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歲請假合適
⑴ 請假的規定
法律分析:1、病假用人單位必須給,病假,是指職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的醫療假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薯簡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即對於病假,職工只要提供醫院出具的證明、履行請假手續,用人單位便必須批准。2、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應當給,《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第5條分別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帶薪年休假是法定的請假理由,用人單位應當統籌安排,萬一不能安排,哪兄手槐怕職工同意,也必須給予補償。3、婚假婚假是指職工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婚假天數沒有明確的法律要求,只是有著行政規定,即一般為1~3天,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晚婚是指男滿25周歲或者女滿23周歲結婚。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雖不能拒絕職工休婚假,但可以結合工作與職工協商具體的休假日期。4、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即用人單位對於產假女工對應的休假請求,必須無條件予以准許。5、喪假勞動法雖然規定了員工享有喪假,但卻沒有明確具體的天數和操作標准。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參照《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執行: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假期;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法律依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准羨友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二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已滿二年不滿四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
⑵ 父親過五十周歲生日有必要請假回去嗎
看你們那習俗,如果50在你們那算是比較有意義的必須大辦的生日,最好是請假回去。如果實在沒有辦法請假跟父親表明原因,送上祝福和禮物。
如果在你們那50歲和其他年齡一樣沒有知租特殊含義,就看你自己想不想回去,方不方便回去森猛賀。此派
⑶ 請假有哪幾種類型標准
請假分類
1、事假
職工確因辦理工作以外的特殊事項而需要請假,可給予事假。事假時間根據實際情況酌定,但全年累計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
2、病假
職工確因生病不能堅持工作,可准請病假。
3、婚假
職工結婚,一般准假7天。凡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婚假為一個月。因我校實行寒、暑假休假制度,職工婚假一般應安排在假期。
4、喪假
職工直系親屬去世,可請喪假;喪假一般為3天(路程假除外),若需延長者,按事假對待。
5、產假
女職工正常生育,一般產假為90天。晚育(女年滿24周歲)者,產假為100天,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滿前領榷獨生租殲子女證》的.產假延長50天,男方護理假延長5天。女教師產假遇寒、暑假順延。
6、探親假
職工探望配偶或父母,可請探親假,探親假均安排在假期。
請假程序及批准許可權
1、職工請假須寫書面申請,說明請假原因,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病假要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病歷、處方。單位接到個人申請後,須在36小時內作出明確遲型歲答復。
請假必須由本人(本人不在時可由其委託人)在單位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後生效。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委託他人辦理,也不得事後補假。
2、凡產假、婚假、喪假在規定假期內,病假在30天以內,事假在15天以內者均由所在單位領導審批,報人事處備案。凡請病假年累計超過30天,請事假年累計超過15天者,由所在單位簽注意見後,報人事處審批,審批同意後生效。
3、處級幹部除履行正常的請假手續外,還需報黨委組織部批准。
4、職工請假期滿,須及時到假期審批單位辦理銷假手續,否則,按超假對待。
5、職工在工作期間因公傷殘者,必須在3日內報人事處,治療終結後由醫院作出結論,在治療和養傷期間工資照發。當時未報,碼睜過後傷病復發者不再辦理公傷手續,按病假對待。
請假事項說明
1、請假未准、超假、續假未准而未上崗者或拒不接受組織分配工作者,均按曠工對待。
2、凡尋釁斗毆者,停職期間按曠工對待。
3、各單位必須認真執行請假考勤制度,要有專人負責。各單位須由考勤工作的主辦人員,於每月28日以前將考勤結果匯總,由負責考勤的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後上報人事處。如不按期或如實上報,一經發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領導的責任。
4、事假、病假和喪假遇國家規定的公休日不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