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間防護用品一次發多少合適
A. 單位勞保防護用品各工種發放標准,使用期限
發放哪些勞防用品,具體是看工人所從事的具體工作和所處的環境來決定的.勞防用品的使用期限沒有具體的限制,最主要也是要看東西來說的,像口罩,一些手套可能是一次性的,安全鞋,工作服,防護面具等可能時間要長一些.
B. 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給一個你參考吧,《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規定》(GL-08)
勞保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試行規定)
勞保用品實行專項管理,定期定額統一發放制。由庫管按此管理制度發放。部門負責人審批。現根據崗位需要,制定以下發放標准:
—、工作服
(1)生產一線新入職員工第一年每人發放:夏裝或秋裝各兩套。
(2)生產一線員工每人每一年發放:夏裝和秋裝各一套。
(2)搬運、清潔工每人每兩年發放: 夏裝和秋裝各一套。
(3)管理、技質後勤輔助人員每人每三年發放:夏裝和秋裝各一套。
(4)應外出或售後服務等,需領工作服時,必須由生產部經理簽字。
二、衛生口罩
(1)漆工工種人員每人每月一次性發3個。
(2)木工工種人員每人每月一次性發2個。
(1)打磨工種人員每人每月一次性發四個。
(2)其它工種人員因臨時工作需要,需車間主任批准發放。
三、手套
(1)需帶帆布手套的崗位:下料工、鉚工、打磨工及搬運工每人每月 發兩付。(每一次發一付,餘下的按以舊換新領用)
(2)焊工:每月每人發一雙帆布手套,半年發一雙焊工專用手套。
(3)庫管每月每人發線手套和帆布手套各一雙。
四、毛巾
庫管員、生產員工、搬運工及清潔工 每人每半年發一條
五、洗衣粉
生產員工、搬運工及清潔工 每人每季度一袋(500g)
庫房 季度一袋(500g)
六、安全帽
(1)焊工專用帽每人每年1件,護腿每人每半年1件。
(2)打磨及鉚工發專用安全帽一頂,若損壞或遺失,自行賠償。
七、勞保鞋
(1)焊工絕緣勞保鞋每人每年一雙。
(2)管理後勤輔助人員勞保鞋每人每三年一雙。
(3)其它一線員工勞保鞋每人每年一雙。
八、工作服和勞保鞋的收費標(對中途離職員工)
工作服和勞保鞋公司不回收,新入職員工在辦理入職手續後,如果已發放工作服和勞保鞋,此項費用在本人本月的工資中暫扣,如果連續工作半年以上的員工,此暫扣的費用返還給本人;對連續工作未滿半年以上離職的員工,此項費用按以下規定執行:
(1)連續工作不足半年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的10%
收取。
(2)連續工作不足5個月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價的20%收取。
(3)連續工作不足4個月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價的40%收取。
(4)連續工作不足3個月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價的60%收取。
(5)連續工作不足2個月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價的80%收取。
(6)連續工作不足1個月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價的100%收取。
(7)新入職員工在辦理入職手續時,由綜合部收管此項費用;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由綜合部返還此項費給員工本人;對未滿半年離職而收取工作服和勞保鞋成本的資金,每半年上交財務部,並建立收取、返還及上交金額台帳,備查。
C.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有什麼標准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有下列標准: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單位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則其防護性能不得低於我國相關標准。
【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修改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的通知》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於我國相關標准。
第八條
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結合勞動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並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D. 車間勞保用品發放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以月計算,亦即以實際生產(工作)月計算,凡病假、事假(含工傷假)、產假、婚假、喪假、待聘以及外出參加學習期間等停止發放。 總隊勞資及物業部根據職工個人當月的出勤情況及生產(工作)場地,核定應享受勞保用品的標准及時間。 考核的辦法是:當月工作7~15天,按半月計算;當月工作16天及其以上者,按一個月計算;跨月者按連續日期以上述標准核算;滿三十天以一個月計算,超過部分另作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E. 國家對勞保用品的管理規定及發放標准
勞保用品的使用發放的規定是:
1. 勞動保護用品由公司統一制定發放標准,各部門如有特殊情況須及時上報增加勞保用品發放明細,經部門經理、總經理審核後方可增加發放。
2. 公司每季度統一按各部門人數標准發放勞保用品,由有關負責人統一從總公司領取後發放到個人。
3. 員工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據不同工種及不同的勞動條件按照安全生產與酒店服務的需要,按照標准規定發放。
4. 各部門以主要從事的工種為標准,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5. 各部門有關負責人按月份統一從公司領用勞動保護用品後按本部門的實際需要分發勞動保護用品。
6. 凡領取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因病事假、離職等超過一個月以上者,部門有關負責人應在其勞動保護用品個人明細賬上將使用期限相應延長。
7. 對於低值易耗品如:線手套、橡膠手套等由部門管理負責人按實際操作需要發放。
8. 如在規定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內丟失或損壞勞動保護用品,按成本價統一在總公司有償購買。
F. 主要工種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管理辦法及發放標准
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准
為了合理發放企業職工的個人防護用品,統一各地區、各部門的發放標准,特製定「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准」現公布試行。
1963年9月18日 勞動部(63)中勞護字第170號文頒發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接到本標准以後,應即按照本標準的規定試行。如果某些企業的個別工種原來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標准高於本標准,並有其歷史原因,立即改按本標准執行有困難的,可以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勞動部備案後,暫按原標准執行。如果有的地
區原來規定的某些工種的發放標准低於本標准,是否都按本標准執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確定。
在試行中,應將發現的問題和意見,隨時告訴我們。
附: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准
標准
為了合理發放、使用職工個人防護用品(以下簡稱防護用品),以保護工人安全和健康,有利於生產建設的順利進行,特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及「建>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本著節約使用的精神,制定本標准。
(一)發放防護用品的原則和范圍
一、應當按照勞動條件發給工人防護用品,屬於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原則發;否則不發。對於在不同企業中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種,應當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如果工種相同,但勞動條件不同,應當發給不同的防護用品。
二、防護>,應當發給從事以下作業的工種的工人使用:
(1)井下作業;
(2)有強烈輻射熱的或有燒灼危險的作業;
(3)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因鉤掛磨損衣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4)接觸有毒、有放射性物質的或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
(5)經常接觸腐蝕性物質的或特別骯臟的作業;
其中需要全身防護的,發給全身防護>(以下簡稱工作>);只需部分防護的,分別發給背帶褲、圍裙、套袖等。
三、防寒>,應當發給在嚴寒地區冬季經常從事野外、露天作業而通常自備的棉衣又不足禦寒的工種,以及經常從事低溫作業的工種的工人使用。
四、防護手套(布手套、線手套,刷膠手套、膠手墊、膠手指套),應當發給在操作中易於燒手、燙手、刺手和嚴重磨手的工種的工人使用。絕緣手套,應當供給從事帶電作業的工種的工人備用。膠手套,應當供給用手直接接觸腐蝕性液體和劇毒物質的工種的工人備用。
五、防護用鞋,應當發給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燙、防刺割、防觸電、防水或防腐蝕的工種的工人使用,並按照需要,分別發給高溫鞋、登山鞋、絕緣鞋和防水、防腐蝕的膠鞋。鞋蓋,應當發給對足部有火花燒灼危險的或足部經常接觸腐蝕性粉塵的工種的工人使用。
六、防護帽,應當發給在操作中頭部需要防物體打擊、防發辮絞輾、防燙、防塵、防曬的工種的工人使用,並按照需要分別發給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和草帽。
七、防護用的毛巾,應當發給在操作中頸部需要防燒灼和從事井下作業及炭黑生產的工種的工人使用。
八、防護面具,應當發給面部有燒灼危險和噴砂傷害的工種工人使用。防毒面具,應當供給有吸入毒氣危險的工種的工人備用。防塵口罩,應當發給從事粉塵作業的工種的工人使用。防護眼鏡,應當發給對眼部有傷害危險的工種的工人使用。
九、安全帶,應當發給從事高空作業的工種的工人備用。護腿,應當發給對腿部有擊傷燒傷危險的工種的工人使用。裹腿,應當發給在高空、井下、野外作業而又有刺割、鉤掛危險的工種的工人使用。
十、膠制工作>和雨衣,應當發給從事濕式鑿岩,水力採煤或經常在井下 隧道有淋頭水的場所作業的工種的工人使用,以及發給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業的工種的工人使用或備用。
(二)不同行業同類工種發放防護>的標准
十一、不同行業的同類工種發放防護用品的標准,適用於一切不同行業的企業。
十二、焊、鉚工:電焊工、氣焊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鍋爐、船舶、機車車輛、橋梁的鉚工,一年到一年半發給一套工作>;一般鉚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條背帶褲(另加套袖)。
十三、鉗工:重型機械、化工設備、高爐、平爐、轉爐、電爐、機車車輛、地質鑽機、汽車、鍋爐、船舶、飛機、地下管道等檢修安裝的鉗工,以及起重安裝工,一年半發給一套工作>;一般機械裝配、檢修鉗工、管子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條背帶褲(另發套袖);劃線、工具和小
五金裝配的鉗工,一年發給一付套袖。
十四、鑄工:化鐵澆鑄工、專職清砂工和混合鑄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造型工和輾砂、配砂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條背帶褲(另加套袖)。
十五、電工:電力、電訊外線電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一般的機修電工,二年發給一條背帶褲(另加套袖)。
十六、鍛壓、熱處理、機床工:機鍛工和大>熱處理工(如機床車身熱處理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機床工和沖壓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條背帶褲(另加套袖);手鍛工和一般的熱處理工,一年到一年半發給一付圍裙和套袖。
十七、輪輾、篩選、攪拌工:乾式作業的輪輾工,篩選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濕式的,一年半發給一付圍裙套袖。攪拌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條背帶褲(另加套袖)。
十八、噴漆、油漆、熬塗瀝青工:飛機、機車車輛、汽車、船舶、橋梁和重型機械的噴漆工,一年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小>油漆工和小>噴漆工油漆工,一年到一年半發給一付圍裙套袖。熬瀝青工,一年半發給一套工作>。塗瀝青工,二年發給一套工作>。
十九、司機:火車司機,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卡車、長途汽車,油灌汽車、電鏟、推煤機、礦山地面電車、石油、地質鑽機的柴油機,拖拉機的司機(包括農具手),二年發給一套工作>;汽車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鐵道式起重機、和煉鋼、澆鑄的起重機司機,二年發
給一套工作>;一般起重機、破碎機、柴油機、空氣壓縮機、水泵、皮帶機司機,二年發給一條背帶褲。
二十、司爐:火車、一般工業鍋爐、鍋駝機和煤氣發生爐的司爐,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機械化操作的發電鍋爐運行人員,二年到二年半發給一套工作>。
二十一、裝卸搬運工:為火車、汽車、輪船裝卸煤炭、礦粉、油等特別骯臟物料的,或裝卸瀝青、石灰、農葯等有毒、有腐蝕性物料的工人,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或供給備用工作>;一般的裝卸搬運工,按照不同的需要,一年發給一個墊肩披肩或圍裙(有的根據需要還可以加
發套袖)。
二十二、電瓶充電工、電瓶檢修工、化驗工:電瓶充電工、電瓶檢修工,一年半到二年半發給一套工作>和一個耐酸圍裙,按照需要也可以改發耐酸工作>;化驗工,一年到一年半發給一付圍裙套袖或反穿衣。
二十三、木工、瓦工、木工一年發給一付圍裙套袖;瓦工一年到一年半發給一條圍裙。
二十四、關於防護>的使用期限:是根據線織布品(斜紋布、勞動布、卡幾布、帆布等)的質量規定的。如果供應的質量低於線織布品,其使用期限可以適當縮短。
(三)行業性的主要工種發放防護>的標准
二十五、行業性的主要工種發放防護>的標准,雖適用於各該行業,也適用於其它行業的相同工種。
二十六、從事礦山開採的井下生產人員,井口運輸裝卸工和露天采礦工、>離工、手選工、磁選工發給工作>,浮選、拆山工、發給背帶褲、套袖。
二十七、從事冶煉、機械生產的金屬冶煉、熔化工、鑄鋼錠工、洗煤工(包括洗煤機司機)、煉焦工、焦油瀝青工、礦粉燒結工,熱風爐工、>鋼工、制瀝青磚工、耐火材料和電瓷的燒窯出窯工、拔粗絲工、噴砂工、酸洗工,電鍍工、注油電氣設備的裝配試驗工、火葯炸葯的製造裝葯
工、放射性作業工,發給工作>。放射性作業工,按照需要可加發鉛圍裙;有些酸洗工、電鍍工,按照需要可加發耐酸圍裙或者改發耐酸工作>。鋼材精整工、廢鐵處理工、冷作板金工、>鋼機司機,發給背帶褲、套袖。耐火材料和電瓷製坯工、電機嵌線工,發給圍裙、套袖。
二十八、從事森林採伐的伐木工、集材工、山場造材歸楞工、更新工、清理林場工、林區采脂采種工、木材幹餾分餾蒸餾工、森林調查外業人員和野外勘測人員,發給工作>。貯木場的電鋸造材工、出河機和汽船司機,發給背帶褲,套袖。制材工、加工松香工,發給圍裙、套袖。
經營林場的次森林採伐工、清理林場工,發給備用的工作>。
二十九、從事石油生產的井架安裝搬運工、鑽井工、泥漿工、試井工、試油工、固井工、採油工、清臘工、修井工、輸油工、輸汽工、煉油工、制臘工和瀝青成型工和炭黑生產工、油料整理工、蒸洗油桶工,發給工作>。
三十、從事地質勘探的機械安裝搬運工、鑽探工、坑探工、泥漿工、采樣工和地質普查、物化探、區測、野外測繪、水文工程地質人員和地質坑道機修工,發給工作>。磨片工、重液分離工和重砂、薄片簽定員,發給圍裙、套袖。
三十一、從事發電供電的設備的安裝檢修工、油處理工、線路勘測工、巡線工和專職鍋爐上煤出灰工,發給工作>。水質處理工、發給圍裙、套袖。從事水電建設的隧道修建工、水庫大壩的鋼凝混凝土工、水庫廊道灌漿工和陸地水文人員,發給工作>。水庫大壩上的木模板工,發給背
帶褲、套袖。
三十二、從事化工生產的有毒物質粉碎、過篩、過濾合成、混合蒸發、結晶工和原料煅燒工、電石爐工、液鹼工、固鹼工、制漆配料工、以及從事有毒有腐蝕性物品的裝卸搬運工,發給工作>。制硫酸硝酸工、制氯化氫工、氯氣液化工、苯酐工,硝化工、氯化工、製造漂粉工、燒鹼工
、磺化工和電解工、氮肥生產的發生爐工、脫硫工,油鹼回收工,硝銨硫銨操作工、氰化物生產工、以及其它從事強腐蝕性作業的工人,發給耐酸工作>。化鹽工和原料破碎工,發給背帶褲、套袖。成品包裝工、化工容器洗滌裝瓶工、發給圍裙、套袖。
電解修槽工、硫鐵礦培燒下灰工、氰化氫氣體的操作工和制氯化鋁的氯化工,冬季可以發給棉工作>。
三十三、從事鐵路運輸的火車上煤清灰工、洗煤工、機車擦車工、掛瓦工、罐車清洗工、洗爐工、除銹工、機車車輛部>煮洗工、煙管清掃工、調車員、檢車員、制動員、連結員、隧道橋梁檢修工、鐵路基建的隧道修建工、抽換瀝青枕木工、沿海港口內鐵路專用線的裝卸搬運工,發給
工作>。內燃機車司機,發給背帶褲。油質油線工,發給圍裙、套袖。
三十四、從事航運港務的帶纜工、*車司機、潛水員、沉箱工、海運、河運的運輸船舶、疏浚航道的船舶、修建碼頭的工程船舶、港作船舶和打撈、救護船舶的生火工、水手和沿海港口的裝卸搬運工,發給工作>。裝卸機司機和海運、河運輪船輪機部人員,發給背帶褲。
三十五、從事公路運輸的汽車檢修工和大型橋梁檢修工,發給工作>。輪胎修補工,發給背帶褲、套袖。
三十六、從事建>安裝工程的噴灰工、噴漿工和馬路鋪瀝青工、上下水道的修理工,架子工、推土機、挖土機司機,發給工作>。採石工、混凝土工和鋼筋工,發給背帶褲、套袖,混凝土工和鋼筋工在從事建>基礎工程時,發給備用工作>。石工、雲母>片工、蔑竹工,發給圍裙、套
袖,抹灰工,發給套袖或圍裙。
三十七、從事玻璃、陶瓷生產的燒窯工,保窯瓦工,石料煅燒工,碎料配料工、玻璃吹制工、平板玻璃引上、采片、切片工,玻璃絲制球、拉絲、紡織工,發給工作>。玻璃製品包裝工,發給圍裙、套袖。
三十八、從事鹽業生產的曬制鹽工、鹽化工、氯化鉀工、鹵塊工發給工作>。坨工,發給圍裙或披肩。
三十九、從事制漿、造紙生產的廢品選料工、除塵工、切料工、蒸煮工、漂白工、手工打漿、抄紙工,發給工作>。機械打漿工、抄紙工、原木>皮工、發給背帶褲。書刊、報紙、木柴選料工,發給圍裙、套袖。
四十、從事製革生產的生皮選料搬運工和>水>灰刨皮工,發給工作>。皮革成品整理搬運工,發給圍裙、套袖。>灰刨皮工和紅鞣藍鞣工,發給膠制圍裙。
四十一、從事郵電工作的電信線路維修工、油機維修工,發給工作>。市內電話外勤機線檢修工、專職報話機械修理工,發給背帶褲、套袖。
四十二、從事橡膠生產的配料工、煉膠工、熬油工、打漿工、發給工作>。輪胎成型工、壓延工、塗膠工、輪胎硫化工、切膠工、合布工、發給背帶褲、套袖。硫化工、車胎成型工、膠鞋成型工,發給圍裙、套袖。
四十三、從事水泥及水泥製品生產的看火工、磨粉工、托輪工、加油工、水泥烘乾工、水泥包裝工和水泥製品的噴面工,發給工作>。水泥制坯工,水泥振搗工,發給背帶褲、套袖。搬>工、上卸模工,發給圍裙、套袖。
四十四、從事印染生產的染色工、煮煉退漿工、染色配料工、印花工、發給工作>。拉幅工、>光工、皂洗工、烘乾工、腐蝕工、打包裝箱工、發給背帶褲、套袖。
四十五、從事紡織生產的回花廢棉處理工,發給工作>。清花擋車工、梳棉工、調漿工、漿紗工,發給背帶褲、套袖。
四十六、從事印刷生產的鑄膠工、調墨工,發給工作>。化鉛工、鑄字工、鍍板工、印刷工、發給背帶褲套袖、刷漿工,發給圍裙、套袖。
四十七、從事糧食加工和榨油生產的磨粉工、輾米工、榨油工,發給工作>。蒸炒工、補麻袋工、發給圍裙、套袖。糧食倉庫的熏蒸員,發給工作>。
四十八、從事煤炭加工生產的制煤球工、煤粉攪拌工、裝卸搬運工,發給工作>。
四十九、從事皮毛、豬鬃、腸衣加工生產的生皮整理搬運工、洗皮工、抓毛工、刮鞣工、染色工、豬鬃原毛過篩工,發給工作>(按照需要可以加發膠圍裙)。干鬃、皮張整理工,發給圍裙。水鬃整理工、腸衣加工工,發給膠圍裙、套袖。
五十、從事熱帶作物生產的割膠工、濃縮乳膠工,發給工作>。割香茅工、割劍麻工,發給背帶褲、套袖。橡膠林管工,發給工作褲。制橡膠片工、刮劍麻工、洗劍麻工,發給膠圍裙、套袖。從事牧業生產的牛群、羊群的放牧工和國營農場的飼養員,發給工作>。
五十一、從事水產和水產加工生產的裝卸魚工,發給工作>(按照工作需要可以加發膠圍裙)。捕撈工,發給背帶褲或膠褲。養殖工,發給膠褲。水產加工工,發給膠圍裙、套袖,或油布圍裙、油布套袖。
五十二、行業性的主要工種應發的防護>的使用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按其磨損耗費程度的不同自行規定。耗費程度特別嚴重的工種,如井下採掘工、煉鋼煉鐵的爐前工等,使用期限可定為一年一套。一點三米以下的薄煤層礦井採掘工、冶煉高級合金鋼的電爐爐前工
和九百立方米以上的高爐爐前工,其使用期限由當地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勞動部門審核同意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部門批准後,可以稍低於一年。耗費程度比較嚴重的、如井下運輸工、熱風爐工、清砂工、熱鋼錠精整工等可定為一年半到二年一套。耗費程度一般的,如井下
看水泵工、高爐轉爐看水工、洗煤工等可定為二年到二年半一套。
(四)發放防寒>的標准
五十三、在嚴寒地區(東北、華北、西北),對下列工種工人發給冬季護寒>:露天設備安裝檢修工;電力、電訊外線電工;露天的起重機、卷揚機、電鏟、推煤機、拖拉機、破碎機、皮帶機、柴油機等司機;露天裝卸搬運工、火車的司機、司爐、上煤清灰工,露天作業的機車車輛檢
修工、檢車員、調車員、連結員、制動員、板道工和巡道工、鐵路線路值班員和車站值班員、客貨車運輸車長;貨運汽車司機;長途客運汽車司機;鐵路、公路的>路工、養路工和橋梁檢修工;水庫廓道灌漿工;建>安裝的露天施工人員;海運、河運的值班船員、航運港口的水手、航標員
和露天作業的理貨員、測水工、潛水員、*車司機、帶纜工和苫垛工;安>飛機的飛行人員和地面露天作業的檢修人員;礦山的電機車司機,井下看風門、看水泵、管信號和大巷運輸工、主要風道大巷維修工、井口工、露天>離采礦工;森林採伐的伐木、更新、集材、運材、歸楞、林場清
理和林區修道工、森林調查勘查的外業人員和林場檢尺人員;石油開採的井架安裝、鑽井、固井、採油、清臘、修井工、試井工和炭黑生產工;地質勘探的鑽機安裝搬運、鑽探、坑探工、露天取樣工、現場簡易化驗員、泥漿工、地質普查、物探和野外測繪人員;水文測量人員;鹽業露天作
業的坨工;造紙制漿的原木>皮工;郵遞員、電信線路維修工、市內電話外勤機線檢修工。
五十四、對於東北、華北、西北以外的其他省分的嚴寒地區需用防寒>的工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部門根據當地氣候的不同寒冷程度,參照本標準的第三條和五十三條的精神自行確定。
五十五、按照第五十三條規定應當發給的冬季防寒>,可根據作業條件和當地寒冷程度不同分別發給棉大衣、棉短大衣或棉背心,特別寒冷的地區可以發給皮大衣或皮背心。其中,所列鑽井工、修井工、試井工、固井工和炭黑生產工,可以改發棉工作>。
五十六、防寒>的使用期限可根據磨損耗費程度和當地冬季時間的長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自行確定。每年冬季時間在五個月以上,磨損耗費大的,可定為>到三冬一>棉>。冬季時間在五個月以下,磨損耗費不大的,可定為三冬或四冬一>棉>,皮防寒>可定為五冬
以上。
五十七、對於常年在室內攝氏零下十度以下從事低溫作業的工種工人,二年到二年半發給一套棉防寒>,或者三年至五年發給一套皮防寒>。
(五)發放其它防護用品的標准
五十八、對下列工種工人可發給布手套:金屬冶煉、熔化、澆鑄工、燒焦工、焦油瀝青工、手工破碎礦石工、礦粉燒結工,裝出窖工、電石爐、鍋爐和煤氣爐工,熱修鉗工和熱修瓦工,鍛工,起重工、熱處理工,烘乾工、噴砂工、清砂工、電氣焊工、管子工、鉚工、鋼筋工,熬塗瀝工
、油漆噴漆工,推車、掛鉤工,裝卸搬運礦石、鋼材、木材和有毒、有腐蝕性物質的工人,森林採伐的集材、制材和林場清理工,煤礦井下的放頂工、支柱工、砌磚工、採石工、石油開採的井架安裝、鑽井工、固井、修井、試油工、輸油工、輸汽工、清臘工,煉石油工,港口碼頭的帶纜、
苫垛工和各類船舶的水手。布手套的使用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確定。
五十九、需要發給絕緣手套、膠手套、線手套、防護用鞋、防護面具、口罩、防護眼鏡,防毒面具、防護帽、安全帶、護腿、裹腿、鞋蓋、毛巾、雨衣、夾膠工作>等防護用品的工種及其使用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根據本標准中提出的發放防護用品的原則和范圍自行
確定。
(六)地方和企業對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管理
六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制訂的防護用品發放標准,應當符合本標準的精神。對於本標准內未列入的工種、行業,各地可以按照發放防護用品的原則與范圍根據需要作出補充規定,經勞動部審查同意後執行。
六十一、一個工人如果從事多樣工種作業,應當按照其基本工種發給防護用品。如果發給的防護用品在從事某些工作時確實不能適用,還可以另供給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作為備用。
六十二、企業單位中跟班生產的技術人員,應按其需要發給與工人相同的防護用品;企業中的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檢查人員,也應根據其需要發給備用的防護用品。
六十三、凡是大學、專科學校、技術學校的學生在企業實習,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應由企業單位供給使用,實習期滿後將防護用品歸還企業。
六十四、本標准適用於中央、省、市、自治區、直轄區市、省轄市全民所有制的工業、交通、基建、森林採伐、郵電、民航等企業單位,也適用於商業、糧食、銀行、文化、教育、技工學校、科學研究、設計、物資管理等部門的工廠和倉庫以及國營農場的拖拉機站、機械修配單位、熱
帶作物的農場和廣播站。專、縣營的全民所有制的企業的防護用品發放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部門,根據當地過去發放防護用品的歷史習慣、勞動條件和物資情況、參照本標准執行。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和防護用品發放標准,可參考本標准,由各地勞動部門商同其企業主管部
門自行規定。
六十五、為了節約使用防護>和防寒>,每年應發給企業一定數量的縫補用布,企業對縫補用布應當統一管理,有計劃地安排使用。
六十六、企業單位應該根據發放標准免費發給職工防護用品,並且建立、健全必要的發放、保管、使用、回收等制度,還應教育工人節約使用。
六十七、企業中有些工種所需的>裝,如果純屬保證產品質量和產品清潔衛生的(如為保證某些精密產品加工、食品加工的質量和衛生),或者只是作為工作標志的(如標志為郵遞員、火車列車員、警衛人員等),不屬於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不適用本標准。
六十八、企業中屬於生活衛生和某些工作中需要的>裝,如炊事員、醫務人員、理發員、保育員、通訊員、采購員等的>裝不屬於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不適用本標准。
六十九、地方勞動部門應對本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十、本標准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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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勞保用品發放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各環節的管理,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長效機制,特製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公司全體人員。
3、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 第352號)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監總局第1號 令)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河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河北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文件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89)
4、工作程序
4.1 采購
(1)物資供應科根據各單位上報防護用品計劃單進行采購。
(2)物資供應科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選擇、采購入庫、保管和發放工作,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1 質量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
○2 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3 采購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有相應產品合格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有三證一標志即: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安全標志。
4.2 驗收
(1)入庫前由物資供應科告知安全技術科、質檢科進行驗收。
(2)安全技術科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的要求對所購特種防護用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4.3 保管
(1)物資供應科應指定專人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入庫保管。
(2)勞動防護用品的存放倉庫必須乾燥通風符合存放要求條件。
4.4 發放
(1)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嚴格按《關於調整職工勞保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通知》,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進行發放。
(2)凡在我公司生產崗位上工作的員工均享受相應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3)勞動防護用品應按公司規定按時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代替。
(4)退休人員不再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員工因事、病、產假等原因離崗的停發各類防護用品。待恢復工作,經安全培訓考核進入生產崗位後,即可享受相應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5) 超出標準的防護用品由單位提出申請,主管副總經理和安全技術科審批後核發。
(6)安全科應備有公用安全帽、工作服等勞動防護用品,備外來參觀、學習、檢查人員臨時借用。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由專人保管。
(7)各單位按發放標准,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采購計劃,報安全技術科審批,嚴禁亂領、隨意亂發等事件發生,一旦出現將追究其單位領導的責任。
(8)物資供應科根據安全技術科審批的各單位編制的勞保計劃編制采購計劃,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按程序采購發放。
(9)對於新分配、調入職工及工種變動的職工,由職工所在單位持證明報安全技術科審批並調整計劃,物資供應科根據調整後的計劃采購。
4.5 使用
(1)公司各部門有責任教育和監督所轄員工按照勞動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凡經過教育和處罰仍不按規定佩戴為蓄意違章,因蓄意違章發生傷害者責任自負。
(2)基層各單位要建立並妥善保管個人勞保領用卡,按時記錄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辦理調、轉崗手續,定時核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3)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佩戴相應勞動防護用品。
(4)各部門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建立維護保養台帳,由專人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期維護保養,並做好記錄。
(5)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要進行必要的檢查。
4.6 更換、報廢
(1)在使用或保管貯存期內遭到損壞、或超過有效使用期,予以報廢。
(2)防護用品(如安全帶、防毒面具、安全帽等)在使用中出現破損或超過使用期限,要以舊換新,方可領用。
4.7 其它管理
(1)安全科負責監督各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和使用情況。
(2)工會應監督檢查勞動防護措施的執行情況,不定期徵求員工代表的意見,及時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饋。
(3)財務科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按規定合理提取的使用。
5、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