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營養費收多少合適
① 營養費標准
營養費標准:1、營養費的賠償標准,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2、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計算。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傷者對於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范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鑒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什麼情況下要支付營養費
1、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2、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後處於恢復期;3、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一種輔助治療。
② 營養費賠償標准2021多少錢一天
2021年營養費賠償一天標准如下:一般情況下的養費是一天20至40元。但是發生交通事故除了要賠營養費,還需要賠償其他的費用,比如說醫療費、誤工費等。所以即使營養費看起來不高,但是全部費用加在一起就很多了。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明顯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必要額外增長營養,必要增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必要為前提的,假如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必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③ 營養費和護理費的標准
法律分析:(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標准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同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當事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營養費的計算方式:營養費的賠償數額一般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計賠營養費的時間,以恢復傷情需要補充營養的實際期限計算。但計賠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④ 骨折護理費營養費的標准
法律分析:一是,營養費,各地法院在掌握賠償數額標准不一樣,但一般在每日以15元到50元來確定,時間確定在住院期間和出院一定時間(這個時間一般由醫院病歷來確定,並由法院酌定認定);二是,護理費,如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護理人員的因護理實際減少的損失來計算,比如護理人員月收入為3000元,每天為100元,其護理時間為60天,護理費應當為6000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⑤ 打胎加營養費要多少合適
打胎加營養費,一般的情況下起碼要加到每天要達到200塊錢左右才比較合理,這個你可以和對方商量。
⑥ 營養費標准
營養費標准:
1、營養費的賠償標准,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
2、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計算。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傷者對於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范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鑒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什麼情況下要支付營養費
1、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
2、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後處於恢復期;
3、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一種輔助治療。
⑦ 營養費的標準是什麼
一、營養費的標準是什麼
1、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一種輔助治療。營養費的賠償標准,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保險怎麼賠償營養費,陪護費,誤工費
1、營養費按照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和醫院出具的意見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誤工時間和誤工減少的收入具體確定;
3、陪護費按照陪護人員誤工減少的收入或當地的市場價格確定。
⑧ 營養費的賠償計算標准和金額是怎麼規定的
一、營養費 賠償金 額計算標准 此外,營養費的 賠償標准 ,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1款規定,「 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或者 傷殘等級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上述規定,要計算殘疾賠償金需要確定賠償等級和賠償年限。解釋中沒有明確表明如何根據傷殘等級來區分賠償水平,但不同傷殘等級的賠償水平應該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其計算公式為: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 傷殘 系數×賠償年限 註:傷殘系數是指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是傷殘的等級。 二、營養費賠償金額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 營養費賠償金額可以根據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 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身損害賠償如果需要營養費的話,需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或請法醫作出鑒定: 1、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在當今日常生活中,人們注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於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范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 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鑒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我們了解了營養費的賠償計算標准和金額是怎麼規定的。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受害人在受到損害時是有權利向責任方要營養費的,責任方也不應拒絕,給予營養費也是對受害方賠償的一種方式,受害人有權利要,責任方有義務給,嚴重的 人身損害 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如需營養費,則需醫療機構出具相應鑒定書。具體情況不同需賠償不同的營養費。
⑨ 交通事故營養費標准
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准為一般一天20-40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是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二是不是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的。
交通事故怎麼劃分責任的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⑩ 傷者的營養費是怎樣算的
法律分析:1、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常見需要賠償營養費的情形:(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6)較大面積燒傷者。
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鑒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司法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