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一個月多少天合適
⑴ 現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時間是多少天
一、國家規定的產假時間是多少天
1、國家規定的產假天數如下: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女職工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女職工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女職工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公司不給女職工發產假工資怎麼辦
1、找公司協商:勞動者及時向公司了解相關情況,與公司就產假期間的工資進行協商;
2、尋求調解:如果雙方之間矛盾復雜,雙方之間無法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尋求調解機構的調解;
3、申請仲裁:如果遵循上述解決方案,公司仍然不願意調解、調解不成功,或者在達成了調解協議以後不願意履行調解內容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向相關部門投訴:用人單位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向勞動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5、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按照以上幾種方法都無法實際解決問題,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要求公司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
⑵ 「產假」最好休多長時間
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⑶ 產假是多少天
法律分析: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國家規定的法定產假為九十八天,分為產前假十五天、產後假八十三天兩部分。根據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勞動法關於產假的具體天數:(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十五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四十二天產假。
二、病假規定多少天
衍生問題:
病假規定多少天?
按照我國現行勞動法律規定,職工醫療期最長為24個月,超過24個月仍需請病假的,企業可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待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後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病假天數最長為24個月。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⑷ 正常情況產假有多少天
法律分析:產假,是指職業女性根據法律規定享有的休假權利,從產前到產後,一般有98天。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2、難產,增加產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凡是符合以上這些關於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里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⑸ 產假一般休多少天
一、產假一般休多少天
1、產假的具體休假時間如下: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怎麼辦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的處理方式如下:
1、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
2、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3、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4、法院判決。當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進行。
⑹ 新勞動法規定的產假多少天合適
《勞動法》沒有規定產假的天數,產假天數: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⑺ 國家標准產假多少天
法律分析:我國法定的產假天數為98天,各地方根據地方的規定不同會有所增減。
法律依據: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⑻ 產假多少天
【法律分析】:陪產假一般有15天。國家規定的產假為98天。但對於陪產假而言,我國目前沒有法律對此進行明確規定。關於陪產假的固定基本都見於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多數地區的陪產假為15天。
【法律依據】:《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七條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⑼ 國家規定產假多少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拓展資料: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准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准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准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