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溫度達到多少度可以拒絕工作
⑴ 勞動法規定多少度可以不上班的
勞動法沒有法律明確規定 但是現下已經有重慶、長沙、南京等城市氣溫達到40℃時不上班,39℃時上半天班。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⑵ 室內溫度超過40℃還要工作符合勞動法嗎
很多行業工作環境都超過40度的,但是都有降溫設備或者設施,沒有的話不符合規定。
⑶ 國家規定氣溫在多少度的時候,可以不用上班
沒有放假規定。
我國惟一一部高溫天氣下的勞動保障法律是1960年7月1日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1991年,國家對原來的高溫補貼標准稍作了調整。
另外還有一部高溫勞動保障文件。2007年,由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指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但國家沒有明確的規定企業要以貨幣的形式為職工支付防暑降溫費。至於高溫下能否放假、如何補助、應採取的措施,法律方面一直還是空白。
⑷ 天氣高溫達到多少度可以不上班
對於國家規定多少度放高溫假,直至目前還無明確相關規定,因此也沒有對「高溫假」放假條件的統一說法,是否放「高溫假」由各地方和單位視具體情況自定: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高溫作業注意事項:
1、各員工應嚴格遵守作息時間,禁止疲勞作業,防止因高溫天氣引發中暑和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辦公室應配置仁丹、十滴水、藿香正氣水、風油精等防暑降溫葯品。長時間外業工作時時辦公室應安排廚房准備好涼茶。
2、對員工工進行防暑降溫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員工知道中暑症狀和緊急救助措施。
3、出外業嚴禁赤膊和穿拖鞋上崗,佩戴草帽等勞保護具,避免高溫日照曝曬。為防止高處墜落,心情不好時,外腳手架、腳手板、安全網未同步跟上即安全條件不具備時,不準上高空作業。
4、遇高溫、大雨、雷電和六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高處作業。
⑸ 溫度達到多少度不用上班
法律分析: 沒有放假規定。
我國惟一一部高溫天氣下的勞動保障法律是1960年7月1日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1991年,國家對原來的高溫補貼標准稍作了調整。
另外還有一部高溫勞動保障文件。2007年,由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指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但國家沒有明確的規定企業要以貨幣的形式為職工支付防暑降溫費。至於高溫下能否放假、如何補助、應採取的措施,法律方面一直還是空白。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⑹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車間室內溫度超過多少度就必須停工
勞動法沒有這個規定,但對工作環境,勞動安全衛生方面講得比較模糊,如在<勞動法>的「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里講到。
在2007年7月20日,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上海市總工會發出《關於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准每天不低於10元;對今年在通知發出前已有的高溫日,企業應按本通知規定發放高溫季節津貼。
各企業特別是從事高溫作業和戶外作業的行業,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當氣溫達到35℃及以上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縮短工作時間。
當氣溫達到38℃及以上時,除涉及國計民生、城市運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業外,可視實際情況採取暫停工作和保證休息等措施。
《通知》還明確,企業在發放高溫季節津貼的同時,不能影響高溫崗位工作勞動者的高溫崗位津貼的發放,並繼續做好高溫季節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綜上所述,您車間溫度達到36度,確實是很高溫了,公司必須要發放高溫津貼,這很明確的,並要求公司採取降溫措施,改善工作環境,如安裝空調等。這公司必須要做到。否則叫公司主管親自來車間工作,請他來試試看,他吃得消嗎?
至於是否必須停工,規定上沒有這么明確說。
此回答,不知您是否滿意?
⑺ 室內溫度40度以上停止作業嗎
法律分析:應該享受高溫補貼,,勞動法沒有規定室內多少溫度以上可以高溫休假,只是規定了室外溫度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准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⑻ 工廠室內溫度超過35度且不能提供降溫措施,工人拒絕工作是否違法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你說工廠室內溫度超過35度,且不能提供降溫措施,工人拒絕工作是否違法?我認為如果是溫度太高,它就不符合,員工的勞動保險保護法,工人是有權拒絕工作的。
⑼ 室內溫度40度以上作業勞動法有什麼規定嗎
應該享受高溫補貼,,勞動法沒有規定室內多少溫度以上可以高溫休假,只是規定了室外溫度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國家安監總局等部門
《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安健〔2012〕89號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⑽ 勞動法中室內工作最低溫度
勞動法沒有規定室內多少溫度以上可以高溫休假,只是規定了室外溫度達到40℃以上,
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國家安監總局等部門《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八條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