、采剝總量)計征;或者按照公布的年度開采(礦石)量(采、采剝總量)計征。
法律依據:《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五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前款所稱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
(一)取土、挖砂、採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燒制磚、瓦、瓷、石灰;
(三)排放廢棄土、石、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