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范圍多少合適
① 仲裁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什麼適用范圍都有哪些
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則:
(一)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仲裁製度中的基本原則,它是仲裁製度賴以存在與發展的基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環節:
1、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出於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意願。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來源於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授權,仲裁機構不能受理沒有書面仲裁協議(含仲裁條款)的仲裁申請。
2、向哪個仲裁機構提請仲裁,由當事人雙方協商選定。當事人在選擇、約定仲裁機構時,不因當事人所在地、糾紛發生地所在何處而受到地域管轄的限制;也不因爭議標的額的大小、案件的復雜程度如何而受到級別管轄的制約。
3、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由當事人在仲裁員名冊中自主選定,也可以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4、當事人可以約定交由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即當事人將哪些糾紛交付仲裁,可以由當事人自主協商確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把因履行合同所產生的所有爭議均交由仲裁解決,也可以約定將某項或某幾項爭議交付仲裁。對於仲裁機構來說,也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對當事人在協議中沒有交由自己處理的爭議,則不能主動審理和裁決。
5、在開庭和裁決的程序中,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有關的程序事項。自願原則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諸項權利的集中體現,是仲裁活動的前提和基礎。
(二)仲裁獨立的原則
仲裁的獨立,指的是從仲裁機構的設置到仲裁糾紛的整個過程,都具有依法的獨立性。
仲裁法確立的仲裁獨立的原則,是我國仲裁製度發展完善的一個里程碑。仲裁獨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仲裁與行政機構脫鉤。即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這有利於我國的仲裁真正做到具有公正性、權威性。
2、仲裁組織體系中的仲裁協會、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三者之間相對獨立。即作為社會團體的中國仲裁協會,屬於仲裁委員會的自律性組織。仲裁委員會是按地域分別設立的,相互之間無高低之分,無上下級之分,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相互獨立。同時仲裁庭對案件獨立審理和裁決,仲裁委員會不能幹預。法院對仲裁裁決雖然有著必要的監督,但並不意味著仲裁附屬於法院。正如仲裁法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的原則
此項原則是公正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根本保障,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所應當依據的基本准則。
1、根據事實,就是在仲裁審理過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清與糾紛有關的事實情況,包括糾紛的發生原因、發展過程、現實狀況以及爭議各方的爭執所在。
2、符合法律規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應當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確認當事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確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以及賠償數額的大小。
3、公平合理,就是仲裁庭在仲裁糾紛時應當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員在審理糾紛時應當處於公正地位,公平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同時公平合理還意味著,在仲裁中所適用的法律對有關爭議的處理未作明確規定時,可以參照採用在經濟貿易活動中被人們普遍接受的作法,即經濟貿易慣例或者行業慣例來判別責任。這樣做既體現了與訴訟相區別,也是仲裁的基本精神所在。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1.適用:平等主體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不適用《仲裁法》: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3.不能提請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拓展資料
所謂仲裁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和調整仲裁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仲裁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仲裁法,僅指仲裁法典,如我國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廣義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還包括其他制度中的相關法律規范,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有關國際公約中關於仲裁的規定。
主要是解決各類糾紛問題,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國際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圍主要是合同糾紛,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經濟糾紛。
② 仲裁的范圍
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必須是仲裁協議確定的事項,仲裁機構也只能就仲裁協議范圍內的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如果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而仲裁機構仍予受理並作出裁決,或者雖然當事人確定了申請仲裁的范圍,但仲裁機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超出了當事人的請求范圍,則此仲裁裁決也應予撤銷我國《仲裁法》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事項違反了此條規定,並且當事人依據此仲裁協議將本不能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那麼,仲裁機構以此為基礎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員組成,還是由1名仲裁員組成,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只有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時,才由仲裁委員會依照職權指定當仲裁庭的組成違反了仲裁法的規定,則由該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仲裁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如果仲裁機構沒有按照仲裁程序規則所規定的期限將全部文件或材料送達雙方當事人。
③ 如何確定仲裁裁決的適用范圍
仲裁的適用范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適用仲裁的前提是雙方都願意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適用仲裁。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④ 勞動仲裁受理范圍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的范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的范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⑤ 我國仲裁法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法律分析:仲裁的適用范圍,指的是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可以解決哪些糾紛,不能解決那些糾紛,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爭議的可仲裁性」。《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質,參照了國際上的通行作法,並針對仲裁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如下原則規定的:一、發生糾紛的雙方應當是屬於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二、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三、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國際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圍主要是合同糾紛,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經濟糾紛。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同時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⑥ 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范圍
法律分析:凡是當事人有處分權的民事、經濟爭議,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以將該爭議提交仲裁。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糾紛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⑦ 仲裁范圍及仲裁的條件
法律分析:(一)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
根據仲裁法第2條、第3條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根據仲裁法第77條的規定,以下爭議不適用仲裁法:一是勞動爭議;二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二)申請仲裁的條件 仲裁法第2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符合下列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⑧ 仲裁法適用於什麼范圍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
2、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
3、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4、要注意的是「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