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項目現場安全防護標准率達多少
Ⅰ 安全防範工程系統驗收合格率達到多少為通過
80%。安全防範工程系統驗收合格率達到80%才可以判定Wie為通過。安全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ānquán,通常指人沒有危險。人類的整體與生存環境資源的和諧相處,互相不傷害,不存在危險的隱患,是免除了使人感覺難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
Ⅱ 建築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基本標准
第一章 基槽、坑、溝及大孔徑樁、擴底樁的防護
第一條 開挖槽、坑、溝深度超過1.5米,應按土質和深度情況放坡或加可靠支撐。
第二條 槽、坑、溝邊1米以內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機具。槽、坑、溝邊與建築物、構築物的距離不得小於1.5米,特殊情況必須採取技術措施。
第三條 開挖深度超過2米的槽、坑、溝邊沿處必須設兩道牢固的護身欄,並在夜間設紅色標志燈
第四條 挖大孔徑樁及擴底樁施工前,必須制訂防墜人落物、防坍塌、防人員窒息等安全防護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實施。
第二章 腳手架作業防護
第五條 鋼管腳手架應用外徑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無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裂紋的鋼管。木腳手架應用小頭直徑不得小於8厘米,無腐朽、折裂、枯節的杉槁。腳手桿件不得鋼木混搭。
第六條 鋼管腳手架的桿件連接必須使用合格的專用扣件,不得使用鉛絲和其它材料綁扎。
第七條 杉槁腳手架的桿件綁扎應使用8#鉛絲,搭設高度在6米以下的杉槁腳手架可使用直徑不小於10毫米的專用綁扎繩。
第八條 結構腳手架立桿間距不得大於1.5米,大橫桿間距不得大於1.2米,排木間距不得大於1米。
第九條 裝修腳手架立桿間距不得大於1.8米,大橫桿間距不得大於1.8米,排木間距不得大於1.5米。
第十條 腳手架必須按樓層與牆體拉接牢固,每層拉接點水平距離不得超過4米。連接所用的材料強度不得低於雙股8#鉛絲的強度。同時在拉接點處設可靠支頂。
第十一條 腳手架的操作面必須滿鋪腳手板,並設擋腳板和兩道護身欄。腳手架上不得有探頭板和飛跳板。
第十二條 組裝式腳手架必須保證整體結構不變形。除與建築物拉頂牢固外,梵谷度在18米以上的外腳手架,縱向必須設置剪刀撐,18米以下的,必須設置正反斜支撐。
第三章 工具式腳手架作業防護
第十三條 插口、吊蘭、橋式腳手架應按規程支搭。腳手板必須堅實、並固定鋪嚴。腳手架與建築物應連接牢固。立掛安全網下口必須封嚴封死。
第十四條 插口架的別杠要別在窗口的上下口,每邊長於所別實牆20厘米。吊蘭架靠建築物一側要綁護身欄。
第十五條 橋架、吊蘭架升降時,必須有保險繩,操作人員必須系安全帶,吊鉤必須有防脫鉤裝置。
第十六條 橋式腳手架只允許高度在18米以下的建築中使用。(另有結構特殊設計、荷載計算的除外)。橋的跨度不得大於12米。
第十七條 橋式腳手架只適用建築外裝修和結構外防護。外裝修使用應保證標准施工活荷載不超過1000N/平方米(1000N=120KG);外防護使用應保證防護高度必須超出操作面1米,超出部分應綁護身欄和立掛安全網。
第四章 井字架、龍門架的使用防護
第十八條 井字架、龍門架的支搭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高度在10-15米應設一組纜風繩,每增高10米加設1組,每組4根。纜風繩應用直徑12.5毫米的鋼絲繩,並按規定埋設地錨。嚴禁捆綁在樹木、電桿等物體上以及嚴禁用別杠調節松緊。
第十九條 井字架、龍門架進料口必須搭設防護棚每層卸料平台應有防護門,兩側應綁兩道護身欄。
第二十條 井字架、龍門架的吊籠兩側必須封嚴,進出料口應有安全門。吊籠定位托杠應設置兩根,並必須同時使用。吊籠運行中不準乘人。
第二十一條 井字架、導向滑輪必須單獨設置牢固地錨,不得捆綁在腳手架上。井字架、龍門架的導向滑輪至卷揚機捲筒的鋼絲繩,凡經通道處應予以遮護。
第二十二條 井字架、龍門架的天輪距最高一層上料平台應不小於6米,天輪下方2米處必須設置超高限位裝置。
第二十三條 井字架、龍門架的任一點,必須與架空輸電線路保持3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五章 洞口、臨邊防護
第二十四條 50×50厘米以下的洞口,預埋鋼絲網或加固定蓋板。
第二十五條 50×50厘米至150×150厘米的洞口預埋通長鋼筋網,無條件時可加固定蓋板。
第二十六條 超過150×150厘米的洞口,必須支搭防護欄,中間支掛水平安全網。
第二十七條 電梯口必須設防護門。電梯井內首層和首層以上,每隔四層設一道水平安全網。未經上級主管技術部門批准,電梯井內不得做垂直運輸。
第二十八條 樓梯踏步及休息平台處,必須設兩道牢固防護欄。
第二十九條 陽台能隨層安裝欄板的,即應隨層安裝;不能隨層安裝的,必須搭臨時防護欄。
第三十條 建築物樓層臨邊四周,未砌築安裝維護結構時,必須綁兩道護身欄或立掛安全網加一道護身欄。
第六章 高處作業防護
第三十一條 無論採用何種外腳手架,梵谷度在4米以上的建築物首層四周,必須支固定3米寬的水平安全網(高層建築支6米寬雙層網),網底距接觸面不得小於3米(高層建築不得小於5米)。高層建築每隔四層還應固定一道3米寬的水平安全網,水平安全網介面處必須連接嚴密。無法支搭水平安全網的,應隨層設立網,下口封嚴。支搭的水平安全網直至無高處作業時方可拆除。
第三十二條 建築物的出入口應搭設長3-6米,寬於出入通道兩側各1米的防護棚,棚頂應滿鋪不小於5厘米厚的腳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封死。
第三十三條 臨近施工區域的行人通道,必須支搭防護棚,確保行人安全。
第三十四條 使用鐵凳、木凳應栓綁牢固,不得搖晃,兩凳間距不得大於2米,凳上腳手板應固定,並只許一人在上操作。
第三十五條 高處作業中禁止投擲物料。
第七章 暫設電氣工程安全防護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內的電源線不得架設裸導線和塑料線,不得成束架空敷設,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設。
第三十七條 配電箱、電閘箱應堅固、完整、防雨、防水,箱門設鎖,並噴塗紅色「電」字或危險標志。盤面布置應符合規定。箱內電器元件不應破損,帶電明露。禁止在箱內放置雜物。
第三十八條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皮,金屬支架和高出建築物的金屬構架,必須採取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
第三十九條 手持電動工具應由電工專人負責維修、保管。所有的手持電動工具插頭、電源接點應保證完好。使用時,不得將電源線任意接長或拆換,必須加裝經國家鑒定合格的漏電保護器。
第四十條 施工現場室內臨時照明燈、手把燈和標志燈,電壓不應超過36伏,特別潮濕的作業場所,金屬管道和容器內的照明燈,電壓不應超過12伏。手把燈的電源線不應使用塑料線。
第八章 施工機械安全防護
第四十一條 塔式起重機的路基及軌道的安裝必須符合技術要求,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 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四限位,兩保險)。必須齊全、有效,不得帶病運轉。
第四十三條 卷揚機必須搭設防砸、防雨的專用操作棚。機身固定應設地錨,嚴禁用木、鐵钁代替或捆綁在樹木、電桿等處。傳動部分必須安裝牢固的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攪拌機應搭設防砸、防雨操作棚,使用前應固定,不得用輪胎代替支撐。移動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啟動裝置、離合器、制動器、保險鏈、防護罩應齊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攪拌機停止使用時必須掛好上料斗的安全鏈。
第四十五條 機動翻斗車時速不超過5公里,方向機構、制動器、燈光等應靈敏有效。行車中嚴禁帶人。往槽、坑、溝卸料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和設擋墩。
第四十六條 蛙式打夯機必須兩人操作,操作開關應安裝定向開關,操作手柄應加裝絕緣材料。嚴禁在夯機運轉時清除積土。夯機用後應遮蓋防雨布,並將機座墊高,以防觸電傷人。
第四十七條 絞磨必須安裝自鎖裝置,防止回車傷人。人工絞磨應按人均15公斤配備人數,不得超載過量。
第四十八條 電焊機應單獨設開關,其一、二次側接線應安裝防護罩。電焊機一次電源線長度不應超過3米,焊把線長度不應超過30米。電焊機外皮應接地,迴路地線嚴禁接在建築物、機器設備、各種管道、金屬架或軌道上。
第四十九條 乙炔發生器嚴禁用膠皮代替金屬防爆膜。回火防止器應保持有一定水量。氧氣瓶不得曝曬、倒置平使,禁止沾油。乙炔器、氧氣瓶和焊槍三點工作安全距離不得小於10米。施工現場內嚴禁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
第五十條 圓鋸應安裝鋸盤及轉動部位的安全罩,應設置保險檔、分料器。凡長度小於50厘米,厚度大於鋸盤半徑的木料,嚴禁使用圓鋸。破料鋸與橫截鋸不得混用。
第五十一條 砂輪機不得使用倒順開關。砂輪必須裝設不小於180度的防護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嚴禁使用不圓、有裂紋和不足25毫米的砂輪。
第五十二條 吊索具必須使用合格產品。
(1)鋼絲繩應根據用途保證足夠的安全系數。凡表面磨損、腐蝕、斷絲嚴重的,打死彎、斷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2)吊鉤除正確使用外,應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
(3)卡環在使用時應使銷軸和環底受力。吊運大模板、大灰車、混凝土斗和預制牆板等大件時,必須使用卡環。
第九章 操作人員個人防護
第五十三條 進入施工區域的所有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第五十四條 凡從事二米以上、無法採取可靠防護設施的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
第五十五條 所有參加電氣作業人員應穿絕緣鞋或戴絕緣手套。
第五十六條 從事電氣焊、剔鑿、磨削作業人員應使用面罩或護目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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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准化勢在必行
為實現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規范化,促使建築施工企業建立起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加強對基層工作的管理,進而推動全國建築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促使建築業健康有序發展,建設部於2005年l2月22日制定了《關於開展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5】232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中要求建築施工企業的施工現場到2008年底要全部達到合格,特級企業施工現場的優良率達到90%;一級企業的施工現場的優良率應達到70%;二級企業的施工現場的優良率應達到5O%;三級企業及其他各類企業的施工現場的優良率應達到30%。通過開展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要實現企業市場行為的規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場容場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的標准化、促進企業建立運轉有效的自我保護體系。通過宣貫《意見》精神,各施工企業更加重視安全質量標准化的工作的開展,進一步推動了行業的整體發展,樹立了新的建築企業形象,施工安全整體水平明顯提升,事故發生率呈下降趨勢。施工現場管理由粗放型向規范化、科學化轉變,施工雜訊、揚塵污染等擾民問題逐年減少,一線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不斷提高。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開展的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T作的起點和進度與《意見》要求尚有一定差別,對其工作的重要性認識程度不夠,採取的措施也不得力,特別是在安全防護方面與《意見》要求相差甚遠。從監督檢查過的施工現場來看.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問題:一、、腳手架(落地式、懸挑式)1、落地式鋼管腳手架高度超過24m以上的架體與主體連牆件應和腳手架里外立桿相連接,但有的僅拉里桿,未拉外桿;有的是在樓板上、樑上預埋鋼管,用鋼絲繩拉住架體,屬柔性拉接,違反「對高度24m以上的雙排腳手架,必須採用剛性連牆件與建築物可靠連接」的規定。2、懸挑式腳手架部分施工現場的懸挑式腳手架的懸挑梁採用單根或雙根鋼管,而不是採用型鋼作懸挑梁,在架體投入使用後,出現懸挑梁下垂現象。有的懸挑式腳手架的懸挑梁用的是型鋼(工字鋼、槽鋼),但後端的壓實長度未達到懸挑梁總長的2/3;有的後端壓實部分預埋環太大,不是與型鋼焊接,而是塞進方木等材料,當氣溫變化時,方木發生變形、松動:更有的方木被人為拆除,梁與環之間形成空擋,很容易出現事故隱患。卸料平台沒有採用型鋼製作,而是用鋼管搭設並與外架相連,更沒有限載標志。架體拆除時沒有執行「先加固、後拆除」的原則。在拆除時,不設置安全警戒區,也沒有專人負責,拆下來的鋼管、扣件、架板等隨意向下拋擲,人員隨意進入拆除區,極易發生物體打擊事故。二、基坑支護與模板安裝1、基坑開挖深度超過2m以上的基坑,坑壁沒有按規定比例放坡,又沒有防坍塌措施,基坑周邊也沒有設置安全防護欄桿,基坑邊沿上方堆積重物;人員上下基坑的爬梯搭設不規范。2、模板安裝部分施工現場的模板安裝支撐系統都是缺少橫向掃地桿、剪刀撐。立桿部分接頭處在同一平面上。有的立桿懸空,有的鋼管本身就彎曲,卻當立桿使用。三、「三寶」、「四口」等防護1.「三寶」部分項目經理部為農民工配發的安全帽是偽劣產品.起不到防護作用。相當一部分施工人員不能正確佩戴安全帽,還有少數人員進、出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高處作業人員如架子工雖然有安全帶,但也只是纏在腰問,有的雖使用安全帶卻達不到高掛低用的要求。有的施工現場的安全網是劣質產品:有的安全網經長期風刮、雨淋和施工原因出現開口、破舊、污染,也不及時加固、更換,起不到封閉施工的作用。2.「四口」(1)樓梯口部分施工現場在砼澆築後,模板已拆除,而且人員經常從此上樓作業,但樓梯側邊及轉向窗洞口沒有及時設置安全防護欄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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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標准化管理
一、項目部形象組織管理
項目部對外樹立良好企業的形象,對內體現出團結協作的團隊精神,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應當在胸前佩戴個人身份標卡,標卡由總承包單位統一製作,標卡上應有個人照片、姓名、職務、所屬單位等以明確工作崗位的職責和權力,達到切實有效的進行項目施工管理工作。
項目施工班組的工人,一律實行掛牌作業,進出工地必須出示項目的工作牌,樹立班組工人在該工程施工中的良好形象。
二、安全組織管理
2.1、建立工程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標准化」工作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擔任組長,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為副組長,施工員、材料員等其他為組員,明確崗位責任,獎罰兌現。
2.2、項目部和施工管理辦公室必須按統一的規格標准,製作安全文明施工標准化管理責任制度,懸掛於辦公室內,明確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分解和細化各自的安全責任,責任的考核目標,做到責任明確,獎罰鮮明,切實檢查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2.3、凡安全防護措施不齊備,存在嚴重隱患。或管理人員盲目指揮,安全無保證時,安全員有權令其停工,堅持一票否決制。
三、安全管理目標
無死亡事故;無重傷事故,全年輕傷率不超過3‰;無火災及重大交通責任事故。
一般事故隱患整改率達100%以上。
特殊工種全部持證上崗。
施工現場安全合格率100%,優良率60%以上。
安全文明施工達到「岳陽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標准」。
四、安全生產基本要求
4.1、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做到安全工作與生產任務同時計劃、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安全防護措施提前施工,經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4.2、對參加工程項目施工的全體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法》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增強安全生產技術技能,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建立職工安全教育檔案,施工人員年度安全考核記錄,制定安全隱患調查處理制度和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方案。
4.3、每個分部分項工程,按工種由項目技術負責人或安全員,向班組做安全技術交底,交底要求具體、明確,要有正式的書面記錄和簽字。特殊工種,如架子工、起重工、塔機工、電工等分別按安全技術標准規程做專項技術交底,形成書面文字,簽字後交付作業。
4.4、每月安全領導小組作一次工地的安全檢查,平時,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分片或分組開會教育,令其整改。
4.5、每天安全員和班組長向班組安全講話,檢查安全准備工作,緊跟生產制度,進行監護,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對冒險作業,堅決制止。其教育或均需記錄簽字,以示慎重敲響警鍾。
4.6、嚴格「三寶「的使用,進入施工現場的各類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帶;臨空和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網間隔一層搭設,必須牢固可靠,符合規范要求。
4.7、嚴禁酒後上班,不準打赤腳、穿拖鞋、硬底鞋上班。不準高處向下扔物品。
4.8、「四口」,坑、井、易燃易爆場所,電源裝置和危險地帶,設置護欄,夜間設紅燈示警。
4.9、特殊工種,如電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機械工等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準進行操作。
4.10、機械設備有漏電保護裝置和接零接地,施工電線架空搭設,不準線拖在地上,開關、插座集中在配電箱內,有防雨裝置由電工專職管理。
4.11、經常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每天上班試運行運轉後才能進入施工操作,嚴禁提升機等機械設備帶病作業。
4.12、易發生觸電事故地方和移動照明,使用36伏低壓行燈。
4.13、攪拌台、鋼筋製作場、木工製作場,必須在牢固棚架下操作。水泵操作和電工等,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作業。
4.14、木工房、庫房、工棚、廚房等臨時設施,配套足夠的滅火器材,掛有醒目的警示標志,嚴禁吸煙。
4.15、各類易爆易燃的化學物品、建材、油料必須入庫存放,不得露天堆積。乙炔和氧氣使用時兩瓶間距必須大於5米以上,存放時必須封閉隔離。動用明火必須由項目經理和安全責任人在現場核驗簽字後方可進行,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16、暑期施工,有相應的十滴水,清涼油等,防暑葯品,爆曬地點,應有遮蔭措施。對粉塵,有毒氣體有保護措施。
五、安全檔案資料
安全檔案資料是安全基礎工作之一,也是檢查考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資料和反映工作情況的重要依據,同時是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掌握安全動態,以便改進工作,達到預測、預報、預防事故的目的,必須及時作好作全,真實反映情況。要作好的資料主要有:
5.1、工地的安全組織機構及崗位責任制;
5.2、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各項制度;
5.3、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5.4、安全技術資料(計劃、措施)、交底、檢查驗收;
5.5、班組安全活動情況(包括違章作業的教育、處理);
5.6、班組安全工種人員上崗證復印件(編匯成冊,註明上、離崗時間和原因);
六、安全檢查
6.1、班組每天進行班前活動,由班長或安全員傳達工長安全技術交底。並作好當天工作環境的檢查,做到當時檢查當日記錄。
6.2、項目經理帶隊每星期組織一次本項目安全生產的檢查,記錄問題,落實責任人,發整改通知,落實整改時間,定期復查,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人和事,嚴格按公司安全獎懲條例執行。
6.3、公司對項目進行一月一次的安全大檢查(必須執行JGJ59-99標准)。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發出整改通知單,由項目經理簽收,並布置落實整改人、措施、時間。如經復查未完成整改,項目經理將受到紀律和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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