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持股多少合適
『壹』 外資持股比例上限規定
一.外資持股比例上限規定如下:
1、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2、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3、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數額合計達到或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26%時,滬深交易所將於次一交易日開市前通過本所網站公布境外投資者已持有該公司A股的總數及其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4、在持股比例超過了30%的情況下,境外投資者將按照一定規則減持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 外商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液者指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公司、代表處等分支機構。
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國家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說是一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設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等。
三. 港交所方面規則:外資合計持股比例達到28%將暫停買盤,涉及外資持股比例上限的規定主要有:交易所規則第十四章中第30條與31條、第十四A中08條、第十四B中08條,可以將涉及的具體內容總結為:
1.在涉及到A股有關規則的情況下,港交所有權採取限制或拒絕陸股通買盤、服務運作時間等相關行動;:
2.當某隻A股的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合計達到了28%或以上時,上交所或深交所將通知港交所方面,而港交所方面將按照實際可行的情況盡快暫停相關買盤,直到上交所或深嫌彎交所表示外資持股比例降至26%以下;
3.如果發生了主動買盤行為導致的持股比例上升到30%以上,則港交所方面將根據一系列規定要求投資者減持;如果發生了因為A股回購等情況導致的外資投資者合計持股比例被動上升到30%以上,則無需賣出,但港交所方面將暫停接受買盤,直到比例下降到26%以下。
法律依據:
《對外貿易經鬧配濟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規定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佔有公司注冊資本25 %以上的企業法人。
『貳』 企業的投資人持股比例為多少比較合適
最好在50%-60%才能在這家公司擁有話語權,但這個需要股東商議而定,不是你想要多少就要多少。
股東持股比例在什麼情況下比較合適:
1、持股比例50%對50%的情況。
好多公司在設立時出於公平或者無私考慮,把持股比例設定為50%對50%。好處是,對於表決事項股東都有發言權,大家一致通過的事情,誰也沒有意見;不好的是,一個股東不通過表決事項,公司就無法形成有效決議,出現僵持。
2、持股比例51%對49%的情況。
也有公司股東把持股比例設置成這樣。名義上兩個股東地位差不多,就差那1%,可實際上,根據公司法規定,很多事項是持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就可以辦的。差不多就是,持股49%的股東自己什麼都決定不了,持股51%的股東幾乎是什麼事情都能做。
3、持股比例在34%以上的情況。
公司法對特別事項,有強制性的規定,要求必須有2/3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方能有效。有些股東就比較放心,只需要佔有34%股權就行,剩下的66%達不到2/3,也就是說我就做一個有權力的小股東,只要你大股東無權把公司解散就行。
資料擴展:
機構持股比例多少才是最好最適合的:
1、主要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一種假如是流通股,多是最好的;二種假如是非流通股,少是最好的,沒有解禁壓力。
2、假如是大股東持股,相對的少是最好的,利於重組或者沒有減持的要求。
3、假如是機構或者是基金等持有的股份,那麼相對的多是最好的,可以除去基本面方面的顧慮。
4、一般來說,非大股東的流通股前十名持股,可以佔到10%到20%,就已經是夠多了。
5、機構持股的多少,有延遲性,一般來說可以看到持股情況的時間是要在報表公布的時候,所以要依據成交量的情況以及盤面股價走勢來進行判斷,避免誤判。
6、總而言之,前十大股東的持股越少,那麼就表明了這個個股沒有機構沒有主力,走勢會弱很多。
7、主要要看的是持股的股東總人數以及人均持股的數量,一般來說股東越少越好,人均持股則越多越好,雖然不反映在前十大股東中,但說明籌碼集中度高,主力往往潛伏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