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實物出資數額要多少才合適
㈠ 合夥人出資比例及分配
一、正面回答
普通合夥人出資比例,是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的,大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出資的多少,另外,處理有出資義務以外,合夥人還具有信義義務、遵守協議義務以及其他的一些義務,也是要遵守的。
二、分析詳情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合夥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夥人。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三、合夥人出資的形式包括哪些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㈡ 合夥企業的出資額要求
法律分析: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根據合夥企業法相關規定:
1.私營合夥企業:對注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2.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3.有書面合夥協議4.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5.有合夥企業的名稱6.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7.合夥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㈢ 兩人合夥做生意我只出錢不出力,分成我拿2成,我應該出資佔百分之多少比較合適
這要看你做的是什麼生意,你的出力是指什麼呢?是你負責管理,還是你有自己的客戶群,營銷渠道?
這么說吧,這相當於股份公司成立時的技術入股。所佔比例不宜過高。
我假設一下,如果說對方有錢,沒時間管理,那麼就相當於,他聘請了一個職業經理來替他管理生意。如果是這樣,我建議你要求合理的薪金不高於10個百分點的分紅。這對於你來說應該是合理的。當然也要看你現在的環境,和你們的 生意的大小。如果生意不是很大,這樣就可以了,如果生意比較大,你的百分點不宜超過5個。這里我說的你是你只付出時間的合作方式。
如果說對方有錢,沒時間,沒經驗,沒技術,沒客戶,沒營銷渠道。而你有這些條件,你們就是合作意義上的合夥關系,這相當於,你們共同投資,你以無形財產入股。合作應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風險共擔。這種情況,你的分紅不宜超過20個百分點。你不要覺得委屈,畢竟做生意,出資方承擔絕對的財務風險。
我的建議是你應當要求薪金一定的利潤分成的合作方式。
㈣ 有限合夥企業出資額和要求
法律分析:有限合夥人要按合夥協議的約定出資,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沒有出資額度的具體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㈤ 普通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合法嗎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繳付期限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好產權手續。所以,普通合夥人出資比例法律沒有明確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七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㈥ 有限合夥企業注冊資金多少為宜
法律分析:咨詢服務類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投資管理咨詢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貿易類(商貿,物貿,經貿)最低注冊資本零售30萬元;貿易類(商貿,物貿,經貿)最低注冊資本批零50萬元;工貿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必須是加工生產型);企業發展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必須跨5個行業);科技投資管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00萬元;投資管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000萬元;投資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0萬元(必須5個股東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