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正工資一般加多少
⑴ 一般員工轉正工資會加多少呢
這個應該是在你進入公司的時候談好的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工資的80%
所以工資都應該提前談好的。
不然他不漲你也沒辦法
⑵ 轉正後工資能提百分之幾
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正式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和該崗位的最低工資
⑶ 試用期過後一般加工資的幅度是多大,比如試用:3500
1)一般你的試用期工資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即轉正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即你的試用期工資在轉正工資的80%-100%之間浮動,所以轉正後工資在3500~4375之間。
2)若單位未約定轉正工資,轉正後參照單位相同崗位工資。
⑷ 轉正後的工資應該要多少合適
不知道你是什麼行業、什麼崗位,做什麼,然後看看自己的價值,也就是自己和自己崗位在公司的重要程度,接著就要看看自己有沒有加工資的本錢了,也就是自己的能力,假如說有,那就大膽的提出來,假如說沒有,那自己要多學學了,我剛入職時1800,兩年到3000多,主要還是看自己有沒有上進心。一年經驗真的不算什麼經驗,那隻能算是經歷。
⑸ 一般情況下,轉正後工資能加多少
勞動法沒有規定,只要試用期工資不低於轉正後 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不違法。至於轉正後的工資是多少應當由你們雙方之間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約定。
⑹ 試用期3000工資,轉正後一般能給多少
試用期3000工資,轉正後一般能3500元左右,關鍵看與老闆怎麼談的。
⑺ 員工轉正一般工資加多少
看你和對方談工作時,要多少。試用期的工資一般是轉正工資的80%,那麼就是說你轉正後,一般能再增加20%。
⑻ 試用期的工資一般有多少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⑼ 一般在一個公司試用期過後應該漲多少工資
一般適用期工資是80%
最新試用期工資標准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是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准。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2020年最新試用期工資標准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准,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准: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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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准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⑽ 轉正工資比試用期工資多多少
一般轉正後會比試用期高百分之二十左右。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工資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0)轉正工資一般加多少擴展閱讀
勞動者工資有雙方參照本地區同崗位職工工資水平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資保護制度,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工資分配形式和水平。不同經濟水平地區,不同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和分配形式不同,勞動者轉正後的工資和試用期的工資,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參照當地同崗位工種工資水平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協商確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