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標准下限是多少
Ⅰ 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1、拆遷補償標準是:
(1)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房屋拆遷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房屋拆遷的注意事項如下:
1、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
2、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3、安置用房的面積、地點和層次;
4、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違約責任等相關實時拆遷政策。
Ⅱ 山東省拆遷補償標准規定,山東省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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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由省住建廳起草的《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於近日正式出爐。與2006年修訂的《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比,《條例(草案)》特別增加了舊城改建項目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被徵收人不同意不得強征的規定,同時明確了最低不低於45平方米的補償標准。
超30%被徵收人不同意不能拆遷
記者從省住建廳相關部門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條例(草案)》中,增加了對舊城區改建徵收房屋的特別規定,明確了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被徵收人不同意徵收書面意見,市、縣級人民政府則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意見。
《條例(草案)》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初步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方案經修改和完善在房屋徵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間若仍有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被徵收人表示反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則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依據《條例(草案)》,因舊城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或者徵收房屋面積較大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補償標准下限提高至45平方米
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直接關系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是房屋徵收工作中的核心環節,也是本次條例制定的重點。記者了解到,為確保被徵收群眾在同區位能買到不少於原徵收面積的新房,保證住宅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補償內容、補償標准,並對被徵收房屋價值做了特別說明。
記者查閱現行拆遷管理辦法獲悉,原有規定中,被拆遷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面積低於國家強制性標准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即「使用面積34平方米」),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標准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標准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國家強制性標准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內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而此次出爐的《條例(草案)》則提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築面積低於45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不低於45平方米建築面積,對被徵收人進行最低面積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增加面積所需的補償費用,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延長過渡期臨時安置費增加一倍
對於拆遷戶普遍關心的臨時安置費問題,《條例(草案)》規定,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一次性臨時安置費;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內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其中,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徵收部門增加一倍支付給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徵收的住宅房屋,補償價值按照其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結合被徵收房屋建築結構、層次、朝向、新舊程度和裝飾裝修情況等因素評估確定。對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則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徵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一般不得少於被徵收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
房屋價值評估充分尊重被徵收人意願
在房屋的徵收和補償過程中,不管是住宅房屋還是非住宅房屋,房屋價值的確定總是備受爭議。記者了解到,為讓評估更加公平公正,《條例(草案)》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上充分尊重被徵收人的意願,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超過半數的被徵收人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商選定,若在公告協商期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採取逐戶征詢、集中投票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對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確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先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核並出具鑒定結論。
建設單位參與拆遷要處罰
除上述受眾多拆遷戶關注的問題,《條例(草案)》還規定,建設單位參與拆遷活動的,由房屋徵收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草案)》還對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八種行為進行了詳細列舉,增強了可操作性。有八種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Ⅲ 拆遷標準是什麼最低補償金是多少
拆遷補償的最低補償價是房屋拆遷的補償款、安置補償費、土地上附著的青苗費、拆遷造成的損失補償以及獎勵構成,會根據人口數和徵收面積來確定。每個地方的具體征地補償政策會根據具體的經濟情況和其他因素來決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Ⅳ 國家房屋拆遷標准
國家房屋拆遷標准具體如下: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加上被拆遷房屋;
4、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5、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Ⅳ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拆遷補償標准如下:1、按產權置換的,需要作出合理的面積和裝修費補償、搬遷費補助、過渡費;2、按劃地重建的,要作出重置成新價補償、裝修費和搬遷補助、過渡費;3、按純貨幣補償的,要作出附近商品房均價的補償。並對由於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進行補償。法律依據:《拆遷裝修賠償》 第九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實施拆遷,也可委託拆遷承辦人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實施拆遷的,必須具有拆遷承辦人的資格;委託拆遷承辦人實施拆遷的,拆遷人和拆遷承辦人應訂立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拆遷人應當按規定向拆遷承辦人交付委託拆遷費,向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拆遷管理費。
Ⅵ 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一、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1、拆遷補償的標准如下: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二、房屋拆遷一般要經過哪些程序
房屋拆遷一般要經過的程序如下:
1、前期洽談、現場勘察;
2、簽訂評估合同,然後制定工作計劃;
3、外業入戶評估;
4、內業結算;
5、出具正式評估報告;
6、送達報告。送到拆遷戶手中;
7、動遷解釋;
8、把報告歸檔。
Ⅶ 拆遷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拆遷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1、拆遷補償標准如下: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房屋拆遷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房屋拆遷的注意事項如下:
1、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
2、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3、安置用房的面積、地點和層次;
4、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違約責任等相關實時拆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