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費收費標準是多少
『壹』 垃圾處理費標準是多少
垃圾處理費收費沒有全國統一的標准,需要根據當地政策來進行確認。例如:浙江省規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和進行差別化管理,並充分徵求意見。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法律依據】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並充分徵求公眾意見。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十條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機制。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無法正常收集、運輸或者處理的,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組織處置。
『貳』 商鋪垃圾費收取標准
經營性門店(除飲食業):經營面積在十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徵收,十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1.5元月標准徵收。飲食業經營性門店:以經營面積為單位,按每平方米2.0元月標准徵收。
『叄』 法律條文規定垃圾費的收費標准多少
沒有法律條文,由地方政府決定。
『肆』 商鋪垃圾費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在對配套設施完備,已經具備條件的用戶,應該實施垃圾計量收費,並對垃圾進行分類,與制定垃圾差別收費等政策。如果屬於可以進行分類投放垃圾的居民,可以適當降低收費標准。但是對於從來不分類投放垃圾,產生有害污染的居民,可以提高收費標准。企業排出的污水,可以通過各地不同的標准來制定收費的種類,以及收費標准。合理設置污染物濃度以及價格標准。
法律依據:《關於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 第三條 制定科學的計收辦法,加強收費管理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按不同的收費對象採取不同的計費方法,並按月計收。對城市居民,可以以戶或居民人數為單位收取;對納入城市暫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可以以人為單位收取;對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可以按營業面積收取;船舶、列車及飛機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的載重噸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產經營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原則上以人為單位計收,生產垃圾處理費與工業廢物垃圾處理費不得相互重復計收。具備條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計收垃圾處理費。對下崗職工自謀職業者和城市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及低保對象,應實行收費減免政策。垃圾處理費的具體計收辦法和收費減免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加強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管理,提高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率。應針對不販收費對象,採取措施,鼓勵其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垃圾處理費。對代收單位,允許從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手續費標准,在制定垃圾處理費標准時予以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垃圾處理費。對不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各地要採取措施加強管理。
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部用於支付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於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足,已經投資在建的垃圾處理設施,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可用於補充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費用,但在建項目3年內必須建成,並實施垃圾處理。
『伍』 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
按照各地城市的垃圾管理規章制度進行繳費。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陸』 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是多少
在國家層面上沒有統一的標准,由市政府、物價局參考當地經濟、文化水平確定。
例如菏澤市垃圾收費標准:根據菏價費發[1998]26號、菏價費發[1998]46號、菏政辦發[2003]186號、菏政辦發[2005]3號規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採取分類管理收取的方式進行,具體標准按以下類別收取。城市居民按每人每月1元收取(含常駐人口、外來暫住人口)。機關、團體、部門、企事業單位(含外地駐菏單位、三資企業),按照實際在崗職工人數(含正式工、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每人每月2元收取,所交費用由單位負擔。凡具備自運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經市政(環衛)部門認可,並簽定合同,允許自行清運。賓館、旅店業按實際床位、用餐座位及年收入總額收費,實際床位按每床每月1元
(以實際床位的80%收取),用餐座位按每座每月1元 (以實際用餐座位的80%收取),年收入總額按上年收入總額的萬分之一收取。以上三種收費合並計收。
商業網點、服務業按營業面積(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0.50元計收。市場攤點按實際經營天數以每日每攤點計收。其中經營蔬菜、瓜果的攤點每日每攤點1.50元,經營副食攤點每日每攤點1.00元,其他攤點每日每攤點0.50元,經營服裝、小商品的臨時夜市攤點暫不徵收。餐飲業按用餐座位每座每月1元(以用餐座位的80%收取)。自行清運垃圾到處理場的單位按每噸10元收取,不能自行清運,需委託代運的單位按每噸20元收取。凡自行清運或委託代運垃圾的單位,按垃圾量收取垃圾處理費的,不再按單位職工人數收費。對中小學校(含職業中專、職業高中,不含校辦工廠)、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社會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和社會優撫對象、城市結合部農民和所有住校學生等免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柒』 生活垃圾的處理費標準是多少
市區范圍內的住戶(包括居民戶、暫住戶、其他住戶等)5元/戶/月
『捌』 2017垃圾費收取標准
各個地方的規定和政策以及時間的不同,垃圾費收取標准自然就不同,具體的可以咨詢當地政府。以下可以參考哈爾濱市城鎮垃圾處理費的是徵收辦法:
《2017哈爾濱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五條,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支出由市財政部門通過預算統籌安排。市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垃圾處理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和審計。
第七條 居民的垃圾處理費以戶為單位繳納,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由單位統一繳納,具體計征方式和徵收標准,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按照規定程序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八條 垃圾處理費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徵收:
(一)城鎮居民的垃圾處理費由市環衛部門直接收取或者委託燃氣、供水企業代收;
(二)經營性納稅主體的垃圾處理費由市環衛部門委託地稅部門代收;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部隊、團體等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由市環衛部門直接收取或者委託其他單位代收。
第九條 市環衛部門委託其他單位代收垃圾處理費的,應當由市財政部門核定代收手續費,並從垃圾處理費支出預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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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哈爾濱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環衛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以應繳納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二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繳納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五百元的罰款。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徵收垃圾處理費的工作中,存在擅自變更收費范圍、標准,截留、挪用垃圾處理費、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問責、處分。
『玖』 垃圾費收取標准
(一)城(鎮)居民10元/戶.月;流動人口2.5元/人.月。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事業單位1.5元/人.月或180元/噸。
(三)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者:
1.日產垃圾量1噸(含1噸)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噸。
2.日產垃圾量低於1噸的,按垃圾日產生量:
a、日產垃圾量0.005噸(含0.005噸)以下,每月30元;
b、日產垃圾量0.005-0.01噸(含0.01噸),每月60元;
c、日產垃圾量0.01-0.05噸(含0.05噸),每月120元;
d、日產垃圾量0.05-0.99噸(含0.99噸),每月180元。
3.商鋪0.75元/月.平方米;餐飲業1.5元/月.平方米,或者雙方協商計量收取。
4.單位自清自運至垃圾中轉站120元/噸,單位自清自運至焚燒發電廠處置費90元/噸。自清自運的車輛必須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5.垃圾處置場(填埋)的處置費收費標准60元/噸。焚燒發電廠的處置費收費標准90元/噸。
6.糞便屬於生活垃圾,糞便清掏清運處置費180元/噸。
7.建築垃圾(單位、居民改擴建裝修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150元/噸。建築工程類的建築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按程序申報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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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垃圾處理費標准執行范圍為: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新區(含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主城規劃區范圍內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戶、城市(鎮)居民(含流動人口)。
(參考資料:關於調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拾』 門面房垃圾費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小區垃圾費這個是指在平常生活所提供服務活動所產生物體廢棄物所產生的。它主要包含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以及相關管理活動所產生的費用。因為小區生活垃圾產生比較大,使用量進行計算非常困難,這樣收取成本也比較高,所以目前幾乎都沒有按照生活垃圾產生量進行來收取費用,大部分都是根據固定額進行收取相關費用。目前在各個地區對居民收取垃圾費方式包含2種,一個就是把垃圾費附征在水,電和燃氣等公用上,根據小區居業主消耗的水和電以及燃氣用量來作為計算依據收取垃圾費。另一個就是通過業主組織或是物業管理機構向業主收取垃圾費,但是這種方式目前是最普遍的,大部分都是由小區物業直接向業主代收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