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一年稅收能收多少
❶ 中國古代各個朝代一年稅收多少
各個朝代稅制不一
據說宋朝最高時的稅收一年有錢一億六千多萬貫,但摺合白銀卻很少。
明清大量海外白銀流入,摺合的白銀增多。
明朝稅收一年是400萬兩白銀,清朝一年的稅收是5000萬兩到7000萬兩,
因為宋朝是全部收上來再派發給地方,明朝是地方保留」所需「的部分然後上次國庫。而且到了最後,明太祖朱元璋定天下稅畝八百萬余頃(一億兩千萬畝),征糧2950萬石,下旨「永不起科」。
明朝的商稅原先是30取1,也就是3.3%。後來明朝皇帝與內閣考慮減輕國用以減少百姓負擔,萬曆時降到了1.5%。小生意、小商小販、年營業額在40兩白銀也就是在營業額少於26432元以下的免稅。
結果到後期,一個耕地面積十億畝以上,人口接近二億的國家,賦稅收入居然少到連招募二十萬真正有戰鬥力的精兵都做不到。
明代的稅收過低,農業稅低,商業稅更低
明代的稅收幾乎在二百五十多年的時間里沒有增加(實際上是不斷減少,農業稅減少,商業稅減少的更多)
明代晚期人們對任何一次增稅的行為都叫苦連天,以至當政府試圖增加賦稅時阻力重重
秦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農民自報所佔有土地的數額,規定每頃(15畝)土地繳納飼草3石(120斤左右,每個朝代有出入,差比誒不大),禾稈2石。
漢
初期的賦稅承襲秦制。但鑒於秦王朝滅亡的教訓,減低了田賦的稅率,先規定十五稅一,以後又減為三十稅一。 這一時期主要稅收是田賦和人頭稅,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產品雜稅。不過總體稅率還是比較低的,所以有文景之治。
魏晉南北朝
曹魏正式頒布法令,實行計畝而稅、計戶而征的賦稅制。每畝納粟四升,每戶納絹二匹(一匹十丈33.33米)、綿二斤。
晉武帝規定丁男(16~60歲)按50畝繳田租,丁女按20畝繳田租,每畝租八升。每年繳絹三匹、綿三斤;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規定15歲以上男子授種植穀物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男子每人授種植樹木的桑田20畝。產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畝。次年頒布徵收租調法令,規定一夫一婦年繳納租粟二石、調帛一匹,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20頭,分別負擔相當於一夫一婦的租調額。
這一時期對鹽、鐵一般實行由國家專營專賣。對酒一般實行課稅,有的也設官專賣。市稅分為對行商徵收的入市稅和對坐商徵收的店鋪稅。
對交易行為徵收佐稅,分為對數額大、立有文據的買賣奴婢、牛馬、田宅的輸佐和價值小、交易不立文據的散佐兩種。
對富戶家貲滿50萬貫及僧尼滿20萬貫者徵收貲稅。此外還有口錢和通行稅等。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頒布均田令及租調法。規定丁男(21歲)和18歲以上的中男,各授田 100畝,其中20畝為永業田(永不歸還),80畝為口分田。同時頒布《租庸調法》,規定受田丁男應繳納的田租、調賦和應服的徭役(見租庸調)。
唐中期安史之亂(755~763)以後,由於戶口流亡,土地兼並,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遂改行兩稅,實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見兩稅法)。
這是中國田賦稅制史上一項重要的改革,使中國古代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向土地財產稅轉變。並將各種租稅加以合並,分夏秋兩季徵收,簡化了徵收手續。
這一時期對食鹽、酒、茶有時課稅,有時免稅,有時專賣。唐代後期除恢復徵收礦稅、關市之稅外,還開征以房屋為征課對象的間架稅和對交易所得與公私支付錢物征稅的除陌錢。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為民田與官田兩類,仍沿用兩稅法,一般按每畝年納一斗(10斤左右),江南等地每畝年納三斗。兩稅之外,復有丁錢與徭役,還有名目繁多的田賦附加稅,主要的有頭子錢、義倉稅、農器稅、牛革筋角稅、進際稅、蠶鹽錢、曲引錢、市例錢等等。
明代的稅收,相較於前幾朝,是輕了很多。主要的原因是朱元璋出身於貧苦農民之家,對底層的農民比較體貼。
朱元璋定的稅收制度,都是以糧食為標準的,這一點一直到明朝滅亡都沒有改變。洪武年初,朱元璋定天下稅制,征3500萬石左右,後來又慢慢向下調整,中間一度也減免過某地區的稅賦然後恢復,但總體是下調的,到了最後定天下稅畝八百萬余頃,征糧2950萬石,太祖因此很滿意,下旨「永不起科」。
到了永樂朝,由於需要下西洋征蒙古等需求,成祖改可以實物徵收(實物之前就有,但成祖改動的規模比較大),並且成祖遷都以後,南方五省的核定八百萬石稅征中有四百萬石京運。
英宗朝,把八百萬石中除京運的四百萬石外其餘的四百萬核定成「金花銀」。
太祖最早定的是軍備是軍屯制,曾有「吾養兵百萬,不費民間一錢」的說法,這話也遭後世相當的詬病。軍屯制之初,便有不足之處,因此以「開中法」打補丁。「開中法」後來又不斷被「占窩」,所以九邊的軍需就需要京運,於是產生了年例銀。到遼事興起時,京收不足,就不得不開始征遼餉(萬曆四十六年)。
張居正的改革,把原來太祖定的稅制里,後世逐年增加的各種附加稅以及賦役全部編成一種稅制,這就是「條編」法,也稱「一條鞭」。並且張居正極力促成折銀徵收,到他死之前,國家已有九成稅收折銀。但是張居正死後,基本上所有的制度全部被否定。於是又是實物徵收等各種恢復以前的稅制。
到天啟年間,京運的太倉銀、金花銀、各種實物加在一起,大概粗略的估計仍有一千多萬兩,另外還有數百萬兩遼餉,由於各地區的截留,遼餉其實到京才不到兩百萬兩。
崇禎初,對遼餉進行了調整,先是從六百多萬,調整到520萬,但是後來又增加。另外又加派了「練餉」和剿餉「,三餉每年大概一千六百多萬兩。加上原來的稅收,大概一年的收入超過三千萬兩(實物徵收因為沒有價格表,也無法估值,只能大概估算一千多萬)。
清代初沿用一條鞭法,廢除一切雜派,但丁銀從未被廢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實行「攤丁入畝」的辦法(見攤丁入地)。
從此,丁銀完全隨田糧起征,成為清代劃一的田賦制度,標志著中國古代人頭稅的結束。
宋代以後,工商稅收成為各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課稅范圍日漸擴大。就征稅物品來說,宋代有谷、帛、金銀鐵、物產等四類二七品。還有鹽、茶、酒、礦產稅課或專賣,對內有關市之稅,對海外商業有市舶課。明清進一步對工商各稅課征,沿江河口岸設立關卡徵收關稅。清代設戶部稅關、工部稅關數十座,征稅對象包括衣、食、用物及雜貨等項,還兼收船稅。此外還有落地稅、牙稅、當稅、契稅等雜稅。
❷ 漢朝和唐朝的稅收情況
漢承秦制,漢朝的財政主要來自農民(人頭稅,田賦,勞役,地租入手)的賦稅和冶鐵制鹽。
而唐朝不僅依賴農業,在商業進行重賦稅
唐代,兩稅法。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楊炎建議推行的兩稅法,實質上就是以戶稅和地稅來代替租庸調的新稅制。它的主要內容是:
(1)取消租庸調及各項雜稅的徵收,保留戶稅和地稅。
(2)量出制入,政府先預算開支以確定賦稅總額。實際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歷十四年)各項稅收所得錢谷數,作為戶稅、地稅的總額分攤各州;各州則以大歷年間收入錢谷最多的一年,作為兩稅總額分攤於各地。因此,戶稅、地稅全國無統一的定額。
(3)戶稅是按戶等高低征錢,戶等高的出錢多,戶等低的出錢少。劃分戶等,是依據財產的多寡。戶稅在徵收時大部分錢要折算成絹帛,征錢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稅按畝徵收穀物。納稅的土地,以大歷十四年的墾田數為准。
(5)無論戶稅和地稅,都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限十一月納畢。因為夏秋兩征,所以新稅制稱為兩稅法。
(6)對不定居的商賈征稅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使與定居的人負擔均等
❸ 古代國家一年稅收有多少
我國賦稅始於夏代,「夏後氏五十而貢」。即以五十畝地為計量單位,並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為向國家繳納的貢賦。
西周實行井田制,土地分賜給各級貴族,但只有享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不準轉讓和買賣。國家將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劃為九區,中一區為公田,餘八區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獲全部繳給領主。
春秋戰國時期魯國實行「初稅畝」, 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須按畝交納土地稅。初稅畝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廢除了按勞力計征的力役地租制,確立了以田畝計征的實物地租制。也在實際上承認了土地的私有。
秦除按地收租外,還論戶取賦,也就是所謂的口賦,即人頭稅。
漢朝時期,國家把農民編為戶籍,作為徵收賦稅徭役的根據。農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受者,農民的賦稅有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是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漢高祖實行十五稅一,文帝時實行三十稅一,東漢光武帝把田租恢復到三十稅一。
唐朝的租庸調稅制是對唐朝以前我國兩千多年來各朝代所實行的實物稅的總結。租庸調制的內容是: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麻,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稱作庸(服役發展為可納絹代役)。租庸調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一百畝,因此國家徵收租庸調時只問丁身,不問財產。均田制後遭破壞,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始改行兩稅法。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徵收。兩稅法變租庸調以人丁為徵收賦稅標準的原則為以財產、主要是土地為徵收標準的原則,合並為戶稅和地稅。征稅時間逐漸固定,一年徵收兩次,故稱為兩稅法。
宋仍沿襲唐兩稅法,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稅清丈土地,符合公平稅負原則。
元朝田賦法的不統一,北方仿行唐租庸調法,江南仿唐兩稅法。
明代初行兩稅法,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條鞭法"的賦役改革,將各種賦役盡可能歸並為幾項貨幣稅,以徵收貨幣代替徵收實物和征發差役。這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實物地租為主逐漸趨向於以貨幣地租為主,但沒能徹底實行。
清初則繼承明制,繼續實行一條鞭法,但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雍正年間,實行「攤丁入畝」。 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稅總額,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第二步實行地丁合一,將丁銀攤入田畝,徵收統一的地丁銀。「攤丁入畝」的實行完成了賦役合並,取消了征稅的雙重標准。人頭稅基本廢除。
❹ 唐朝的稅制
唐朝的稅制是:兩稅法。
「兩稅法」是唐朝時期的一種稅收制度,是唐德宗時期的宰相楊炎建議提出的,因分夏、秋兩季徵收,所以稱為「兩稅法」。
「兩稅法」於公元780年正式頒布施行。它的出現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使古代賦稅制度出現了「舍地稅人」到「舍人稅地」的轉變,同時也使封建國家對土地私有的控制原則逐漸向不幹預或少干預轉變。
❺ 唐朝財政收入數額
唐朝前期中央財政收入為3409.75萬貫,安史之亂以後,唐朝經濟遭到嚴重破壞,劉晏疏通大運河,改善漕運,整頓鹽務,控制貨幣,以常平法平抑物價,「官獲其利,而民不乏鹽」,使唐朝在安史之亂後社會經濟能夠恢復,大歷年間天下財政收入為1200萬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