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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級別多少合適

發布時間: 2022-08-11 10:33:15

❶ 行政訴訟如何確定級別管轄

法律分析:從級別管轄來看,一般對於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向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而對於其他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則可以向基層法院起訴,如果是經過復議的案件,則根據作出原行為的機關來確定級別管轄。從地域管轄來看,一般應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對於經過復議的案件,則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同樣可以管轄,如果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則原告所在地及被告所在地同樣具有管轄權動產案件,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❷ 行政訴訟管轄之級別管轄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級人民法院負責海關處理的案件、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❸ 關於行政訴訟的問題

(一)行政訴訟管轄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1.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特別是便於作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訴訟。
2.有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3.有利於保障行政訴訟的公正、准確。
4.有利於人民法院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擔。
(二)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行政訴訟法》第13條至第16條對級別管轄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第14條對此作了具體規定:
(1)確認發明專利案件和海關處理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這里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根據《若干解釋》第8條的規定,有下列幾種情形:①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②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中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❹ 行政訴訟中一個案件要如何分級進行管轄

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確定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國務院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❺ 行政訴訟管轄級別

法律分析: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❻ 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

法律分析: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❼ 行政訴訟級別管轄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包括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轄,最重要、最復雜的是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除了法律特別規定應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外,其餘所有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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