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工資要賠多少
⑴ 失業補償金如何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失業金領取金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乘以失業金每月發放標准。決定失業保險金發放金額的兩個主要因素就是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與失業金每月發放標准。一般領取期限越長,發放標准越高則失業保險金發放金額越多。
失業賠償金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准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准支付。
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失業金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按照以下標准發放:
1、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3個月;
2、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6個月;
3、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9個月;
4、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2個月;
5、滿5年不滿6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5個月;
6、滿6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以後每增加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1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7、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失業補償金指的是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即失業補償金。
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具體要支付多少費用,補償金又是怎麼算取出來的呢?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失業補償金的算取方法主要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支付的。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工資為失業補償金;
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失業補償金;
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就支付半個月的失業補償金;
要是出現勞動者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平均工資的3倍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失業補償金就按照職工平均工資3倍進行賠償,最高補償年限不超過12年。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十八條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並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⑵ 失業金多少錢
法律分析:失業金數額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一定比例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80%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