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多少工資
❶ 工資一個月多少
工資和很多很多的因素都相關 我始終相信能力有多大責任有多大對應的酬勞就有多多 況且工資的多少還和你在該公司工作的時間有關 剛入職時的工資是肯定沒有工作幾年後的工資多的
❷ 國家規定一個月工資是多少
國家規定的標準的一個月工時是一百七十六個小時,因為《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企業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按照每月四周計算得出標準的一個月工時是一百七十六個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❸ 工資一個月按照多少天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一個月工資應該按照21.75天來算。按照國家有關工資計算的規定,按月計薪的,工資的計算天數365天-104天)÷12月1.75天,因此一般來說一個月法律規定的標准工時是21.75天,為了計算方便按22來算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❹ 一個月工資多少
工資,一般狀況下,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其次,按你個人的工作經驗與當地你應聘此工種的平均工資作為你的心裡價位定。
❺ 一個月工資3500,一天工資多少錢
一個月工資3500,一天工資是160.90元。推算過程如下: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月薪=3500元
每日工資=月薪/天數=3500元/27.75天=160.90元/天。
其他工資的推算公式:
1、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2、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5)一個月多少工資擴展閱讀: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❻ 一個月工資按多少天算
【法律意見】
月計薪天數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❼ 第一個月工資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當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章 工 資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在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解放軍總後勤部勞動工資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為配合《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充分保障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規范用 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特製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 執行。勞動部1994年12月6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以下簡稱《規定》)確定的原則,現就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系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 因勞動合同制度尚處於推進的過程中,按上述條款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規定》所確定的總的原則基礎上,制定過渡措施。 二、關於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符合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准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准300%的工資。 2.關於勞動者日工資的折算。由於勞動定額等勞動標准都與制度工時相聯系,因此,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 根據國家關於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的規定,每月制度工時天數為21.5天。考慮到國家允許施行每周40小時工時制度有困難的企業最遲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過渡期內,實行每周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其日工資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數23.5天執行。 三、《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四、《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五、關於特殊人員的工資支付問題 1.勞動者受處分後的工資支付:(1)勞動者受行政處分後仍在原單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級等)或受刑事處分後重新就業的,應主要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其工資報酬;(2)勞動者受刑事處分期間,如收容審查、拘留(羈押)、緩刑、監外執行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3.新就業復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❽ 現在普通人一個月多少工資正常
我在清遠,大概12個小時班的拿3500左右吧!
❾ 工資一個月多少錢啊
工資一個月多少錢?要看你乾的是什麼工作。如果你是領導的話,你的都是年薪的。如果你是服務行業,一般就是2000到3000元左右。
❿ 第一個月的工資通常是怎麼算的,一般會有多少
作為HR和企業,保證工資算對了,其實是一件很基本的事情。但很多HR在薪酬實操的時候,都會遇到一些實務問題:這一天天的,工資到底該怎麼算呢?
一、21.75的由來
大多數公司都實行月工資制,但每個月的工作天數又不一樣。考慮到周末或者法定節假日,勞動天數的差異會更大一點,比如2016年2月有29天,扣除春節3天法定節假日和8個周末,實際工作日只有18天。而2015年12月有 31天,減去8天周末是23天。
遇到這些情況,究竟應該算多少錢?扣一天工資或者發一天加班費,我們應該按照什麼標准來做呢?
2008年,勞社部出台了一個文件,文件規定:每年標准工作日應該是250天,平均到每個月應該是20.83天,但11天法定節假日不能剔除需要進行算薪。所以計薪日會比工作日要多一些,計薪日就應該用250天加11天,即261天,平均到每個月就是21.75天。這就是月薪除以 21.75計算日薪演算法的由來。
也就是說,如果要扣員工一天工資,或者給員工算一天的加班費,都應該用月薪除以21.75作為標准,並且法定節假日當天要算工資。
二、何時「正算」,何時「反算」
關於正演算法和反演算法,一直以來大家都比較困惑:到底什麼時候用正演算法,什麼時候用反演算法?
舉個例子:有一位新入職的員工,如果本月入職5天,當月一共20個工作日,我們是按照5天的工作日給算工資,還是按照21.75-15=6.75天來計算呢?
如果按照出勤天數來計算,這就是正演算法;如果按照缺勤天數扣除工資來計算,就是反演算法。我們每個月都不可能正好是21.75個計薪日,所以用這兩種演算法算出來的結果肯定是不一樣的。這就是正演算法和反演算法的由來,而且從2008年勞社部文件出台之後,就有了正算、反演算法兩者的爭論。
但需要說明一點的是,無論是正演算法還是反演算法,都是合法的。至於具體用哪種形式,公司可以自行規定,但是有些操作細節需要大家注意:
1、單純的正演算法
當月出勤天數是包括了員工入職、在職時含的法定節假日。要是用單純的正演算法,你會發現如果這個月是23天,這個員工是新入職的,而且也真的工作滿了一個月,可能公司要付的工資會超過一個月的工資。雖然看起來公司有點吃虧,但肯定可以接受,在操作上也是可行的。
2、單純的反演算法
用反演算法結果可能就不一樣了。比如說這個月有23天,員工只入職了1天,缺勤22天,如果用反演算法就會出現員工工資為負的尷尬局面。在實際操作當中,有兩種解決方法:一種是直接給員工默認出勤為零,不給他算工資,也不讓他倒找錢;另一種是,一旦出現入職時間是1天或者2天的情況,就按照正演算法來算。所以說,可能就不是單純的反演算法了,它在條件適當的時候,會引用正演算法。
3、按照入離職情況計算
比如入職人員按照正演算法,來幾天算幾天工資;離職人員按反演算法,缺勤了幾天就倒扣幾天,這樣聽起來好像也合理。不過單純正演算法和反演算法的弊端,都有可能出現,所以只按這種方式來執行也會比較難。
4、按照計薪天數來計算
一般情況下按照正演算法,當這個月計薪天數大於21.75,而員工出勤也大於21.75的時候,就用反演算法來算。這時就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在21.75臨界點的時候,正演算法和反演算法的計算方式結果會有差異,21天工作可能會比22天工作拿到的還會多;二是同樣反演算法的弊端也有可能會出現。
5、按照員工實際的計薪日來計算
也可以按員工實際計薪日算,員工在當月實際計薪日小於11天的時候,就用正演算法;計薪日大於 11天,就用反演算法。為什麼會選擇11天呢?因為11天是21.75中間的整數天數。這種方法比較簡單也容易操作,不需要顧及當月有多少計薪日,也不需要管它是入職或者離職,只判斷計薪日有多少天,就選擇哪種演算法就好了!
6、利用系統智能計算
薪人薪事人力資源雲系統可以智能計算當月月工資,解決21.75計薪的問題。系統不僅支持以21.75的中間值為臨界判斷員工該採用正演算法還是反演算法;還可以按照對員工有利的方式來算工資,HR只要簡單的進行設置,就能搞定不同員工的工資計算。
另外,在實際工作中,有時候每個月工作23天,有時候可能只工作19天,採用21.75來計算工資會有所差異。薪人薪事系統也支持按照實際工作日來計算工資。多樣化的計薪方式,支持更多的場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